以前不知世间有陈玉川。
因为黄静事件,我听到了这个诗一般的名字。听说他来自中山医科大,与著名法医学家郭景元先生共事,也听说他因孙志刚事件蜚声中外。
湘潭,因为出了个毛主席而成为世人景仰的革命圣地,也因为沸沸扬扬的“黄静事件”而闻名中外。
我是一名基层的法医,与法医学结缘已十余年,检验尸体已近500具。虽未参加黄静之死的尸体检验,但看了一些资料,也参与了一些讨论,知识与经验告诉我,黄静之死可排除他杀,姜某所为亦构不成强奸。
经过多次尸检,市、省、部三级法医专家作出了一个相同的结论:黄静之死排除他杀。
经过死者家属的检验,一群不知法医学为何物的人士也作出了一个结论:黄静死于他杀,系姜某摧残致死。
很多人,据说有一些经济学家、教育家之类的人物毫不犹豫地相信了黄某的话,并为之振臂呐喊。于是,一些有着严格纪律约束并随时要对自己行为负责的人成为了众矢之的,辱骂、攻击如黄河之水铺天盖地滚滚而至。
我无比的悲哀,因为我是一名警察,也是一名法医,我在乎警察的荣誉,在乎法医的荣誉,更在乎科学,在乎真相。
听说陈玉川教授要来,听说他来自我心目中的法医学圣地,我怀着无比敬仰的心情期待,期待着他以一双智慧而公正的手,洗去散布在办案人员身上的流毒,拨去笼罩在人们心中的迷雾。
2003年8月初,教授终于来了。从繁华的南方都市,来到静僻的湘中小城。半个月后,教授发出了一份鉴定书。鉴定书上说:尸体呈高度腐败状,...球、睑结膜苍白,...口、鼻腔及外耳道未见异常分泌物,...右侧腘窝皮肤见数个境界较清晰的挫擦伤痕伴皮下出血,左侧腘窝皮肤见散在的皮下出血,挫擦伤境界欠清晰,...背部皮肤及皮下软组织未见明显出血,...腹壁未见出血,...双侧肩部皮下软组织未见明显出血。...本次检验,由于尸体已高度腐败,有关的尸表皮肤、皮下组织损伤、尸体内部器官改变已无法进行准确的判断和鉴定;...结论:黄静因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梗死致死缺乏证据。
我同样怀着无比敬仰的感情拜读了教授一字千金的手笔,从字字句句之间感受到了教授检验之细致。对照公安的尸检报告,除病理检验外,其余并无二致,也就是说,在教授的检验下,黄静除双腘窝处见损伤的痕迹外,其余部位并没有新的发现,虽说教授在分析部分以尸体高度腐败为由拒绝对上述损伤加以评述,亦未对其死因作出结论,但足可见其作风之严谨,心甚慰之。心想教授定会审阅前几次尸体检验照片,并对黄某所述300余处损伤加以评判,以解其疑析其惑。
教授终于走了,收下一笔不菲的劳务费,留下了一份说了很多却又什么都没有说的鉴定书,而黄某却如获至宝,那些“正义之士”情绪激昂,于是乎,传媒蜂拥而至,棒喝声纷然不止。
人们理所当然的认为,教授说黄静病死缺乏证据,那么黄静就是被人害死的,至于致死方式、致死原因是什么,教授不说,给人们留下了各种各样的残忍的致死方式的想像空间。
我不禁愕然,那种对教授无比敬仰的情感倾刻荡然无存。
纵观黄某的所有说词,其中最召至世人同情的莫过于其所描述的300多处伤了,这是黄某自认为手中最有力的利刃之一,也是黄静事件所有矛盾中最关键的问题之一,300比2,多么悬殊的数字,作为一名法医学教授,应不会对此漠然视之,而黄某也定会滔滔不绝地向教授倾诉她的发现,是赞同还是不赞同,或是部分赞同或部分不赞同?我无法知道。作为一名科学工作者,出于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理当对此加以辨别,虽说尸体高度腐败,某些极其轻微的损伤或许难以甄别,但还不至于完全分辩不清,综合前几次检验的尸体照片足可以加以评述。比如黄静双腘窝的挫伤,根据其所具有的特征(本人已在《是谁制造了黄静裸死惨案》一文中论述),就可以判断其形成的机制,是符合黄静生前被人较长距离背负时,背负人双手扣住腘窝防止被背负人下滑而形成,绝非所谓强奸伤,本人做过实验,也多次观察到别人背负伤者时以双手扣腘窝的事实。但教授终究没有说,不知是否因为对死者负责还是对劳务费负责。
教授走了,我丝毫感受不到一名法医学教授所应具有的道德品质和业务素质,而黄某及媒体似乎对自己更有信心了。
有时,我也会想,是不是教授向黄某讲授了一些基本的法医学知识,而黄某根本不相信!
然而,我大错特错了,在教授走了的日子里,黄某和媒体却举起了教授这面大旗,而教授也不时地炫耀着他的权威。
今年上半年,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媒体对黄静事件进行了关注,通过媒体的电波,教授向全世界说:“虽多次尸检有所影响,但冰冻尸体高度腐败,肯定不正常”,言下之意,黄静尸体的腐败是因为人为破坏的结果。一名小学教师作出的法医检验都令人毫不怀疑,何况一名教授级的法医学专家,人们有理由相信,某些人出于掩盖事实的目的,正在破坏证据,扼杀真相。
我不知道教授如此断言的依据是什么?冰冻尸体腐败缓慢或难以腐败,自是不假,阿尔卑斯山上不是发现了千年冻尸吗?可教授只是想当然地、机械地照搬冰尸难腐的理论,有意无意地忽视其它客观因素的影响,既不考虑殡仪馆冰柜的制冷效果,也不考虑电力紧张的事实,更没有去研究尸体置于被盖(保温作用)中数十个小时的影响,以及多次解冻、解剖对尸体造成的影响。为此,我专门到殡仪馆作了实地考查,据工作人员介绍,该馆冰柜的冷冻温度在零下5度左右,最低不超过零下10度,为了印证冷冻效果,我检验了工程学院一溺死学生的尸体,该尸体已置于冰柜中达24小时,检验时,尸表温度已明显下降,体表见水珠粘附,翻动尸体时,见口鼻部有大量血性腐败液溢出,这就说明一具常温下的尸体,要完全处于冰冻状态至少要24小时以上,在未完全处于冰冻状态下的尸体,其腐败的速度虽有所抑制,但腐败仍不可避免。
我丝毫感受不到作为一名教授所应具有的实事求是、严谨的科学态度。
黄静残存器官标本被二医院烧毁了,在这充满是非的时候,人们有理由去怀疑。黄某自是不会放过,一时间,媒体争先报道,一篇篇冠以煽情标题的檄文漫天飞舞,本已被炒得迷雾重重的黄静事件更是雪上加霜。
我无法去评判残存标本被毁是否存在故意因素,在这里,只想探讨该残存标本的实际价值以及有无破坏的必要。今年5月份,因一个法医学问题,我到中南大学法医学系去咨询专家,期间,一名法医病理学教授问起黄静事件,谈到黄静标本被毁时,该教授自信地说标本经过多次切片,残留的不过是一些边角废料,没多少价值,他不相信有人故意破坏。我很有同感,是啊,有谁会在这个说一句话都要小心的时刻如此愚蠢地去破坏一些没有价值的东西呢?要毁坏证据,还不如来一个切片、蜡块大失踪实际。
在媒体的所谓调查下,一群只知挥笔涂炭的记者们为黄静事件弄出了几大疑点,诸如黄静体检表丢失、内裤失踪、标本被毁等等,先知般地向世人描绘了一起“迷雾重重”的黄静事件,言下之意,黄静之死“黑幕重重”。
上述所谓疑点是否客观,是否具有真正的价值,是否经得住推敲,是否合乎逻辑?我想,事实胜于雄辩,科学不容置疑。
作为一名警察,一名为公众服务的技术人员,我很悲哀,在某些媒体,在一些人的眼中,公安机关总是贪赃枉法,公安人员总是道德败坏,他们的所作所为总是受到怀疑,他们的人身总是受到毫无顾忌的攻击。难道他们真是异类?不是,他们,以及他们的家人,也都是广大人民群众中普通的一员,他们在维护和平、维护公正的时候,他们及他们的家人也同样应享受这份和平与公正。
黄静事件无疑给了媒体及人们一次攻击公安人员的机会,人人都快意其中,没有人去怀疑、去研究黄某的言行,小学教师黄某的所谓“法医检验”,所谓“调查”,都一字不漏地成为人们评判事实的依据。普通群众的言论尚且可以原谅,一些所谓记者及专家学者的言行则实为国之所悲。
一些所谓专家学者看到黄某描述的“伤痕累累、遍体鳞伤”,即“义愤填膺”、“振臂疾呼”,听到标本被毁,即心遭重锤,痛感“法制瘫痪”。的确,他们自认国之脊梁的高度社会责任感实令人钦佩,但他们看待事物,分析事物的态度却与其身份极不相称,“明辩之、慎言之”,古人尚知如此。
个别所谓“无冕之王”的记者们,凭借他那对女人外泄春光无比敏感的嗅觉,经过所谓的调查,以惯于制造悬念、噱头的笔法,炮制出一大堆让正义之士义愤填膺的新闻。人民群众将他当作圣人,他自己也以为自己是圣人,无所不知,无所不能,说你好,定叫你“高风亮节”,说你坏,定叫你“恶贯满盈”。公正、客观不仅仅是执法机关的行为准则,更是呼风唤雨的记者们的基本职业道德。
听说教授曾因检验孙志刚尸体而闻名中外,着实羡慕,1998年,学临床医学的我在湘潭市公安局实习法医学,曾与另一名实习生到湘潭县中路铺检验一名精神病人的尸体,死者是被人用铁铲打击全身多处致软组织广泛性挫伤出血而死亡,与孙志刚死因一样,犯罪嫌疑人受到了处理,我没有没有受到表扬,更没有因此名闻天下,因为这不过是一起简单的解剖检验罢了。
教授,请别忘了交税。
看看能否会有理性的讨论
呵呵
“市、省、部三级法医专家作出了一个相同的结论:黄静之死排除他杀”这正是尸体腐败的原因。像这种争议很大、当事人一方不相信公安的案件,省、部法医坚定纯属多余且导致尸体腐烂。湘潭市公安局的鉴定既然不能让受害人家属满意,应该立即将尸体用冰冻。由姜、黄两家各自推举一权威法医,并由这两名法医共同推举第三名法医,共同鉴定。这样第二次鉴定即可解决问题,哪里用得着四次?
你如有料,建议你去法院告陈玉川教授,而不仅仅是提醒他交税!明不明白得了?
另:你这个东东挂在网上不过是丢丑,给黑黑的打手----------"人民警察"再涂一点滑稽色而已,何苦?(说不定还花了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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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认为他们就那么弱智啊,你认为他们真的关心黄静啊,他们不过是借机扩大在在公共事物中的话语权,中国知识分子的老毛病了——不甘寂寞。中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共知识分子。
好一副打扮粉饰,搔首弄姿的功夫,马上黑白就在光天化日之下颠倒了!佩服楼主。仅以诗一句相赠:欲把西湖比西子,淡妆浓抹总相宜。
先检查一下自己的良心,有没有腐败的气息
暗室亏心!
作者:yzhang 回复日期:2004-7-30 13:43:24
是不是尸体已经火化了,证据全没了,狗子就敢出来叫唤了。
作者:fch229 回复日期:2004-7-30 13:57:25
希望真有所谓在天之灵,将那贪污腐败,恶势力,假仁假义,冠冕堂皇的虚伪,人面兽心,一并铲除!!!
作者:沉默的那棵树 回复日期:2004-7-30 15:34:35
湖南警察厉害,还会上网,写文章,而且写的一点也不弱智,不容易啊,敬佩。好好干啊,乖孩子。
作者:黄鹤瞳 回复日期:2004-7-30 17:47:19
知道为什么我不相信“专家”么?因为有你这样的从业经验据说有十年之久的法医,满口的道德品质和业务素质挂在嘴边上。而杀人无罪的辩解居然也成了堂而皇之,振振有辞(譬如黑宝马案)!
好一副打扮粉饰,搔首弄姿的功夫,马上黑白就在光天化日之下颠倒了!佩服楼主。仅以诗一句相赠:欲把西湖比西子,淡妆浓抹总相宜。
作者:伤痕无梦 回复日期:2004-7-30 18:36:03
别来丢湘潭人民的脸了。
先检查一下自己的良心,有没有腐败的气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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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统力顶!!!
虽然黄静案象东北宝马案、李尚平案等一样,又让他们混过去了……,
但是社会社会正义的声音他们是永远混不过去的……!!!
无视案件证据之间的矛盾,比如,在公安的有关讯问记录中,姜某说黄静死时他是在场的,而在电视记者采访时,却说他走时黄静还未死,这个怎么解释?
如果你妹妹真的被强奸致死了,建议你马上向当地警方报案,别在这里耽误时间了,快去!!!!
我写这篇文章的目的,是让大家认识到,那些个别自认为中国一流的法医教授为什么会出一些毫无实用价值的鉴定书.
——阴阳怪气的SB,一看就知道不是个好鸟。
楼主加油~
这个案件,说实话我相信姜某没杀人,但湘潭公安局领导却严重失职,对于黄母的大量谣言,湘潭公安局官方没有及时出来用证据辟谣,而是不闻不问埋头做鸵鸟,任由黄母四处造谣和侵犯他人权利却不追究她,以至于给湘潭地区造成了极大的声誉损失,这种损失是无法估量的,谁还敢去湘潭投资、旅游?
湘潭公安局的或政法委的一帮人所作所为反常,肯定是心虚才致使事情这样发展结果,心虚才怕鬼敲门,但心虚并不见得是在黄静案子上心虚,而是平日做了不少亏心事。
是不是尸体已经火化了,证据全没了,狗子就敢出来叫唤了。
楼主加油~
不要骂人!
作者:花花花满楼 回复日期:2004-8-2 14:05:52
支持理性科学,反对无知狂热,反对泛政治化~
楼主加油~
作者:湘潭人 回复日期:2004-8-2 11:14:16
回云儿随风:
如果你妹妹真的被强奸致死了,建议你马上向当地警方报案,别在这里耽误时间了,快去!!!!
楼主应该比谁都清楚为什么"公安人员人身总是受到毫无顾忌的攻击".
事件疑点很多,大家都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但质疑不一定就是正确的。
1、刑事案件报案后应当及时立案、侦查,楼主如何解释3个月后在公安部才拘留犯罪嫌疑人?是公安部制造冤案还是湘潭警方渎职?
2、法医鉴定应当最低两人进行,现场勘验时雨湖区那个法医一个人凭肉眼即得出病死结论,没有提取对性犯罪具有关键作用的内裤(家属称被其隐匿,暂从自辩),作出的鉴定结论最终又被上级公安机关结论推翻,这个法医的行为是否值得质疑?
3、陈教授赴湖南前公安答应配合,到达后百般刁难,照片不给看,楼主怎么颠倒黑白,胡说教授不看照片?
4、犯罪嫌疑人自己在监狱里承认强奸时造成黄静腿窝伤痕,楼主如何说成背负造成?楼主比犯罪嫌疑人都明白事实真相?
5、300处伤痕许多是尸斑现象,黄母不懂以为伤痕,这种错误连许世友司令在主席死亡时都犯过,楼主作为法医应当明白这是误会,何以揪着不放,混淆是非?
http://www.tianyaclub.com/New/PublicForum/Content.asp?idWriter=796985&Key=585082576&strItem=no01&idArticle=103755&flag=1就“黄静谋杀论”中法医“教授”与无知律师之“罪责”进谏党中央并正告全民!
无比悲愤于荒谬绝伦之“黄静谋杀论”之恶劣后果,不才秉承对正义、当事人、党和人民彻底负责之宗旨,斗胆对身为始作俑者乃至“罪魁祸首”之法医“教授”与无知律师之严重错误无情解剖如下:
审阅中山大学法医陈玉川“教授”鉴定书主要内容:鉴定黄静死因;腘窝皮肤见数个境界较清晰的挫擦伤痕伴皮下出血,心外膜见灶性出血,伴少量炎细胞浸润。心肌纤维部分断裂,右心肌外膜脂肪组织较多,右心肌层亦见少量脂肪组织浸润。窦房结处外膜神经束周围见小灶性出血。肺:肺泡壁毛细血管及间质小血管高度扩张淤血,肺泡腔充满均质红染水肿液,部分肺泡腔内可见小灶性出血。部分肺泡扩张、融合,形成代偿性气肿及间质性气肿。蛛网膜见小灶性出血。实质小血管扩张淤血。未见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梗死的病理改变结论为“黄静因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梗死致死缺乏证据”。
故据此判断该鉴定书明显犯下不可容忍之“低级错误”:
一,既然要求“鉴定死因”,则结论要么为某一具体死因,要么为“难以查明”,而绝不可使用毫无倾向性之模糊言辞(须知,明确性乃鉴定文书之最低准则),而况本案之要害即在于死因乎!
然翻译 “黄静因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梗死致死缺乏证据” 则为:黄静可能死于心肺疾病 ,也可能不是死于心肺疾病 ,可能是他杀,亦可能不是他杀。此系何等“结论?纯属不学无术、狗屁弗如之“文盲结论”!彻头彻尾答非所问、离题万里、不懂国语、无顾左右而言她之“梦呓”!陈“教授”识字乎?人家“律师”所问者乃死因而非是否死于心肺疾患!看来深受“淫语”殖民主义荼毒之陈“教授”们非重入幼儿园接受再教育不可,否则难免会教坏人而误人子弟、误党殃民!
经此“翻译”,还有网民认为陈教授是专家、权威乎?愚以为已根本不配为人师矣!
二,在下特地借阅法医教材,略知挫伤(青紫)即皮下出血,故其“挫擦伤痕伴皮下出血”实有不懂法医学ABC、画蛇添足之讥且“伤痕”乃百姓俗语而远非法医术语!
三,“可疑出血”纯属似是而非而绝不容出现于鉴定书中,盖因既无法认定则只能否定之也,否则岂非故意制造误解、混乱而令人误入歧途、激化矛盾、扩大事态邪?而况外伤之肌肉出血当为肉眼可见而几无需“高科技”乎!
四,法医“分析说明”之核心乃对尸检异常发现作出分析、诊断,而陈“教授”们却对黄静尸体上最重要之心脏异样置若罔闻,只字不提,讳莫如深,此非无能,即属居心匝测,故其鉴定自动丧失科学性而毫不足信。
五,即使如陈“教授”所述,识字者亦可知黄静心肺存在明显病变(至少是心肌“脂肪化”、肺气肿)乃致系其唯一疾患所在,而充血,出血、水肿正是急性发作之征象,故其系心肺疾病死亡无疑--当然不一定能具体查明之(据闻华西医大法医老师说约占什一、二)。
六,病理学可分为疾病病理与非疾病病理。对疾病病理而言。专业性与经验注定医院病理科较之法医教授远为内行(据悉谦虚、敬业之后者常拜前者为师);非疾病病理则主要指烧死、溺死、电击死、外伤、中毒等非疾病性机体变化,对此以“一窍一通”来形容医院病理科亦似不为过。显然,陈“教授”们妄言当病理科之病死诊断“缺乏证”十足班门弄虎、目中无人、不可一世,其公然违背委托目的而文不对题、无中生有、无理取闹、转移视线、制造矛盾之“缺乏证据说”徒暴露其不尊重同行、不学无术与唯我独尊耳!
七,稍具医学素养者皆知,作为专业术语之“未见异常”之真义即“因非主现因素而可能视而不见且他人也许会发现之”,故“未见”并非“无”,“见”则视为“有”。由是可知,陈“教授”们以自身之“未见”而“半否定”、否定他人之“眼见为实”,乃活脱脱对医学最基本常识与道德之无知。
综上所述,中山法医鉴定书乃极其错误、荒谬绝伦,其对法医学起码规范之严重悖离表明其对黄静案之恶劣后果至少犯有“过失罪”。
“原告律师”刘路、李健之流以绝对外行之无知身份之所作所为纯属无理取闹、胡说八道,它们肆无忌惮地欺骗黄静妈妈与广大网民而制造误解、加深党群隔阂,其丑恶嘴脸仅自其最新拙劣要挟即可窥一斑:李健“律师”竟然以“公诉刑事案件”为由要挟政府为黄静尸体之7万费用“买单”并阻止火化!
无耻之至,天理不容:谁敢将黄静死亡定为刑事案件?立案权在“律师”抑或警方?“公诉刑事案件论”是否表明李健“律师”已“篡党夺权”?刑事案件之受害人费用出自政府源于何“国法”抑或李健“律师”之“朕即法律”???愤怒“抗议”软弱政府:倘其未能找出法规依据,跪求以“造谣、阴谋颠覆政府”之罪先将有关律师拘留,责任在予一人!
善良的同志们,您们统统遭无知无德之“律师”玩弄、蹂躏矣:被杀死者亦无不“人财两空”而仅指望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视凶手能力有所赔偿,国家从无此专项资金啊!!!
常识是,黄静尸体经当地法医检验、拍照、提取检材后即应予火化,尸腐后尤无鉴定与保存价值。然鉴于当地警方之被动处,公安部当责无旁贷地立即强行火化之--社会需要正常秩序,党和政府绝不能向无知暴民低头,余甘愿为马前境卒而为此粉身碎骨浑不怕!
吾以“专业人士”之身份郑重宣告:作为非他杀之黄静案,当地警方之举措完全合乎正常执法程序而无可非议,广大群众之错觉实系无知无德法医“教授”与“律师”之罪过。而由于对该案彻底反专业性之错误舆论导向,故非成立有在下(最彻底之“病死论”)参与之“中央专家组”以普及专业常识、澄清是非、以正视听则几无从消除其在群众中根深蒂固之恶毒影响而大大污损政府形象!
我希望有关部门能自“三讲”之政治高度,以对当事人、党和人民负责任之精神,下令纸媒发表不才及同道“黄静非他杀”之系列檄文--我万般困惑而悲不自胜,“怀疑政府论”大行其道而忠良之言不见容究意味着什么???
凭借肤浅专业常识与阅历、良知,在下有绝对信心及能力于央视说服全国同胞--当然是闻其声而不睹其颜与名以免“沽名钓誉”。
不言而喻,教授与律师乃黄静死亡“阴谋”之祸根,故非戳穿其“皇帝新装”则无法令天下人信服。可行之策乃在于由全国法医与病理界人士对中山法医鉴定书进行“公投”并公开其谬误所在,而后据此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组织措施直至提起法律诉讼--陈“教授”们显然对加深黄静亲人之莫大痛苦与姜某之无辜入狱与精神、名誉损害负有直接责任,其行政职务、老师资格皆因此大可置疑也。无知律师之伪劣服务可谓与法医教授“异曲同工”而至少需对黄、姜双方作出巨额赔偿,其无知可由其所涉及之相关专业人士一语道破,信口开河、无中生有之徒之律师证必终身吊销,至于法律责任则远非吾所能知且主要取决于姜、黄双方之“觉悟”也。
望同系受害人之姜、黄双方能阅及拙文而“同仇敌忾”而向同共同亦即唯一之“元凶”讨回公道 (不才“毛遂”为义务辩护人)。
愿自今再无“法医权威”胆敢“鉴定”、否定他人之鉴定书之!
愿无知者无耻无畏之“律师”永远消失!
愿无知暴民与“死人有理”者终于认识“专业”二字而不再“执迷不悔”、自取其害--倘不相信专业人士,即便有徇私舞弊而上访终身亦无济于事!
期待周部长一声令下而不必惊动日理万机之胡温二君!
“提醒”网络警察同志们:拙文乃是否忠于正义、党和人民之照妖镜,谁敢删,谁就是“反革命”而乞严惩之!
网民肆意妄言姜杀人,难道正义之士不能指责教授、律师有罪而“只许州官放火”邪?!
自然孝子 蓝蛇 郭金昌
http://www.tianyaclub.com/New/PublicForum/Content.asp?idWriter=796985&Key=585082576&strItem=no01&idArticle=98795&flag=1
http://www.tianyaclub.com/New/PublicForum/Content.asp?idWriter=796985&Key=585082576&strItem=news&idArticle=24224&flag=1
是不是尸体已经火化了,证据全没了,狗子就敢出来叫唤了。
哭笑不得。。。。。。。。。。。
你的文章写得太好了.以前我看过,但没有今天看得仔细,你分析得有理有据,希望有理智的网民看了以后,会平静地对待黄静事件.好在最高人民法院前一阵子来了一个法医专家组,当然,可以肯定绝对不是陈"教授"之流.鉴定书应该会写出来了.
有人网上质疑,为什么最高院没有邀请陈玉川?我想,原因不必说得太详细,得给陈一点面子,毕竟人家几十岁的人了,还是什么副校长,只不过,由于受黄静事件的影响,陈玉川以后大把大把地收取"劳务费"的机会少了许多.
作为科学工作者的法医,最重要的是正直无私,尊重事实,是就是,不是就不是,如果为了骗当事人几万元而做出违背科学、违背良心的事情,故意混淆视听,他的名声越大、他的职称越高,那么他所造成的恶果也就越严重。
非常钦佩你的勇敢,更钦佩你的人品和学识。
哪天楼主的妹妹也遭到如此横祸,看楼主还会这么说吗?无耻之徒!
作者:云儿随风 回复日期:2004-8-2 18:40:29
骂了一下,楼主的禽兽嘴脸就出来了,小样的。我妹妹如果被强奸至死,我会知道怎么做的,用得了楼主你这种畜牲在这蛊惑人心吗?湘潭人的脸都被你丢光了
回云儿随风:
无知的人只会恶毒地骂人。我只不过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而已,你真是自讨没趣。
这么问是希望引起你的同情心,也许这个事件是同情心在起作用.
但你那么回,还辩解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我不想骂你畜生了.
你那些疑问就像央视故弄玄虚弄出四个疑点一样,无关痛痒而太过肤浅。
1、立案的前提是什么,你先去弄清楚再提问。
2、性犯罪的关键证据是什么?内裤?可笑!我就不相信如果一个女人把内裤提交给法庭,法庭就会判该女人指认的男人犯强奸罪。
3、陈某是谁请的?通过的谁?符合不符合法定程序?你自己去问他好了。湘潭警方没有义务配合他,更何况要避嫌。照片黄家就有一套,网上早就公布了其中两张,各大网站也相继转载,陈某应该看到了吧,我想黄家不会不给陈看,陈看了照片而只字不提,其目的何在?
4、法医只尊重事实,犯罪嫌疑人承认了些什么不能左右法医的思考。如果只相信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不尊重客观事实,那么不知道要造成多少错案。例子比比皆是,自己去找。
5、300处伤痕许多是尸斑现象,黄母不懂以为伤痕可以谅解,但作为陈某人却只字不提,也不作任何解释?到目前为止,除了你以外,谁又承认过那不是伤痕呢?是谁在混淆是非?
希望真有所谓在天之灵,将那贪污腐败,恶势力,假仁假义,冠冕堂皇的虚伪,人面兽心,一并铲除!!!
是不是尸体已经火化了,证据全没了,狗子就敢出来叫唤了。
哭笑不得。。。。。。。。。。。
回:
你眼睛睁大点,尸体真的烧了吗?证据真的全没有了吗?
真是叫人“哭笑不得”了。
哪天楼主的妹妹也遭到如此横祸,看楼主还会这么说吗?无耻之徒!
这么问是希望引起你的同情心,也许这个事件是同情心在起作用.
但你那么回,还辩解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我不想骂你畜生了.
回:
算了,我也不想骂你是人了。
哪天楼主的妹妹也遭到如此横祸,看楼主还会这么说吗?无耻之徒!
作者:湘潭人 回复日期:2004-8-2 11:14:16
回云儿随风:
如果你妹妹真的被强奸致死了,建议你马上向当地警方报案,别在这里耽误时间了,快去!!!!
原来楼主早就知道黄静是被人强奸致死的,那怎么又昧着良心睁眼说瞎话呢。
1 陈玉川可能是有结论的,但受到有关方面的压力,不能写。即“绿豆稀饭”提出的,“再进一万步,就算是陈教授能断定黄静死于他杀,他可以明确写出来吗?如果是你,你能吗???”
2 陈玉川因客观条件不足,无法得出黄静死因,这是大多数网友包括“前缘未尽”的看法。也得到陈玉川的证实即“缺乏证据就证明,这个证据还要去找,还要有好的依据来说明黄静究竟死于什么原因。” (2003年11月4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陈玉川教授谈黄静案》)
我认为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以上两个原因都是站不住脚的。
一 对于第一个原因根本不成立。因为如果陈玉川真的验出黄静是被杀的,而在有关方面的压力下,无法写出真实的结论的话。他也就是参加了掩盖,知情不报,也是同谋,同样要受法律制裁。陈教授作为全国法医病理委员会主任也不敢写出自己的意见,那怎么要求基层法医如吴建群秉公办事呢。个人不能因执行上级的命令而犯罪,这在40年代的纽仑堡大审判就确定的,否则一切都可以推给希特勒了。陈玉川也不能将责任推给有关方面。
二 对于第二个原因同样不成立。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2001年8月31日司发通[2001]092号)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二)送鉴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的,
第三十条 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鉴定:(三)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这就意味着陈玉川接受黄家请求调查黄静死因时,是认为鉴定材料具备鉴定条件的。如果他在鉴定过程因为他所说的“缺乏证据就证明,这个证据还要去找,还要有好的依据来说明黄静究竟死于什么原因。”那他就应当当场终止鉴定。不应该开具司法鉴定书,而他做完了鉴定,却得不出黄静的死因,仅得出黄静死于心脏病证据不足是不正常的。此外根据 《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说明2002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司发通[2002]56号
二、司法鉴定文书分类
1司法鉴定书(缩略语为“鉴”):
司法鉴定书是司法鉴定人对所委托的专门性问题得出鉴定结论后出具的鉴定文书。出具司法鉴定书的基本条件是:提供的资料系统完整,送检材料齐全,实验条 件(技术方法和设备)完备,能得出鉴定结论。
4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缩略语为“咨”):
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是司法鉴定人对委托咨询或者难以形成鉴定结论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分析意见书。出具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的基本条 件是:因资料不完整、检材不符合条 件、技术条件限制等而不能得出鉴定结论。
从上可以看出司法鉴定书在本案中只有在能得出鉴定结论:即黄静死因的情况下才能开具。如果陈玉川因缺乏证据得不出黄静的死因,仅得出黄静死于心脏病证据不足的话,那他只能开具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这两者的效力,我想我们外行从字面上都可以看出来。以上的文件我都是在司法部网站上查到的。那儿还有司法鉴定书的样本,有兴趣的网友可以去看看并和陈玉川的司法鉴定书对比一下,马上可以看出区别。这同样也适用于南大的那份书证鉴定书,你们也可去对比一下。
综上所述,我认为围绕着这份司法鉴定书发生的事是极不正常的,陈玉川做为全国法医病理委员会主任和博导,会犯一个大学法医系本科生都不会犯的错误是不可想象的,有关方面应该调查此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鉴于这份鉴定书所引起的巨大影响,如系违轨,司法部门应严肃处理。关于收费的问题,〈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第十九条 “ 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向委托人收取鉴定费用,”陈玉川如果收取费用完全是正常的。但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2000年8月14日司法部令第63号发布)第十条 “ 司法鉴定人执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恪守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我想已经说的很明白了。
最后,我想说的是对此案中大家不要迷信权威,还是一句话:以事实为依剧,以法律为准绳。疑罪似无,一切要讲究证据。既使在这儿许多人津津乐道的“杨乃武与小白菜”的案子中,西太后老佛爷也是在开棺验尸找到证据,才定的案。顺便说一下,老佛爷的仵作比陈教授强多了,他在尸体入土两年,在没有所谓照片和病理切片对照的情况下,一次验尸成功,证明小白菜的老公是病死的。而陈教授和他那伙教授,副教授,讲师组成的鉴定组,在案发半年,对冷藏尸体的验尸后给了什么结论:“由于尸体已高度腐败,有关的尸表皮肤、皮下软组织损伤、尸体内部器官改变已无法进行准确的判断和鉴定;”能令人信服吗。过了一个多世纪,反而退步了。如果在当年给这个结论,大概杨乃武与小白菜早问斩了。陈教授真的没有找到黄静的死因吗?
以上是我对黄静案的一点看法,很早就写了,后来正值天涯时空关闭,一直没机会发,现发在此。我不是学法的,我只是根据我搜集到的资料,提出疑问。肯定有不足之处,希望行家指正。
据悉,8月2日,原定半个月能出的报告终于在各方一个月焦急的等待中正式签出,不日公开。
这位湘潭公安的法医不知道是不是等得不耐烦了,还是出笼了一篇颇能显见具有湘潭某些方面代表性心态的表述。事实是已经写就的东西,无论无何涂抹,都无法篡改!所谓天网恢恢,所谓头顶有三尺神明。
黄静裸死第5次尸检:男友特殊性行为触发其死亡
http://news.sina.com.cn/s/2004-08-04/05033919397.shtml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05:03 新闻晨报
昨天,黄静的家人终于盼到了黄静第5次司法鉴定文书,文书上清楚地写着:“被鉴定人黄静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比较特殊的方式进行性活动而触发死亡。”之前,当地警方、公安部,还有国内顶尖级的专家一共进行了4次尸体检验,但检验结果却一直存在分歧。
据悉,第5次鉴定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6名专家进行的。黄静母亲黄淑华的律师吴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在第3次鉴定中,已经排除了黄静因疾病导致死亡的可能性,在第4次鉴定中,又认定是非正常死亡,而这第5次鉴定结果是最详实也最接近事实的。”
黄静离奇死亡之后,一共进行了4次尸体检验,但因为检验结果存在分歧,所以黄静的死因没能明朗。而就在今年3月底,当司法部法医鉴定中心的专家准备对黄静死因做第5次司法鉴定时,却又发现她的尸体器官标本被焚烧了。 (晨报记者于任飞)
居然也好意思自称湘潭人,只不过是一条湘潭狗而已,狗儿也会说话了,可见妖物横行,大家都闪开,别被它咬着了
第五次尸检证明,姜某强奸致死,罪不可赦,你还有何话可说?
“被鉴定人黄静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比较特殊的方式进行性活动而触发死亡”。
1、我现在不想就最高院此结论的准确性发表任何看法,待鉴定书全文发表后再进行分析不迟。
2、就网上已经发表的结论看至少可以说明以下几点:
A,黄静不是被他人谋杀致死;
B,黄静是因疾病致死,具体什么病,得看了鉴定书全书才能知道;
C,姜俊武采用了特殊方式的性活动(这结论是怎么得出来的,有什么依据呢,看了全文再说);
D,特殊方式的性活动使原有疾病发作。
结论哪一点说明是强奸?这能说是强奸致死?????
黄静的病理改变是否是致命的,目前也不得而知,有许多疾病即使有病理改变也不能令人说死就死,在不治疗的情况下也能寿终正寝。作为法医应该知道这种情况。因此在不知道黄静的病理改变具体情况和姜某性行为的特殊情况下,不能枉下结论黄静是因病而死的结论。
据警方所作的诉讼意见书,姜某自供黄静并不愿意与之发生性行为并进行了抵触,并且,黄静腘部有伤痕,都形成部分姜特殊性行为是强迫的证据链。显而易见,姜某特殊性行为至少涉嫌强奸。
分析得很好!支持!
陈玉川是法医病理学“教授”,是“全国法医病理委员会主任”(是不是真的?如果是真的,以后全国的法医谁也不敢相信他了,至少我不会相信他了),他会不知道司法部的规定?会不知道鉴定书和咨询意见的区别?如果真是这样,那我为之汗颜。
按照陈的说法,黄静的尸体已经不具备鉴定条件了,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专家组进行第五次鉴定为什么能出具鉴定书,作出非常肯定的鉴定结论呢?显然不是不具备鉴定条件了。
那是什么原因使陈一行下如此儿戏般的鉴定结论?是因为陈的水平不高?如果水平不高,那他是怎么当上的教授?怎么当上的主任?是因为钱的原因或是职业道德的问题,还是金钱让教授的职业道德沦丧?
“被鉴定人黄静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比较特殊的方式进行性活动而触发死亡”。
从公布出来的这句话和以往发布的正式消息看,姜某涉嫌强奸的行为是黄静致死的重要原因,姜某已经逃脱不了必须对致黄静死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触发”两字已经点明了结果是由姜行为造成的,即使在黄静身体有病理改变的基础上,姜某也改变不了由他造成黄静死亡的一个重要因果关系。
就这句话,黄静家人已经可以对湘潭警方提起行政诉讼了。希望黄静家人坚强地勇敢地将法制的公正的行动进行下去。吁请有关方面对湘潭的执法行为进行立案侦察!
相信最高院的鉴定书不日会在网上看到,到底有没有注射等其他手段到时一目了然。
“比较特殊的方式进行性活动”应该在鉴定书的分析意见里写得明确些,从字眼里分析,这种“比较特殊的方式”是指与性交有关的活动,比如口交,乳交等,而不是其他的作案手段。
结论明确了,病理改变是致命因素,特殊方式的性活动触发了这种疾病而使黄静死亡。当然这只是就网上公布的结论性的一句话进行分析的,到底是什么病,相信鉴定书里会写得明白。
至于黄静腘窝部的伤痕,湘潭人在《是谁制造了黄静裸死“惨案”》 (网址http://www.tianyaclub.com/new/Publicforum/Content.asp?idWriter=1493754&Key=35097275&strItem=no01&idArticle=104230&flag=1 )一文中提出了不同看法。根据平日观察,大人背负体重轻小孩子一般都反抱臀部,大人背负大人时,一般是抓腘窝部,究其原因是,这样大部分重量可以由肩背负担而不是由背负者双臂承受。了解这种特点其实不难,每个人都可以上医院观察一下就知道了。至于网上认为的强奸施暴的证据,有些牵强,强奸施暴应该是扳膝关节,由内向外侧施力,形成挫伤是在受力最多的地方,因此,如果是强奸扳腿,损伤的是膝内侧而不是腘窝。
不能偏信偏听,也不能由着感情争论,还是要以事实为准绳!
愿世上自有公道,善有善报,恶有恶终!
楼猪看不见?还是看不懂?还是争着眼睛说瞎话?
第一类:(客观性证据):
1、物证:纸团精斑,证明存在性行为:
2、DNA鉴定:证明精斑系嫌疑人姜某所留;
3、现场勘察结论:证明处死者外现场只有姜某痕迹;
4、鉴定结论:会阴部红肿,证明发生性器官接触。
以上证据证明3月23日晚姜某于黄静发生过一定形态的性关系。
第二类证据
5、证人证言:证明黄静系在神志不清状态下被送回宿舍,行为人缺乏意志力,与其发生性关系,涉嫌违背其意志;
6、遗体外伤:证明存在暴力,二暴力是违背意志的客观表现;
7、嫌疑人供述被害人不同意发生关系,结果发生了性关系,证明违背妇女意志。
第三类证据:法医学鉴定书,证明姜某实施的特殊性行为是黄静死亡的关键因素。
结论:姜某强奸致人死亡罪名成立,应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黄静母亲黄淑华的律师吴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在第3次鉴定中,已经排除了黄静因疾病导致死亡的可能性,在第4次鉴定中,又认定是非正常死亡,而这第5次鉴定结果是最详实也最接近事实的。”
到底是以律师的话为依据,还是以最高院的法医鉴定为依据?法医的结论我上面已经分析了,不再赘述.
1、纸团精斑,只能证明那人射了精;
2、DNA鉴定:只能证明精斑系嫌疑人姜某所留;
3、现场勘察:虽然证明死者外现场只有姜某痕迹,但证明不了姜有强奸的现场痕迹;
4、法医鉴定:处女膜完整,未证实会阴部红肿,证明没有发生性器官接触。
5、证人证言:只能证明黄静被人送回宿舍
6、遗体外伤:不能证明是强奸造成的损伤,只能证明是外力形成,而且如前所述,是背死者是抓腘窝时形成;
7、嫌疑人没有供述与黄静发生性关系,事实上也没有证据证明发生了性关系
8、法医学鉴定证明黄静死于疾病,所谓“特殊的性行为”只是诱因,而这特殊的性行为是什么,不得而知。
结论:姜某无罪!
在鉴定未公开之前,我们所作的都是猜测,除非有人已经看过。我觉得你举的“比较特殊的方式进行性活动”的例子好象应是讯问室里审问出的结果,而不是从黄静已经腐败的尸体上得出的结论,怎么就从字眼里分析出了,令人费解。
结论是明确了,姜某的行为与黄静之死脱不了干系,在目前不知道黄静病理改变情况之前,是不可以说黄静的病理改变是致命因素!即便黄静身体存在病理变化,黄静的死也是一果多因,姜某的行为都是黄静死亡的直接因素之一,他无法逃脱。到底什么病?可以肯定的是,不会是原先警方坚称的风心病与肺梗死。
黄静腘窝部的伤痕,你的意思是赞同湘潭人的指称,是黄静被人背着手指勒出来的?那么我有几点疑问:1、黄静为什么会被背着?什么时候被背的?被背着时是什么状态?警方起诉意见书中为什么没有这方面的交代?2、如果被背人在被背着时,双臂定会在被人者脖子上挂住较大的力量,除非被背人神智不清或已无力挂住,才会有较大力由被人的又手承担。黄静是神智不清或已无力挂住了吗?3、背人手指能勒出腘窝部这样的伤痕,黄静会不疼痛?她若疼痛,还能让人这样背?还是黄静当时确实已经神智不清了?黄静是什么原因能造成神智不清的?其状态下姜某为什么不送黄静医院?4、时值冬末春初,气候尚寒冷,黄静至少着两条不薄裤子,隔两层不薄布料,会是这样的伤痕吗?5、伤痕照片上,也能看到黄静膝内侧的伤痕。6、只要强奸人不在被强奸人膝内侧留下伤痕就不能算强奸?
问得好!
不过我想请问
1,“比较特殊的方式进行性活动”不是口交,乳交之类,你认为又会是什么呢?
2,一个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的人,本来已经没有事,与人吵了嘴,突然发病死了(这样例子很多的),你认为,那个与他吵嘴的人要负什么责任;还有更明了的例子,这人如果是在打麻将的时候兴奋过度死了,那么其他三个牌友该负什么责呢?
3,什么时候背的,我怎么知道?但那伤是有背人抓腘窝时才能形成,而且背的时候比较久,其他情况下不可能形成.
4,有网友说,黄静是在昏迷状态下"被强奸"的,这就怪了,昏迷的情况下还可以抵抗别人扳腿?
记者从内部途径听到一种说法,说当天晚上姜俊武供认的是“发生了体外性关系“,姜俊武是用黄静的嘴或者乳房帮助射精,在激烈揉搓过程中导致黄静死亡。
以上摘自《凤凰周刊》2003年24期,原文在《凤凰网》上可以查到摘要,第五次鉴定只不过是证实了公安部门的判断。还有前缘未尽关于乳交是不是强奸,上次我们不是讨论过了吗,没几个月你就忘了,“黄淑华聘请的李建强律师认为,强奸罪中的"插入"说,一般不包括乳交,这是嫌疑人在企图用乳交规避包括性交、肛交、口交在内的其它定罪规范。”这是你很信服的律师的话,你的记忆不会那么差吧,你还在这儿叫什么强奸。
难为这么辛苦码这么多字妖魔化陈教授
你当天底下的人都如你们这般白痴与无耻么。
头上三尺有神明,每个人做什么,都要问一下自己的良心,坏事做多了,会遭天谴的,会有报应的。
让我想起多年前读过的一首诗: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看吧,在那镀金的天空中,飘满了死者弯曲的倒影。……我不相信天是蓝的,我不相信雷的回声,我不相信梦是假的,我不相信死无报应。
让我们迎接各自的报应吧!
姜百口莫辩、黄河不清,除非其供认“杀人”不讳!
黄妈妈固因精神伤害而无从想得开,性变态之全民族居然火上加油、“热”眼旁观、喝彩助威,是诚无知无耻恶毒之至也!
据中央电视台:“黄静谋杀论”之元凶即中山陈玉川“叫兽”!!!中山法医系名声向来欠佳,任何法官法医皆只能自负其责而无资格对同行之案件指手画脚说三道四,否则即为无知无礼-而况大学教授自身亦无能查明黄之死因乎???
“拷问”一流南京、中山教授:死因为何???
教“教授”写鉴定书:本教授无力查清死因(多一字即“不学无术”!)。
“公安机关草草检查过后即宣布正常死亡,催家属火化尸体,这明显的违背了正常办案程序。”???“草草检查”???“宣布正常死亡,催家属火化尸体,明显的违背了正常办案程序。”明显正常办案程序!!!!!!
“按照公认的全国法医学科权威陈玉川教授所说,如果加上案件发生后留取的现场照片、相关物证以及极为重要的尸表照片作配合,完全可以进行科学严肃的鉴定”???全国法医学科权威????????????????现场照片、相关物证以及极为重要的尸表照片与死因无直接影响!徒掩盖无能推卸责任激化矛盾耳!
“器官标本被焚烧了”???尸体腐败即早已失去鉴定、保留价值!纯属无知无耻之外行!!!
“杀了那个姓姜的,血债血偿”???血债???????????“这高度腐败也是不应该的”????!!!!毛主席遗体同样腐败现象!!!!!
“黄母的说不足为凭,她老人家痛失爱女后说话很糊涂,很混乱”!!!居然否定恋爱!纯属泼妇、刁民--网民亦一丘之貉,弱智、无耻、暴民是也!
“《上海某医生“红包有理”的言论彻底暴露上海某医生医德沦丧--“医生”,抑“医死”?》”似吹毛求“屁”邪!?
“上海某医在什么背景下说出养家糊口云云”?乞求阅上周《新华每日电讯》。
“医生同知识分子的联系,是一种莫名其妙的理论误会。”无异于与不讲道德者同流合污且作其“理论工作者”!!!
历史方能评价鄙人!
望咨询本地司法部门方有发言权!
汝曹文盲、法盲、医盲、法医盲、性盲、新闻盲而连喽罗亦毫不够格而何来资格与“老夫”同年而语邪?!
还不快唤“叫兽”来接受教育与“审判”?
在下拟于周末在线独战中山南京法医“教授”!!!哈哈哈!!!
拙文涉及法学、医学、法医学、性学、新闻学、常识!!!
“杀人无血”几近神化小说!
禁播欺骗玩弄教唆毒害弱智民族之他妈的警匪片!!!
“检察机关提供的现场尸体照片可以证明”???尸表照片何用???
“若“省、市、县各级法医”已然发现却因故隐匿不提呢”???纯属小人之心!!!
“强行压迫妇女颈动脉窦是否为严重伤害他人剥夺他人生命权呢”???意外事故!!!!!!!
“是否同意仅以“毒鼠强”代表所有有毒物质”??不可能全部“毒品”,必须有特定目标!
“心脏病、肺梗死的描述是否与尊驾概念中病理学科知识相吻合”?医院病理学科较之法医远为内行!
“律师的职业道德问题”???律师:十足中国头号诈骗犯与吸死人骨髓!!!
“黄静尸体腐败,公安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无耻栽赃!殡仪馆属于公安部门抑或民政局?无知透顶!!!!!!!!!假律师证!!!!!!!!!
“国家没有授权医生处置尚在刑事诉讼中的死者器官的法律条文”???刑事案件邪???颠倒黑白!!!
“窒息死亡的特征是口鼻淤血,脖颈淤血”???吊销信口开河、不学无术、见钱眼开之徒之律师证!!!!!!
“黄静案反映的实际上是中国司法公正的信任危机”???全民族之疯狂无知!!!案件之定性永远非警方莫属!!!
“骨骸鉴定出死因。XX去年被人杀,今年才发现尸体,那就用不着尸体检验啦”???“特殊化”耳!倘裸体腹部失血,白骨化后即难以解决之!!!冷静!
“现在的公安法院那个是秉公执法”???污蔑!没想象如此黑暗!若法院量刑幅度过大,警方则几无此可能性!
“我依据的都是客观的证据。姜家的话和黄家的话我从来没有作为发言的依据,”纯属律师之职业谎言!“客观的证据”与死因无直接影响!!!
“投毒”乃对“强暴”之公然自食其言而荒谬、无知无耻绝伦!!!何来“投毒”之动机邪?!
叫洋鬼子cia\fbi来亦无济于事!
"何必处心积虑了要火化尸体,消灭证据"???乃警方职守所在而义不容辞也!!尸体已无保留价值!!
"严重伤害他人剥夺他人生命权"???犯罪指应当预见而放任之!
“我他吗的刚学完法医学都知道不要轻易判断不是他杀”???万般鄙视不学无术之扩招生!!!
中山法医系“结论”:姜绝对以武功内力将黄致死!!!
“天涯”浑浑,我独昭昭!谁人知?!
“别跟郭大师吵了,否则我们都会被当成精神病”???在下“律师”克星是也!!!无可匹敌也!!!!!!!
“华西的法医专业是中国的老大”???!!!法医无权威可言!!!
“这也就是我为什么放弃了当法医的原因.”???“伟大”!!!愚今日方知葡萄果真如此酸!!!
“中山的法医病理也是中国最好的”???岂能与医院病理科相提并论邪?!孤陋寡闻不学无术!
“甚至连医学都没有学过”???无知、污蔑!!!尔曹扩招生连标点符号亦不会用,理论与道德品质根本不堪与前辈们同年而语!!!恬不知耻之极!!!
倘一流南京、中山教授无从谈起姜患有“奸尸癖”,则杀人动机安在邪???!!!
“郭大仙这么有来头呀”???岂非存心吓倒而阻止陈玉川“教授”会战邪???严重对不住观众!!!
"在事实已经弄不清楚的情况下(这正是某些人的求之不得,也许正是他们求得的),我还是倾向于--杀了姜俊武,以平民愤!!!"乃赤裸裸法盲、暴民、贱货!!!!
刘路律师:哑口无言,原形毕露,快哉!!!
揭发重点大学生扩招生病历:“眉弓”为“眉梢”、“阴茎”为“下身”。。。。。罄竹难书!笑死、吓死天下病人也!皆只会上网上床而无知无德至无以复加江河日下令人发指!!!
质问南京、中山教授:非器质性心脏病可否尸体检验之?“缺乏证据”岂非不肯定亦不否定而模棱两可邪?何不结论“非中毒死亡亦证据不足”邪?简直不知国语且毫无鉴定证书准则。
之所以谓之窥淫癖,盖因《工业化》一文之人气远弗如《月经》也。今日中国几无所不假,新闻、广告尤甚,其以片面性、歪曲事实为能事以耸人听闻,几无道德、原则可言!
“性”经验:古训“妇人之仁、见,发长而识短”,35岁以上之女人即难以理喻。故黄静妈妈只语皆不足为凭。
“从尸检照片上,我们能看到黄静的手指有着明显的紫绀.”???!!!无知无耻之极!!!!!!!!!!!!!!!!!!!!!!!!!!!!!!!尸斑!!!!!!!!!!!!
“审判”刘路律师!!!站出来!!!律师为不义之财而怂恿之!!!伤害黄静妈妈之真凶乃无知媒体与唯利是图不择手段之律师而远非嫌疑人姜也!
对孤立非政治案件之狂热徒令因反传统而致之全民族理性与智慧沦丧暴露无遗耳,此等卑劣民族只配遭受法国大革命之血腥残害而绝无资格与能力享受自由文明!此同时亦某种程度表明政治信任危机正濒临无政府状态之边缘,肉食者当如履薄冰。
对黄静案等之纯属外行之无理取闹与疯狂,彻底暴露因反传统而全民族暴虐与愚昧无知之邪恶本质,卑劣“现代人”只配且必将无休止遭受文化大革命之惩罚而万劫不复!
循“叫兽”逻辑与“教诲”,其自身既无能查明死因,则“缺乏证据”之鉴定证书本身岂非同样缺乏证据而为天下笑邪!
“低级法医”亦能发现之病变,“叫兽”却一窍不通、视而不见,徒自暴其不学无术、欺世盗名耳!
在疾病方面,法医“叫兽”较之病理科乃绝对外行而难以同年而语,“鉴定结论”无死因,却胆敢以模糊用词半否定他人之鉴定,绝对乃“淫语殖民”、不懂国语、医学与法医学常识而牛头不对马嘴、离题万里,十足乃尚须上幼儿园之“狗屁教授”!
外行亦之此类死亡多系心脏问题而远非其它!!!
刘路律师诚“金口玉言”而万般不屑一顾于无律师费之网络“废话”邪???然倘连不才亦无能为力反驳,何颜于法庭面对黄静妈妈?是岂非辜负律师费邪???奉劝若立即归还律师费并赔偿黄静妈妈精神创伤!!!否则自取其辱耳!在“郭”前自称“叫兽”?自取其辱耳!
不才身为炎黄子孙、老孔佛“灵童”,深以与遭“淫语殖民”而连标点符号亦不会用、不识国语之“民族败类假洋鬼子汉奸”同年而语为奇耻大辱!!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02087330559 87331957!!!!浪费同志们电话费!!!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水平全国一流”???北大、华西、西安、中国医科大学莫非为“三级片”邪???“书斋教授”之尸体检验水平远不及“低级法医”!
“想我天涯虚拟社区,乃自由主义之思想特区,历来崇尚独立思想,自由言论”与“1封其IP地址一年;2剥夺其在天涯社区之关天茶社发主贴2年。”纯属自掌臭嘴且乃对圣洁关天之卑鄙玷污!!!
““刘路律师”:单凭你将三岁孩儿也了解的郭老夫子那用双引号的“终审法医”的借喻,强定成他自称自己是法医学专家的事实,你没有什么资格与我辩。你也应当与我已经驳斥过的那些什么教授一样,主动从小学一年级重修学业吧,免得再丢人现眼。”!!!
“引号有多种含义”十足狡辩泯灭文字道德而自暴其臭也
“郭老夫子是自称法医”纯属外星人语!!!
“无可稽考既无可稽考又何来言之凿凿的“纯属信口雌黄”呢?”!!!果然是一个欺世盗名的假律师!吊销信口开河、不学无术、见钱眼开之徒之律师证!
“怎么搞2个主帖?建议社区严惩一帖多发,四处张帖牛皮癣的扰乱行为!”!搞2个主帖乃玩弄读者与律师“道德”本性之血证也!
“但刘路律师“毕业于某知名医科大学"确实是你人格的试金石!”???君可知“正义论”大师罗尔斯“无知之幕”乎???亚圣孟子曰:学问之道,求其放心而已矣!!!!!!!知识分子之灵魂所在地!
“违反司法程序的地方确实是有”???若是否执法者抑或程序法专业?否则即赤裸裸胡说八道也!
“副而磨司迷们”彻头彻尾“痴呆患者与受虐待狂(被欺骗)”!
“请问你是否愿意我帮你全面反驳这位刘路律师莫明其妙的“起诉状”?”!!!相信足下之实力!然未免遭玷污而不胜惶恐之至!
“司法鉴定,才是媒体要关注的!”???无知、疯狂!!!纯属外行且本质哗众取宠之记者莫非法医之导师与教父邪???
“是因为不忍郭老夫子被些“律师”恫吓”???亚圣孟子曰:勇者何惧 仁者无敌 谁与伦比
“而非是因为你有什么值得我一辩的”!!!
对不起,陈法医“教授”们:黄静女鬼附身,预测汝曹最乐观结局为倾家荡产、身败名裂,其余则非在下所能知也。望保重!
“我是站在黄静家属的立场,为他们请了个不学无术的律师惋惜”!!!敬请阁下放心,不才未知“起诉书”前即已“代表”本案各方当事人“控告”法医“教授”、律师、网民与记者矣-可望明日发表之。
“因为您自称是兽,那就不存在语言这一说法了”十足种族歧视与对万物骨肉同胞之无知-愚昧无知之人类无能为力听懂之耳!!!
“现在的民族道德与智慧沦丧到远不如两千年前”!!!
“文言文不过关就不要乱卖弄”?较之垃圾白话文与“淫语”伟大万倍!!!
"起诉书"居然无引号,标题即大错特错而令人发指!此类无知“婴儿律师”徒无耻蹂躏国语与法律、正义耳!
古者“三堂会审”,今昔小子独审四“堂(法医“教授”、无知律师、失德报社与“妄想网民”)”!!!
是否忏悔,“烤炼”“妄想网民”有无灵魂!
惊堂木:“押解人犯过堂”!
乞求好事者敬告黄静妈妈!
一旦黄静妈妈醒悟上当受骗,会否拼命?不堪设想!!!
正告法医“教授”、无知律师、失德报社与“妄想网民”立即退不义之财、巨额赔偿损失、撤诉并与黄静妈妈庭外私了,否则自取其辱!!!
“要怪只能怪那些警察泄漏侦破手段,而不能怪记者”???统统痴呆丧德!《上书党中央》4000字!没吃饭刚完成任务,法医“教授”、无知律师再不出来接受教育,后果堪忧!!!
法医“教授”、无知律师、失德报社与“妄想网民”给无辜当事各方制造莫大伤害???
“甭管是街头露尸,水上漂尸还是野地横尸,似乎只会做一件事,就是“专业”地打电话报告上级,等待上头来人做主”十足外行无知诬蔑!
“必要时还需征求专门研究机构的专家意见才能定案”?是否包括洋鬼子?!
“老郭文中,可曾有一星半点对新闻工作者“监督、披露”的职责进行了肯定?”?涉及暴力案件绝对例外!
“公安机构部分失职渎职行为”???莫须有!!!
“直欲将媒体清出社会生活而后快”???中国媒体即“有偿服务与敲诈勒索”之代名词也!其令人发指早已惊动党中央!
“再设一个新华社,足矣!”!是否阅及《新华每日电讯》?!堪称批判性新闻报道之源也!
"不知道您知道疑罪从无吗?如果找不到确实的证据去判定一个人有罪"!!!此类无“第三者”之案件,即便屈服成招,无辜者之法庭反攻亦决定其永无从谈起“罪行”!简直极端法盲!!!“猪脑”是也!
法医“教授”、无知律师、失德报社与“妄想网民”之置若罔闻徒暴露其无知无耻透顶与“此地无银”耳!
有钱方开口之法医“教授”、无知律师、失德报社根本不堪设想与不才同年而语也!哈哈哈!!!!!!!!!!!!!!!!!!!!!无知无耻荒谬之徒:腐败尸体,心脏何用?而况中山法医教授早已鉴定其“无病”乎!莫非想翻案不成?!
正义与理智要求:此帖不许沉!尤须广为转载之。
几乎所有自由化论坛对此帖之残酷封冻充分暴露无遗:此案似早已沦为“政治方向”,不才直觉高度怀疑其系敌对势力污蔑、丑化政府之“阴谋活动”!难道非以“阴谋颠覆政府”方能正确认识封冻行为邪?
"内行却作出了业余外行之事"?无中生有、信口开河是也!
“媒体监督,网民不平,教授置疑”???皆无知无耻之极也!
恶有恶报!!!
虔诚求教法医吾未同志: 中山、南京法医“教授”之鉴定书合格乎?!
成千上万法医居然中山、南京法医“教授”保持沉默不语,正义感、学识安在哉!全国法医之大耻!近期《中国法医杂志》中山法医“教授”陈玉川关于“以dna判断死亡时间”纯属欺骗、垃圾!不学无术!
弱智无德网民:痛恨经济学家厉以宁而“恋爱”法医学家陈玉川之辈!!不懂国语者先入幼儿园!!!
是攸关党国利益,网络警察同志们一定要以“讲政治”之高度重视精神,“传唤”陈玉川:020-114--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学系
“希望郭金昌详细并专业性地批指出专家鉴定的问题.”!!!!!!郭金昌拟于周末独战中山“教授”陈玉川等法医及“黄静谋杀论”律师!
“你算个什么鸟啊,有资格挑战中山教授?”?!良心足矣!!!
“提出置疑就是鉴定<<鉴定书>>?”?事实上,人类每一学科皆无所谓权威可言,故任何“教授”皆无资格对同行之鉴定书进行“鉴定”而只能各自独立作出检验、鉴定,“鉴定鉴定书”绝对反科学反常识!中国法医“叫兽”究竟有无“鉴定鉴定书” 之资格与能力,其所一手炮制之漏洞百出之《轻伤标准》与每条皆歧义之《重伤标准》乃冰山之一角!有因《标准》不标准而致之千奇百怪之“矛盾鉴定”与华西法医学院居然“宣判”医生因放弃抢救而对不满28周之流产儿(谓之“有生命的婴儿”)之死亡负责此一于医学和常识皆背道而驰而贻笑大方且无异于“流产杀人”之“专家鉴定”为血证!
“想借别人出名还得看人家理不理你!!!不知天高地厚”???驼鸟之流是也!妄想逃避邪?先拜下风邪!
“还支持精神病人郭金娼?你是不是想勾引郭注意你呀?”???法医学家陈玉川及其徒子徒孙竟然害怕一“精神病人郭金娼”!!!而况真正法医乎!!!
乞求好事者将中山、南京法医“教授”唤来“受审”!
无人付费,要钱不要名之法医“教授”无知律师失德报社岂会于网络与吾辈白费力气邪!
谁愿“买单”?否则与无知透顶之“妄想网民”对牛弹琴、无聊之极也!!!
后果太恶劣!教育“教授”:法医何来权威、专家邪?!
“没什么好说的,郭金昌是猪,e魔也是猪”纯属外行无耻、黔驴技穷耳!!!
“先帮着骂再讲理”纯属践踏原则立场!
“只要郭某人能解释起诉书附件中的黄静的死亡时间与后来姜某所说的死亡时间的矛盾”!死亡时间纯属伪科学!!!
“黄家与你无冤无仇,人家痛失爱女,就算言语过激也情有可原,你不能将心比心吗?”???死人有“理”???!!!
"孙/志/刚就是中山的“陈叫兽”给揭出来的"!?幼儿皆可知系遭打死,然无出血之黄静则远非汝曹所能及也!!!
“黄静谋杀论”之邪恶面目唯“刁民泼妇黄妈”、“文盲法医”、“流氓律师”、多数暴政!!!
“黄在姜走后自己脱光自慰,诱发原有疾病导致死亡,这无从查证了。”!!!
“黄静谋杀论”者非视而不见即无聊谩骂而毫无道理可道,此已自动说明一切!!!
“郭金昌趁早死了算了”???无知无耻之徒即肆无忌惮为非作歹!!!
郭金昌 一口气尚存,“律师”休想得逞!自取耻辱、灭亡耳!!!!
“他们是收了黑钱来上班的!”!!!???在下曾否收了黑钱,天地鬼神为证!反正“叫兽”、律师统统为钱说话而起码不会于无人买单之网络白费力气!!!
“或者比湘潭法医、湖南省法医、南京大学专家、中山大学专家等亲检了尸体的人的经验还要多,接着他抛出了于违背妇女意志状况下,强行压迫妇女颈动脉窦致人死亡不是严重伤害他人剥夺他人生命权而是意外”?比南京大学中山大学“专假、叫兽”多良心耳!孟子曰:仁者无敌于天下也!汝曹连何谓犯罪之故意与过失亦一窍不通!滚进幼儿园抑或你妈妈肚重新怀孕十二月去!!!!
“机械性窒息死亡鼻子和嘴角应留下伤痕”????“叫兽”!!!!!!!!!!!!!!!!!!!!!!!!!!无知无耻之极!!!!!!!!!!!!!!!!!!!!!!!!!!!!!!!
“黄静身上的针眼,淤血,烟头烫伤是怎么回事情?”???!!!汝曹只能问“此乃伤、病抑或正常?”而绝不可“法医怎能对“伤”视而不见?”!倘律师亦可判断伤病,则法医应统统取消!
“姜至少也是个强奸犯!!!”???证据安在哉???
“原始照片上 ,果然发现了黄静鼻子、嘴巴处留下伤痕”????吊销信口开河、不学无术、见钱眼开之徒之律师证!!!!!!
律师:十足中国头号诈骗犯与吸死人骨髓!!!”!
“教育”律师如何说话:汝曹只能问“此乃伤、病抑或正常?”而绝不可“法医怎能对“伤”视而不见?”!倘律师亦可判断伤病,则法医应统统取消!若明知黄静妈妈纯属无理取闹亦“欣然应召”,是岂非暴露律师“灭绝人性”之本质邪?
"我为罗永忠、杜导斌 这些中国社会的良心辩护却仿佛惹下弥天大祸,这就是中国的律师,这就 是中国的律师界"????政治化乃无知无耻透顶!!!!!!王顾左右而言它真无能!!!!!!
““新婚性窒息”和“暴力性窒息”是否都是“多属乐极生悲之意外“事故”而非故意与过失犯罪”?”?“新婚性窒息”和“暴力性窒息”截然不同,且法医也许例外!
“手都去安慰彼此的隐私去了,那还有什么去压迫黄静颈动脉的手呢”???汝无性经验!颈压颈!!!!
“你这是在侮辱陈玉川教授的人格”???陈玉川叫兽!!!!!
“你忍得下心收这样的钱财吗?更何况人家那么有名气了,还在乎黄家的那点钱吗?”???岂有免费鉴定此理邪恶???谁嫌钱多??????
“裤子都没有脱就乐极生悲啦!”?不知早泻???
“陈玉川教授和艾晓明老师面前你算个什么东西!”???陈玉川和艾晓明是什么东西!不敢拿来示众邪?
“中大还有几万学生跟你战呢!”?不才一个小指足矣!!!
“明刀明枪通过正规手段去挑了他就是,连电话都搞到了,还找不着人么?”?网络非正规手段邪示众耳私下辩论何来裁判?浪费表情耳!心虚之至!
“当今俗世,如陷沉疴”!!!“上士闻道,勤而行之;下士闻道,大而笑之;吾言甚易知,甚易行。天下莫能知,莫能行。知我者希,则我者贵。是以圣人被褐而怀玉。”
“现代西方工业文明是把人类拉向地狱的火车”!!!利欲熏心之凡子永不可企及也!!!
“任你批来任你驳,我自巍然不动”仅因时间紧张而力不从心也!乞求恕罪
“郭先生能发表乱语,我们能自由地而不是被强迫地听到,这些在三十年前都是不能想象的。”???网络可谓毫无意义,可恨可悲纸媒避之犹恐不及也!!!
的风采公用电话!仁者无敌!勇者何惧!
“黄静谋杀论”莫非源于“劳务费”邪?
不才万般愚昧以致百思不得其解,故敢以小人之心猜测:南京、中山“教授”陈玉川等居然会违背鉴定证书之起码准则而以王顾左右而言它之答非所问之模糊语言妄下结论而犯下“最低级”错误,不能不令人怀疑其系体现“尊重人才与知识”之鉴定费使之然也。盖因花费高价之黄静妈妈决不能容忍教授们“病死、非他杀”之结论,而免费之公安部门则无此虑也,否则视教授们为不学无术未免南辕北辙也。
至于“无理诉讼”亦同样来者不拒之律师关于“公安局应对尸体腐败负责以及公款火化“等等十足信口开河、无理取闹、厚颜无耻之“钱话”!!!
黄静妈妈“上当受骗”矣!
悲哉!哀哉!
自然孝子 蓝蛇 郭金昌
04。6。13
乞求恕罪,在下实力不从心也!!!此案之唯一希望即郭金昌一行于“焦点访谈”现身传法!!!“郭金昌先生能否介绍自己的情况?”!关键所在即“传唤”中山“教授”陈玉川等法医及“黄静谋杀论”律师来此坛!!!!!!!
“郭法医”太上老君老子附体,佛法无边,借亚圣孟子之“浩然正气”而以孙子兵法不战而屈人之兵,不学无术唯利是图别有用心之陈玉川“教授”应声而倒,“拳击裁判员”高呼:4!!!!!!若陈玉川教授藐视万万网友与“天涯法庭”,在下不得不上疏党中央!!!
“还是就是作出“死因”结论,还是两者兼而有之,并进而作出你的攻击路径”!!!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黄静案件)即“鉴定黄静死因”!!http://www.fayicn.com/bbs/dispbbs.asp?boardID=6&ID=953&page=1
“将所有散布姜是杀害黄的凶手的人、媒体,一律追究诽谤、名誉侵权责任。”!!!!
“预祝你大获全胜。俺估计你也肯定会大获全胜”!仁者无敌也!
骂娘即虚弱无知无能道德败坏!!!
“我是中大的. 我相信我们的陈教授,艾老师.”纯属不学无术之屁话而有辱师门、自暴其丑!
为何汝校居然删除《挑战书:“终审法医”郭金昌拟于周末独战中山“教授”陈玉川等法医及“黄静谋杀论”律师!》??? 十足无知无耻践踏言论自由也!!!“三级”学校是也!!!
要么以专业知识进行论战,要么向“我们的陈教授,艾老师”告状,否则请缄口!
你对我的提问好象就回答了一句“我怎么知道?”那就不知道你的所有言论的基础是什么了。
然后你提了4条问题,虽然你无法回答鄙人的问题,鄙人不才,斗胆试回一番:
1,“比较特殊的方式进行性活动”不是口交,乳交之类,你认为又会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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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比较特殊的方式进行性活动”是口交乳交之类,这是你假设出来的命题,你不说明是你的假设,已经有误导人之嫌了,还要拿来设问,不觉得你是在故意混淆是非吗?其次你自诩侦探,又怎么会不知道对尸体进行尸检,结论都是在尸体上找到的证据,这口交乳交的证据能在一具腐败的尸体上找到吗?你的口气很确定地“比较特殊的方式进行性活动”是口交乳交之类,莫非审讯姜某时给你的印象很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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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个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的人,本来已经没有事,与人吵了嘴,突然发病死了(这样例子很多的),你认为,那个与他吵嘴的人要负什么责任;还有更明了的例子,这人如果是在打麻将的时候兴奋过度死了,那么其他三个牌友该负什么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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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举的两个例子都与黄静案没有共同之处。本案中姜某采用比较特殊的方式进行性活动而触发黄静死亡,尽管黄静的什么病理改变,但姜某的行为直接作用到了死者身体,你说与你举的例子可比吗?如果第一例中吵嘴的打了死者巴掌,即行为直接作用到死者身体,巴掌虽不致人死,死者却因巴掌而死亡,你认为动巴掌者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吗?就算动嘴,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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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什么时候背的,我怎么知道?但那伤是有背人抓腘窝时才能形成,而且背的时候比较久,其他情况下不可能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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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确定黄静腘窝部的伤是被背了比较久的情况下才能形成而其他情况下不可能形成,但是,你即不知道黄静是什么时候被背的,为什么被背较长时间,也不知道黄静为什么会被背,黄静被背时的状态如何,就断言黄静腘窝部的伤一定是背出来的,不是在空口说白话吗?侦探就不要讲证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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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网友说,黄静是在昏迷状态下"被强奸"的,这就怪了,昏迷的情况下还可以抵抗别人扳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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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说黄静被药迷了,也有网友说,黄静可能体质抗迷药,所以她并未被彻底迷倒,也有人说是姜某不懂用药,先是剂量用少,黄静一开始并未被迷倒,模糊中反抗着姜,还有网友说,黄静是被姜某的狐朋狗友共同折磨而死。不过是关心黄静关心着社会治安问题的众网民,在湘潭有关方面设下的迷局里对湘潭警方经不起推敲的解释心存疑惑百思不得其解的种种推测吧,你把几种推测堆到一个网友身上,又假设出一个逻辑错误,来叫人给你什么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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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静什么病死的?现在不知道,但能让外界因素诱发而引起瘁死的疾病只那么几种,一是心脏病,二是高血压引起的脑溢血,解剖报告中没有报告有脑溢血,那不是心脏的问题又是什么?心脏功能没有了,肺脏及其他脏器也就会有相应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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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醒,同样地,不要把你的揣度当结论。
说起外界因素触发有病理改变者死亡的例子我倒想起来了一个。一绑匪绑架一孩童,恰时孩童得重感冒,呼吸不畅,绑匪怕孩童哭喊,用一团布塞入孩童口中。正常人口中被塞团布本与性命无碍,可孩童病了,其鼻腔粘膜发生了病理变化,水肿并充斥分泌物,经绑匪塞布团行为,抬高了病孩后软腭,彻底堵塞了病孩子的呼吸通道,以致病孩窒息死亡。
那孩童的感冒引起的身体病理改变会致命吗?那绑匪本意也不是想弄死孩子的呀,塞布团本不是直接杀人行为,却直接触发了孩童的死亡。如果孩童没有患感冒,他也许不会死。绑匪数罪并罚,最终当然被叛了死刑。
新闻晨报: 昨天,黄静的家人终于盼到了黄静第5次司法鉴定文书,文书上清楚地写着:“被鉴定人黄静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比较特殊的方式进行性活动而触发死亡。”之前,当地警方、公安部,还有国内顶尖级的专家一共进行了4次尸体检验,但检验结果却一直存在分歧。
据悉,第5次鉴定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6名专家进行的。黄静母亲黄淑华的律师 吴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在第3次鉴定中,已经排除了黄静因疾病导致死亡的可能性,在第4次鉴定中,又认定是非正常死亡,而这第5次鉴定结果是最详实也最接近事实的。”
黄静离奇死亡之后,一共进行了4次尸体检验,但因为检验结果存在分歧,所以黄静的死因没能明朗。而就在今年3月底,当司法部法医鉴定中心的专家准备对黄静死因做第5次司法鉴定时,却又发现她的尸体器官标本被焚烧了。
首先,姜并非绑匪,也没有强行进入黄的房间以暴力控制黄。事实是
两人是男女朋友的关系,这一点可以从两人的同事处很容易得到证实。如果用了迷药,陈教授早就可以验出,现在没有一份报告提到这一点,只能是你的意想!
另外黄不同仪性交,姜其实很尊重黄的意思,并为插入。但是不同意性交不代表不同意配合“比较特殊的方式进行性活动”。这种拉拉撤撤我想有过性经验的人都多少遇到过。说强奸太勉强。以他们的关系
两人同床应该不是头一回,这是应该考虑的
是不是过失杀人到是可以讨论
不过我想请问
1,“比较特殊的方式进行性活动”不是口交,乳交之类,你认为又会是什么呢?
SM 算不算特殊的方式进行性活动?
我只不过是就现有的直几个字发表点看法而已,你所问的问题本身就很主观,我耐着性子回答你,你倒振振有词了,你的词里面却通篇的主观推测,你倒倒打一耙。
单纯凭网上公布的结论(不知道是否准确)就能证明黄静是病死的,其他方面你和我也只有等鉴定收公布后才能明了,才可以辩论下去。任何超越鉴定书对黄静死亡事件发表议论都会或多或少出现偏差。况且各人对这几个字的理解不同,你说“特殊方式的性活动”不是乳交,而我认为是,这就是理解不同了。
黄静什么时候会被背?网上、报纸、电视台不早就流传开了么?什么听到沉重的脚步声,你现在却不承认了?
关于最后一点,你打的那个孩童的比方真是南辕北辙了,与黄静一案有本质的区别。孩子感冒治疗及时是不会死的,但是一个没有患感冒的孩子或者成人被布团塞住了嘴,不能呼吸,也可造成窒息死亡,这和得不得感冒有什么关系?就说黄静,虽然她有心脏病,如果别人用布团塞嘴,而尸体检验证明是捂死的,那当然是他杀了,那讨论还有什么意义呢?她如果没有得心脏病,别人塞布团放她嘴里,她也可能会死的。这种情况下,她的死与心脏病没有必然的联系。
但网上结论却说得很明显,黄是有病,因特殊性行为触发而死,这就是说,疾病与她的死有了必然的联系,黄静没有病,她就不会死,至少在当时的情况下不会死。
身体接触了黄静,黄静急病发作死了,接触的人就要负刑事责任?那真是笑话。那以后谁敢和别人握手,谁敢和别人拥抱?谁敢和别人开玩笑在他肩上拍一掌打一拳?说不定那人一高兴在握手拥抱的时候死了,在一掌一拳中死了,那活着的人岂不倒了大霉了。
还是隐居的好。
http://huangjing.org/bbs/dispbbs.asp?boardID=10&ID=507&page=1
关于黄静案的进展情况
一、黄静家属于8月2日下午在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鉴定书,并填写收件回执。
鉴定结论称:“被鉴定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上,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落款日期为2004年7月2日。看到这样的结论,黄静父母很气愤,当即提出质疑:专家7月2日的签字结论,为什么一个月后才说与家属见面?
二、刑庭范庭长找黄静家属做谈话笔录,内容如下:
1、征求对鉴定书意见;
2、鉴定书出来了,法院会通知殡仪馆火化黄静遗体;
3、很快就会对黄静进行开庭审理。
黄静家属回答:首先感谢人民法院组织的本次鉴定,鉴定结论比公安部门有进步。但结论明显是在为姜俊武开脱罪责,照顾公安面子。用特殊性活动掩盖强*谋杀。例如对黄静喉、颈、右胸、手臂、手腕等外伤都没认定,黄静被抓伤的手腕、手臂,7月1日拍的照片还看得清,中大法医鉴定的喉头可疑血块、右胸部等明显伤痕都没有认定,黄静根本没有病理改变,又强加潜在病理改变,这些都与事实不符,家属仍不能接受这次鉴定结论。
三、黄静遗体必须等本案一审判决出来以后再决定。请求法院做好殡仪馆的工作。
四、黄静家属已把鉴定书发送给律师及有关法医专家研究,在广泛征求意见。
五、鉴定书内容正在复制,很快会与大家见面,欢迎各界正义人士评论,以促进黄静案的司法公正处理。
2004年8月4日
黄静喉、颈、右胸、手臂、手腕等本来就没有外伤,法医们怎么认定?连中山医陈某人也都不敢昧着良心认定的,何况最高院的正规法医专家呢.
"中大法医鉴定的喉头可疑血块、右胸部等明显伤痕都没有认定",说明所谓中山医陈玉川等人纯属骗人的假权威,哄骗网民,哄骗黄静的妈妈,哄骗政法部门,故意混淆视听,挑起矛盾.
"黄静根本没有病理改变,又强加潜在病理改变",这只是黄静妈妈的一厢情愿罢了,事实就是事实!
静待网上早日看到那份受到黄静家的律师称赞的"最详实也最接近事实"的鉴定书!
不要骂人!
作者:fch229 回复日期:2004-8-2 16:05:06
是不是尸体已经火化了,证据全没了,狗子就敢出来叫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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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是狗侮辱了狗!
狗还是有良心的!
那些人根本不如狗!
是垃圾!
请问专家黄静有何病???????
为什么是病理改变??????????????
一、措辞含混蹩脚,回避主题。
“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究竟想表达什么意思?是不是默认了黄静有病?因为对一个正常人来说是不存在“病理”的,只能说“生理”。但如果认为黄静有病,为什么不明确指出是什么病?“病理改变”这种说法一般只能针对人体的某个器官,而不应该直接形容整个人。比如张三是近视眼,我可以说他的眼睛局部发生了病理改变,而不能简单地说“张三发生了病理改变”。李四得了心脏病,我们也会说李四的心脏发生了病理改变而不能说“李四发生了病理改变”。如果黄静发生了病理改变,应该具体指出黄静身上的什么部位发生了什么程度的“病理(生理)改变”,是象眼睛近视这一类与本案无关紧要的病变还是象心脏病这一类与案情有重大干系的病变,否则就是在回避黄静到底有没有“病”这一关键性的问题。另外从语文的角度讲,一个小学五年级的学生都会说“在……基础上”或“在……前提下”,而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我们所谓的专家们却使用了“在……基础下”这样一种令人喷饭的措辞,基础基础,顾名思义,最底下的才叫基础,这是起码的常识,如果基础有“下”,那还能叫“基础”吗?——你们恰好是不打自招地承认了它是一个伪“基础”!
二、结论主观草率,误导视听。
专家们的鉴定实际上还是在行使法医职能,而不是法官。但奇怪的是第五次司法鉴定却得出了一个“因姜俊武……而触发死亡”的大胆结论来。你们凭什么断定是“姜俊武”而不是别人“触发(黄静)死亡”?仅仅是因为现场有姜的精液吗?请问你们鉴定出黄静死亡的确切时间没有?你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一、“黄静因外力而死亡”;二、“现场遗留精液为姜俊武所留”。但你们怎么就知道黄静死亡必然与姜俊武有关呢?套用一下网上姜家的枪手们的名言:“请拿出证据”!黄静是因何人行为导致死亡仅凭目前的物证是不能确认的,所以稍微严谨一点的说法应该是“黄静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人采用比较特殊的方式进行性活动而触发死亡”,这是很完整的一句话,根本没有必要点出施动者的姓名。但你们不容置疑地点出来了,你们是急着要为姜俊武辩护吗?还是想遮掩什么?难道你们看不出“因姜俊武……而触发死亡”这种表述在理论上有冤枉姜某的可能吗?是不是你们心知肚明绝对不会冤枉他?难道局外人就看不出这种表述在事实上又有掩盖本案团伙作案的性质,致使其他案犯逍遥法外的嫌疑吗?你们就那么肯定全国人民都是傻子?
黄静非正常死亡的
司法鉴定项目及相关鉴定资料
尊敬的各位专家:
感激您们在百忙之中莅临湖南,对黄静冤案的公正司法鉴定提供大力帮助,现将本次司法鉴定的项目及鉴定材料等汇报如下:
一、法医鉴定项目:
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生者身上的伤是反复多次多人所为的鉴别、毒性鉴定、死者生前遭受性侵犯且是多个的鉴别、死亡地点及死者的卧室并非案发第一现场鉴定等。
二、鉴定资料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鉴定的有关解释,委托司法鉴定应提供全部鉴定材料、本案全部卷宗、受害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等与案情相关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2003年2月24日“120”医生现场记录及“110”出警笔录,现场真实的勘察笔录。(存平政路派出所)
2、2003年2月24日(第一次)现场勘察的所有照片、笔录。(湘潭公安法医吴建群经手)
3.2003年2月25日上午在临丰小学尸外检提取的物证:①阴道口的餐巾纸团;②床头的卫生纸团;③黄静的内短裤和胸罩;④潭(2003)第004号物证化验报告。(湘潭公安法医吴建群经手)
4、2003年2月25日下午(第一次)尸检的全部(包括外伤)照片(15张)、原始记录、湘潭市公安局潭公尸检字[2003]第204号鉴定书(原件)。(湘潭公安法医吴建群经手)
5、2003年3月19日(第二次)尸检的全部(包括外伤)照片(25张)、原始记录(重点是外伤的文字记录及协议书)、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2003)湘公刑技第093号鉴定书(原件)及湘刑技(2003)第102号物证报告(原件)。(省公安厅法医曾晓冠经手)
6、公安部专家检验的记录(原件)、照片(包括外伤)、原始记录、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210号复核鉴定意见(原件)。(湖南省公安厅法医曾晓冠经手)
7、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2003第16号书证审查意见书。
8、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20032016号司法鉴定书,尸检的全部(包括外伤)照片(一套70余张)、原始记录等。(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
9、犯罪嫌疑人的所有口供(原件)、当地公安局侦察本案的所有原始记录。
10、受害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公安及检察院都未入卷,本次也应一并直接向鉴定人提供。
11、其他所有与本案有关的证据、佐证材料:
A.病理切片:三套。①湘潭市二医院一套共66张;②湖南省湘雅二医院一套共25张;(①②都保存在湘潭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经李副队长验收)③保存在中山大学的切片一套及取走的器官。
B.黄静卧室案发时遗留在床边的卫生纸若干,用塑料袋装好,25日交给了湘潭市公安法医吴建群,其中3月25日吴建群挑选了7砣卫生纸上交到湖南省公安厅法检处。
C.内脏器官组织,2003年8月4日刑侦支队李副队长验收,存放在湘潭市公安局法医技术室。
D.黄静的内衣裤(存放在吴建群法医处)。
E.黄静的日记、手机、锁匙。(在湘潭市公安局刑侦支队)
F.2003年3月25日湘潭市公安法医吴建群将黄静胃液检材交省公安厅法医曾晓冠(湖南省公安厅法医曾晓冠经手)。
G.黄静生前的医疗本在湘潭市检察院邹利民手上。
黄静非正常死亡的司法鉴定项目及相关鉴定资料(续上)
三、法院在鉴定中的协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对外委托鉴定的,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协调,主动了解鉴定的有关情况,及时处理可能影响鉴定的问题,保证鉴定程序的公正。受害人请求人民法院将存放在湘潭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厅有关黄静的所有检材及文证资料真实的全面提供,并请求允许受害人家属辨认物证。
四、鉴定材料的补充调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接受委托的鉴定人认为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时,如果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提供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出请求,由人民法院决定依据职权采集鉴定材料。受害人依法特请求:
1、对当晚同伙戴云峰、谭健、阙敏、肖沭峰、刘国柱、甘伯谦6人采血取样,与已存留的卫生纸团(分别存于湘潭市公安局法检中心吴建群处,省公安厅法检处)做DNA化验。
2、姜在调解会上及公安人员询问笔录中多次提到遗留在床头的卫生纸团是帮黄静擦嘴角唾沫用的,而省公安厅法检中心鉴定为姜的精液,请法医专家注意收集黄静的口腔及咽喉等处是否有精液?
3、要重点注意收集黄静阴道挫伤及阴道口精液的证据(详情见材料目录一的第2条)。
4、黄静尸体的颈部、后颈部、胸部、背部等处都有青紫伤,当时吴建群等人跟我解释为“尸斑”,但8月份,中大法医做尸体解剖时剥开上述几处表皮时,发现有大量的瘀血存在(见照片),从而推断为生前伤,请专家们推断伤的形成及因果关系。
5、公安法医仅认定黄静的腘窝处伤系生前伤,中大法医解剖时也发现此处有大量瘀血存在,上述第4点中提到的部位都有大量瘀血存在,为何公安法医视而不见?回避此问题,并且在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鉴定书[(2003)湘公刑技第093号P7]中表述为“颈肩结合区皮肤发红及双手腕皮肤发红系尸体冰冻表现。”冰冻的是整具尸体,为何只有这些部位特殊呢?
6、中大法医解剖发现右胸腔有大量瘀血。我阅读了大量医学书籍并咨询了相关医学专家,表明:女性呼吸功能以胸式呼吸为主,如果胸腔受到压力时,迫使呼吸受阻,即可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只要翻阅姜俊武的口供笔录,有大量材料表明黄静的死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的特征。
7、姜俊武、甘伯谦、肖沭峰、戴云峰的询问笔录(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的案卷笔录中的P57、P95、P96、P210页等处<有复印件>)中多次提到:姜俊武凌晨离开谭健家背黄静下楼(3楼)放到车子的后座上,到了国税局后又是把黄静背下车,再背200多米搭的士,再随后又从的士车上把她背回6楼宿舍。从这几次“背人”的叙述说明一个事实:黄静那时那刻已处于被控制状态,或者是昏迷状态、甚至是已经死亡,为什么会这样?是药物所致?还是别的原因?请专家们分析。
8、要求原公安法医及办案人员在鉴定过程中依法回避。
申请人:受害人母亲 黄淑华(13973245823)
受害人父亲 黄国华
2004年6月28日
关于请求对湖南湘潭黄静老师非正常死亡的死因作进一步鉴定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我们是死者黄静的父母,女儿于2003年2月24日被害至今已经345天了。至今冤死的躯体仍躺在殡仪馆不能瞑目。鉴于女儿之死存在的种种疑点和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出现的种极不正常的现象,特向国家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对我女儿的非正常死亡死因作出进一步的全面鉴定,以彻底查清死因。理由如下:
一、湘潭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对黄静死因所作出的法医学鉴定书结论前后不一致,而且这两份鉴定结论又都被南京医科大学法医鉴定和中山大学法医鉴定全部否定。至今为止,对黄静死因并没有一个完整的令人信服的结论。因此,有必要作出进一步的全面鉴定。
分述如下:
1.2003年3月6日湘潭市公安局潭公尸检字[2003]第204号鉴定结论是:“死者黄静系患心脏病急性发作导致心、肺功能衰竭而瘁死。”
2.2003年5月7日,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2003)湘公刑技第093号鉴定结论是:“黄静系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而死亡。”2003年6月8日作出的210号复核意见,仍坚持:“黄静系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3.2003年7月3日,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指派法医学教授对湘潭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的鉴定书提出书证审查结论:“黄静属非正常死亡,因风心病、冠心病或肺梗瘁死的根据不足。”
4.2003年8月1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指派全国法医病理委员会主任,知名法医专家、博导陈玉川教授等五人赴湘潭进行尸体鉴定,8月14日作出结论:“黄静因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梗死致死缺乏证据。”
可见,至今为止,黄静非正常死亡的死因并没有一个令人信服的最终结论。因此,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全面鉴定。
二、黄静的死因,绝不是用心脏病、肺梗死所能轻描淡写的,有必要作进一步的鉴定。
1. 黄静生前无心脏病、肺病病史。
姑且不论南京医科大、中山医大对黄静心脏病、肺梗死从法医学上进行了排除。我们作为黄静的父母亲是再清楚不过了。21岁的黄静不仅没有病,而且身体很好,除爱好音乐外,还是一位体育爱好者,曾多次参加校中长跑和排球赛,这些绝不是一个心脏病、肺病患者能够参加和承受的。我的家人也无心脏病、肺病病史,何来此病!
2. 黄静死亡现场不是病死能够解释的。
我是当天上午10:30分左右赶到学校的。走进房里,看见女儿两眼半睁,躺在床上,上身裸露,下身盖了被子一角,我摸了她的脸,冰冷,我扶她坐起,扶不起,扶头脚动,全身已经僵硬了。双手、双腿、胸、颈等全身多处伤痕累累,全身裸露。现场的卫生纸团留有男性精液。据最先进入现场的戴校长等人介绍,她进来时,被子一直盖过了鼻梁。仰起睡,*床左,揭开被子发现脸色苍白,冰凉的,身上没穿衣。这些都不是用心脏病和肺梗死能够解释清楚的。女儿一丝不挂,双手、双腿、背部、颈部等多处伤痕,显然是手脚被控,进行挣扎反抗所致;颈部、喉部伤,显然是女儿遭暴力侵犯呼叫时所致;“120”医生于2月24日上午9:20左右赶到现场,看女儿已死多时,说心脏病死不是这样子,被子平平整整盖过鼻梁,说明死后有人加工过。
3. 黄静死后留下的累累伤痕,至今没有解释清楚。
黄静死后,我赶到现场,仔细看了女儿满身的伤痕,次日(2月25日上午),我们自己请湘潭市法医院派法医(他们又派了吴建群)作进一步勘查、拍照,2月25日下午进行尸体解剖时,又对外伤拍了照片。吴当时承诺26日下午把外伤照片给我,但当我们26日下午去拿时,吴还反口说,都不是致命伤,领导不让给,在3月6日的鉴定中只写了腘窝处的伤痕,其余都未写。公安方在2月24日不到10:00钟时就作出决定:“无致命伤,排除他杀,不予立案!”,这是对人命极不负责任的表现。
湘潭公安法医连明显的外伤都不如实记录,我很气愤。3月19日请省公安厅法医重点解决尸表损伤形成问题,要求对外伤重点查看、拍照、记录,并分析致伤力的角度、形成伤的后果,曾晓冠在签定协议书时承诺给我一套完整的外伤照片,但我们连续几次去索要他都不给,有律师还有前来的莫法医作证。
下面是我与法医共同勘察尸体的记录,尸体的严重外伤有如下多处:
⑴、右腿伤痕36处以上:其中腘窝部烟头烫伤7处以上;针扎伤痕5处以上;红肿块状伤痕4处以上;青紫淤血块包括大腿内侧伤痕20处以上;膝盖青紫有淤血;
⑵、左腿伤痕33处以上:其中腘窝部烟头烫伤3处以上;针扎伤痕11处以上;红肿块状伤痕5处以上;青紫淤血块包括大腿内侧伤痕14处以上;膝盖青紫有淤血;
⑶、左手伤痕:其中手掌至手背两边全部青紫淤血状,指甲淤血;手腕有掐伤、红肿、青紫多处;手臂有针眼伤2处以上,有一道用针尖划破皮的出血伤痕,且有掐伤红肿伤;
⑷、右手伤痕:其中手腕有掐伤、红肿及青紫多处;手臂有掐伤破皮伤痕,针眼伤2处以上;
⑸、左颈、耳垂下有掐伤破皮伤痕,发现针眼伤1处;
⑹、右颈、耳垂下有掐伤破皮伤痕,发现针眼伤2处;
⑺、后颈与脊椎交*处有两大块红肿、破皮出血伤痕;
⑻、胸部及手臂见诸多皮下出血点状伤痕;
⑼、背部多处掐伤呈指纹红肿伤痕;
⑽、臀部有青紫伤多处;
⑾、会阴部挫伤;
⑿、左口鼻处青紫;
⒀、颈、喉部红肿青紫;
⒁、右胸上部青紫。
以上伤痕,省公安厅法医均已拍照,并有文字记录,我和在场律师都签了字,目前仍保存的尸体亦可发现。这么多伤痕,足以表明,我女儿在死前曾进行过顽强的、反复多次反抗和拼挣;同时也说明了对方的残忍发泄。这么多伤痕,绝不是定义在恋人界限之内的行为能够留下的。这么伤痕,用病死的结论怎么能搪塞死者的亲属!这么多伤痕,究竟是如何留下的,有必要作出进一步的鉴定。
4.黄静遇害前已决意与姜俊武分手,不存在与姜的恋人关系,公安方在侦查时回避这一细节。黄静死亡决非病死,而公安局杨局长也讲,没有一个人不认为黄静是非正常死亡。
① 2月23日下午3点多钟出门前亲口告诉我,已与姜俊武没有任何关系了(2002年12月29日的日记可作证),女儿当晚绝不可能让姜留宿。② 女儿平时只要与姜在一起就打电话或发短信息告之我在什么地方、与哪些人在一起、做什么事情。而当天晚上,竟毫无消息;女儿从无熬夜习惯,晚11:00之前必须睡觉,而当晚为何挟持她到凌晨2:30呢?③ 2月23日晚,骗黄静出去吃饭,是姜俊武与其同伙策划的阴谋,目的是想占有她,姜一个人无法强*得逞,姜肯定是有帮凶逼黄静就范,或乘黄静不注意,让其服用加害药物。黄静单纯,无设防心里,故遭暗害。6月12日省厅杨副队长也证实,黄静要与姜俊武分手的说法,并说,如果黄静任姜俊武强*,可能不会死。这话实际已经说得很明白。
三、黄静死后市公安局法医、省公安厅法医出现的不正常的现象,有必要作出进一步的法医鉴定。
1. 省、市公安鉴定存在的实质问题
那么多外伤,居然就只认定腘窝处的伤,为什么?因为这张照片我有,他们也无法否认了。如今办案人员后悔了,公安厅刑侦局杨副队长在6月6日晚上会上、严厉指责:法医把女儿外伤照片给我是违法的。那么多伤居然全被否定,说成是死后伤,当然死后伤也要有个说法。身体内脏器官没有任何病理改变,居然违背客观事实,依仗法权违心写成心脏病、肺梗死,这已不是技术问题,是严重渎职,徇私枉法!!尸表明显那么多的外伤,鉴定书上又不写,这不是怪事吗?!捏造病死,否定外伤,这是明显为罪犯开脱,而作的虚假鉴定。有多少伤,是生前伤还是死后伤,我不想争辩,尸体还在,请检察官、法官与我同去验证,我女儿左手掌全部伤成青紫於血,还伴有五六个烛棍大小砂粒梗伤凹进去的伤洞眼,如果是死后形成,右手为何没有?这么严重的伤痕居然都未记载!对受害人家属态度恶劣,说话出尔反尔,承诺给外伤照片事后又不给,已失信于民,办案人员为什么无视自己的形象,说无赖的话?!做违法的事?!……这难道是“执法为民”?!公安方到底是侦破这起杀人命案,还是继续掩盖其犯罪事实?这是鉴定的实质问题!
2.湘潭市法医吴建群在法医检验过程中居然虚假记录、调换物证。
2月25日上午尸检时,吴当着多人的面指着黄静阴道被挫的地方说:“处女膜不完全完整,会阴部被挫伤,并且挫伤部有分泌物。”3月6日出具的鉴定书却变成了“会阴部干净,处女膜完整,无破裂现象。”鉴定书明显是在虚假记录。吴建群将挫伤处的分泌物提取化验,2月25日下午2:30左右告诉我是男性精液,2月25日下午4:00左右去要化验单时,吴搪塞家属要与尸检报告一起写。2月26日下午,我们请律师去取,吴说这问题很复杂,领导交待他这要保密,他已接了100多个电话,要对上级负责。2月27日我去找黄清芳院长,吴改口说,是地上捡的卫生纸团化验出来的精斑,我当着院长的面讲了吴建群没有起码的职业道德。我把吴建群在2月26日不但本人催我们火化尸体,而且还请人做工作,要我们迅速火化黄静尸体的事告诉了黄院长,黄院长说吴建群没有权利要你们火化尸体。
3月20日上午,省公安厅曾晓冠法医带我去湘潭市公安局指认物证时,吴建群此时拿出的擦拭阴道口的餐巾纸竟不是当初取样的餐巾纸,我当即指出重新取样,但被曾晓冠法医拒绝了。吴建群法医在这里明显调换了原有物证,提供了虚假物证。吴建群2月25日上午复检时,带走了黄静的内裤和胸罩(均有扯烂的痕迹),3月20日,吴没有交出来,竟把这些关健证据毁了!
3.省公安厅法医到湘潭市进行尸检时,没有执行刑诉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重新鉴定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司法鉴定人进行”。据此,湘潭市公安法医应当依法回避。而事实上,3月19日,吴法医在负责外伤拍照,有意把镜头焦距拉远,光线打暗,使照片模糊,导致从照片上基本看不清伤痕(2月25日拍的还看得清楚些),梁法医负责记录,签字时发现很多处伤痕漏记,曾补写了部分后极不耐烦,朱法医当时是负责尸表检查,总之,不论是检材重新送检,还是尸表重新检验,现场拍照、文字记录,吴建群等均有直接参与、并没有依法回避,程序已严重违法,明显影响了重新鉴定的公正性。
1. 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2003)210号复核意见程序违法。
湘潭市刑侦队认为210号意见有国家公安部闵建雄参与了,具有非常高的权威性,在中国已到顶极了,这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是专研刑事诉讼法和司法鉴定体制的学者,他认为公安部专家参与的210号鉴定意见在法律程序上是无效的,因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明文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这只是公安机关内部为了强化自已证据的一个程序。”
而且这次复核,居然不准受害人家属在场,6月8日做出的书面鉴定结论,直到8月12日才从检察院得知,为什么要隐瞒当事人呢?据专案组人说:闵建雄和专案组人员6月7日上午看了现场和尸体,晚上就在湘潭宾馆讨论并作出“排除他杀”的结论。办案人员7月14日对我说:“家属看鉴定结论是违法的。”我不知道违了什么法?专案组居然把受害人家属的知情权都剥夺了!!专案组为什么处处找甚至捏造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四、本案由国家司法部委托有权威部门予以鉴定,比较合适。
申请中大法医来湘潭对黄静遗体复鉴,是7月18日湘潭市公安局与市检察院决定好,通知我们同意复鉴的。在8月1日,中大专家来了以后,公安不但不配合,还处处设置障碍。中大要求提供三个方面的材料:①死亡现场勘查的详细记录和所有拍的外伤照片,以及姜俊武的口供笔录。②提供所有的病理切片。③提供解剖室,进行尸体解剖。
上述三点,杨建杰局长完全同意,即刻通知管理刑侦副局长督办,但到下面刑侦队长态度恶劣,第一个方面的内容以案卷移交为由不同意看,病理切片借走不到2个小时,立马要追要,第二天尸检不但不派人协助,而且把专家赶出解剖室,这些情况正常吗?你湘潭公安法医没做亏心事,为什么怕中大专家复检?公安的刑事侦查,就是要收集有利于破案的证据,为什么不采信科学的鉴定证据?!这些都是公安在办案和鉴定过程中存在的实质问题所致。作为被害人的父母亲,我们曾依法多次请求湘潭市检察机关继续委托中大补充鉴定,但他们出尔反尔,在起诉书中不采信南大和中大的鉴定结论,为确保对黄静命案的客观公正审理,维护法律尊严,特请求国家司法部、并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黄静命案的审理要采用客观、公正、科学的法医鉴定证据!特提出如下建议和请求:
1、鉴于本案最后一次尸体检验,即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是在本案卷宗材料、外伤照片等相关资料提供极不完善、各种案外力量阻挠重重的情况下,为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而谨慎作出的有限结论,已经完全否定了两级公安机关提供的三份鉴定结论。建议国家司法部责成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程序手续,提供本案完整的案卷材料及有关照片,让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继续对本案做出一个结论性的鉴定结论,为本案最终侦破提供有力证据。
2、鉴于本案重大复杂,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司法公案。为最终客观、公正地处理本案,真正惩治犯罪,保护无辜公民,建议由国家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具有中立立场的中大和南大的法医组织一个由法医学五家的法医专家联合鉴定机构共同分析、研判此案,对本案做出一个经得起历史检验的科学结论。
3、鉴于本案湘潭市公安机关在本案前期工作的重大疏漏以及不作为,湘潭市检察院有起诉意见书对姜俊武所犯罪行定性严重错误,有明显偏袒犯罪嫌疑人的嫌疑,故不能排除湘潭市公安机关及湘潭市检察院与本案存在重大利害关系,无法真正做到客观、公正、超然地处理本案。请求国家司法部全力介入此案,将犯罪嫌疑人姜俊武异地关押,突击拘审命案的相关嫌疑人,由司法部出面组织由纪委、监察、检察、公安等机关共同参与的联合办案组把刑事侦查和法医检验结合竭力侦破此案,同时严肃查处有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本案中存在的循私舞弊、包庇枉法的违纪、违法及犯罪行为。
以上建议,谨请采纳。
带血的请求:死者父亲:黄国华
死者母亲:黄淑华(13973245823)
二零零四年二月二日
关于请求组织法医专家会诊鉴定的
申 请 书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鉴于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出现了毁灭黄静内脏标本重要证据的新的犯罪行为,导致司法部法医鉴定中心在缺乏标本的情况下无法做出鉴定结论,为了尽快弄清黄静死因,查明犯罪事实,以便贵院做出公正判决,我们作为死者家属申请法院委托包括中山大学、南京大学、司法部法医鉴定中心的专家进行会诊鉴定。理由是:
1. 虽然原某些部门称黄静的遗体解剖后,提取、保存的器官标本不复存在(心脏器官由公安局保存,要追究其责任),但黄静的遗体还在,经过福尔马林液浸泡的尸体也有检验的一定价值。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黄静尸体做过解剖,也提取过心脏标本,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还留有切片和解剖照片,而且死因鉴定材料公安的两套玻片和中山大学的玻片和尸体照片,及其公安系统所照的大量原始照片,结合原始切片和照片及相关文证资料,尽管尸体腐败,本案仍具备大量的材料可供会诊和研究和鉴定,专家会诊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并且不难得出客观、正确的结论,这是涉及本案公正审理的根本依据。
2. 已有法医鉴定截然不同的鉴定结论相互对立,有重大分歧,在这种情况下,采用以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结论为依据定案,不能体现执法公正。
3.司法部法医鉴定中心终止鉴定合同说明案中有案,这是妨碍司法罪,严肃查处黄静案背后涉及到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顶风违法犯罪的“案中案”,是审理黄静案的关健。
为此,特提出前述申请,请贵院组织法医专家会诊鉴定,作出公正的结论,并延期开庭。
申请人:黄国华、黄淑华
二00四年四月十三日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8-5 8:49:57编辑过]
我们需要的是独立的司法鉴定材料,而不是博取人们同情的眼泪!
另外,从字面上看,象白马王子一样风度潇洒的侦探,就能够觉得我转贴的东西占地方,它就占地方吗?进而,影响了你们所期望的网友们的讨论,要说删除,你说的那些都还墨迹未干,何必卯足了劲要删除我的贴子呢。无非,是我转的贴子影响了你们“讨论”节奏吧,我也象你表达的那样,也是想听到不同的声音而已,难道你有不同的声音,我还没发不同声音,只是转述了与你不同的声音,就让你这样反感呢?
说到让你反感乃至于不安,其实理由很充分。我们当然包括你发表自己的见解和看法,除了自身能力问题造成的力所不能及的对自我主观和行为动机缺乏明确的认识和感知外,还有的恐怕就是强词夺理,这个转贴不是象你那样急迫地判断为“老掉牙的东西”,因为稍微有点耐心和诚意的人都会发现,最后一句话是: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8-5 8:49:57编辑过]
我想问你,你眼神儿不好使,还是心眼不好使啊,还是放着明白装糊涂?
不要把黄母的东西拿出来贴了!
我们需要的是独立的司法鉴定材料,而不是博取人们同情的眼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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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在这个地步,谁还抱着“博取人们同情的眼泪”的奢望,实事求是地说这个人的判断能力不能说是低下,起码是不高。因为,现在同情的眼泪已经被“严谨”的科学精神所代替了,起码我现在没有了同情的眼泪,别人还有没有我不敢妄下断言,因为即便有同情的眼泪也于事无补。
什么叫独立的司法鉴定材料,凡是有人经手的事儿就有人的主观,掺杂着人的善恶喜好和个人诉求,要不然还研究什么政治学、管理学、经济学、心理学、伦理学,甚至竟有什么厚黑学干啥?人是最复杂的生物,所谓人心隔肚皮,我们应该呼唤更接近真相的司法鉴定材料才是。你能说郭金前段“单挑(其自述)”教授不是独立的,恐怕不能,因为我们不知道他的行为是不是受什么转世前的“老孔佛”所控制,也不知道“蓝蛇”在他判断和行为过程中到底起了多大作用,而且我们更无从知晓他说的老孔佛和蓝蛇到底是什么,以及对他的影响有多大,因为他“转世”的过程不们无从把握。
指鹿为马
秦二世时,丞相赵高野心勃勃,日夜盘算着要篡夺皇位。可朝中大臣有多少人能听他摆布,有多少人反对他,他心中没底。于是,他想了一个办法,准备试一试自己的威信,同时也可以摸清敢于反对他的人。
一天上朝时,赵高让人牵来一只鹿,满脸堆笑地对秦二世说:“陛下,我献给您一匹好马。”秦二世一看,心想:这哪里是马,这分明是一只鹿嘛!便笑着对赵高说:“丞相搞错了,这里一只鹿,你怎么说是马呢?”赵高面不改色心不跳地说:“请陛下看清楚,这的确是一匹千里马。”秦二世又看了看那只鹿,将信将疑地说:“马的头上怎么会长角呢?”赵高一转身,用手指着众大臣,大声说:“陛下如果不信我的话,可以问问众位大臣。”
大臣们都被赵高的一派胡言搞得不知所措,私下里嘀咕:这个赵高搞什么名堂?是鹿是马这不是明摆着吗!当看到赵高脸上露出阴险的笑容,两只眼睛骨碌碌轮流地盯着赵高脸上露出阴险的笑容,两只眼睛骨碌碌轮流地盯着每个人的时候,大臣们忽然明白了他的用意。
一些胆小又有正义感的人都低下头,不敢说话,因为说假话,对不起自己的良心,说真话又怕日后被赵高所害。有些正直的人,坚持认为是说明书而不是马。还有一些平时就紧跟赵高的奸佞之人立刻表示拥护赵高的说法,对皇上说,“这确是一匹千里马!”
事后,赵高通过各种手段把那些不顺从自己的正直大臣纷纷治罪,甚至满门抄斩。
故事出自《史记·秦始皇本纪》。成语“指鹿为马”比喻故意颠倒是非,混淆黑白
你们都站起来,站得高高的,把你们的右手放到你们的左手上,使劲地打,让你们的小手手发出好响好响的声音,别怕痛,乖点!!感谢"爱好文艺"阿姨给我们讲了一个非常非常好听的成语故事!!!
好,真乖!
小朋友们:
你们都站起来,站得高高的,把你们的右手放到你们的左手上,使劲地打,让你们的小手手发出好响好响的声音,别怕痛,乖点!!感谢"爱好文艺"阿姨给我们讲了一个非常非常好听的成语故事!!!
好,真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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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真是出乎我的意料之外,但仔细一想也在情理之中。一般来讲,在人的成长但不一定成熟的过程中,随着年增岁长和一系列的必要丧失,幼小的人逐渐脱离了父母的呵护成为一个独立的、个体的成年人,与此同时也将承担义务和责任,但能够承担社会道义还需要走一段很长的路。
在一般情况下,在年龄段上属于成人的人面对自身应该承担责任,当然这个责任是自己成熟的标志,都应该努力去担当和面对,而不是逃避。而逃避的方式多数都出于否定自己的行为责任能力,通常采用的方式是以自己年龄小,不懂事,涉事不深来为自己开脱。而最为根本,最能够令人原谅的理由莫不如以自己幼小、思维发展缓慢来寻找自身无责任能的借口。
这样,在是非面前和履行责任面前,特别是危急情况之下,人不自觉地要把自己拉回到自己的童年时代,寻求社会道义和长者的帮助,白马侦探面对的恐怕也是这个无意识心理问题,其外在表现为当下的行为状态。
但是大伙在网上谈论的不是家长理短,油盐酱醋的事儿,起码黄静案不是家长理短和油盐酱醋的事儿,这里头有一条人命。
说这么多,也都无关痛痒,我还是想请你告诉我你这句话说地这样轻松,你心里是怎么想的:
“怎么黄家搞来搞去老是发那些老掉牙的东东?占地方,影响网友们讨论.建议版主删去这些陈旧的东西.”
另外告诉你,你拿别的网友当幼儿园小朋友,其它网友想必要对此进行证明,我想告诉你的是,我不是爱好文艺阿姨,对你而言,准确地说,我是爱好文艺阿舅。
你知不知道凶手是什么文凭,是怎样混进税务机关,并混上科长位置的.不用说这一家就不是好鸟.
最高法院对黄静遗体进行第五次尸检的结论是:
五、鉴定结论:
被鉴定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
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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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的告诉楼主,你这话我看不懂。
你说什么呀,难道老百姓和警察之间的关系就是水与火的对立关系么?你这话我平生未见。还有,中国的百姓中,如果有个别人对警察工作不理解,你的结论我还可以接受,如果犯罪分子与警察有怨有仇我也可以为你说几句公道话。可是你是把人民大众与警察放在一起谈,说人民群众不理解你们警察行业我的反映只能是嘲笑和不屑。
不是人民群众不愿意理解警察,是警察这个行业已经得不到百姓的信任。连普通的民事案件都有群众送红包,送锦旗,甚至磕头下跪的。这说明了什么问题?这说明警察已经成为人民的大爷。
对他们我没有好印象。你说的我也不信。因为你是警察。
你们这个行业最好什么也别解释,你们解释也没人相信。你们也不用解释,在中国,你们什么都做不好或者什么都不做,也没人能拿你们怎么样。
看见这样的帖子就烦,就想狠狠的踹两脚
另外,对于我们这些纳税人来说,用我们的税金供养了楼主这样的窝囊费,这不能不是一种悲哀。。。。。。
——对黄静的第五次尸检报告说明了什么
中山大学性别教育论坛召集人 艾晓明教授
一、 被告进行了什么样的“特殊性活动”
8月3日,我从黄静家属那里看到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黄静进行第五次尸检的结论——《司法鉴定文书》扫描图片,这个结论证实了我们一直坚持的观点:黄静死于本案被告姜俊武的强暴行为。
由于鉴定文书一时未能全文公开,结果,所谓“特殊性行为致死”的说法立即在各大媒体上传开,引起人们各种猜测。
这里我首先要说明的就是这个“特殊性行为”,否则它所导致的传言再次把黄静的身体暴露在公众视野下接受强暴。根据本次鉴定文件所述,它根本不是指的什么口交、肛交(何况这些性交形式本身并无特殊可言)。鉴定书中清楚表明,它指的是姜“在性活动过程中采用过骑跨胸腹部体位方式”。
骑跨胸腹部是什么意思?就是整个骑在黄静胸腹部强奸施暴,这个暴力导致的后果是什么呢?以下是本次鉴定文书第10页的具体陈述:
“尸体检验见被鉴定人黄静双手指甲紫绀,心尖部及左右室后壁散在多处针尖状出血点;病理学检查示肺组织明显淤血水肿及局灶性出血,心内膜及外膜部分区域小灶性出血、各脏器小血管存在明显淤血表现。提示被鉴定人黄静死亡前存在急性肺水肿和明显的缺氧状态。结合上述病理所见,姜俊武陈述被鉴定人黄静出现的口吐白沫、四肢抽搐症状,符合急性心肺功能衰竭的临终表现。”
这么多处心肺脏器出血和淤血哪里来的,因为一个体重约160斤的男人直接骑在体重约90斤的女子胸腹部,压得她内脏出血,简单地说就是把她压死了。
这叫性行为吗?叫“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吗?”如果说这样的活动可以用特殊来形容,那么我们可以把贪官污吏的腐败叫做“特殊取款活动”、在马路上撞死人叫做“特殊身体接触活动”、把那些做假帐、做伪证者叫做“特殊讲故事活动”、或者把所有杀人越货者叫做“特殊比武活动”。
退一万步,即使此性活动实属特殊,让我们思考一下,为什么这个被专家法医再次界定为“黄静男友”的人要采取这种特殊体位?是黄静恳求他把她整死吗?是他的这种骑跨能够给黄静带来性快感吗?是双方性交的前戏吗?只要我们重温公安机关在给检察院的起诉书里描述的情景就可以知道,情况恰恰相反:
湘潭市公安局的起诉书里有这样的描述:“姜将两腿先后插入黄两腿之间后,双手从外侧插入黄双下肢腘窝处,用力向外侧扳黄的双腿,致黄双下肢腘窝处软组织挫伤。黄一边夹住双腿反抗一边哀求说:‘不要!不要!’”……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里有同样的描述:“2003年2月24日凌晨3点左右,姜俊武在临丰学校黄静的宿舍内与黄同睡一床,姜俊武提出与黄静发生性关系,黄不同意。姜俊武强行要与黄性交,黄静夹紧双腿反抗,姜俊武用双手扳黄的双下肢腘窝,企图扳开黄的双腿,黄仍不从,”……
接下来发生的是什么?就是我们目前在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法”)第五次尸检鉴定中看到的“特殊性活动”。在暴力致伤黄静双下肢腘窝仍然无法得逞后,被告全身“骑跨”在黄静胸部,导致黄静内脏出血、淤血,“口吐白沫、四肢抽搐”;专家们的话是:“符合急性心肺功能衰竭的临终表现”。
假如还有人装做听不懂,让我对“骑跨”二字再做一些分析。骑跨可以有两种,一种是虚的(做骑跨状,实际身体并未压下去);另一种是实的,就是像对待牛马一样骑乘在对方身上,肆意压迫。就黄静案来说,硬要说“骑跨”只是虚的,不是说不过去,但与事实不符。事实是,所有这些专家一致认为,这样骑跨在黄静心肺要害部位导致了黄静的死亡:“鉴定人一致认为,2003年2月 24日凌晨,姜俊武以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是引起被鉴定人黄静死亡的关键促发因素”(鉴定文书第10页)。
联系到已经被公安机关查明的被告强奸事实,本案的性质已经不难认识:黄静不是死于什么难以想象的“特殊性活动”,而是死于强奸施暴,就是强暴致死。
二、 第五次尸检鉴定否定了什么结论?
第五次尸检鉴定阵容强大,在鉴定书首页列明的专家有五位,分别来自浙江大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中心、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和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院,其中不仅有医学博士、教授而且有博士生导师;在中国,法医鉴定到此程度,的确反映了目前国内司法机关最高权力机构对此案的重视,而注明所有专家的工作单位和职称职务,也表明了这次鉴定的权威性(见附录一)。
那么,这次鉴定推翻了什么结论、支持了什么结论?
首先,鉴定明确指出,以前公安方面做的所有疾病鉴定,其结论不能成立。在“关于死因”这一部分(第10页第4段),请大家看最后一句话:
“镜下观察证实心腔内血块物质为死后凝血,未见冠状动脉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以及肺梗死的病理学改变。”
谁说过黄静有心脏病呢?湘潭市公安局司法医学鉴定书上法医师吴建群等认为“死者黄静系风心病、冠心病急性发作”,结论是:黄静“患心脏疾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心肺功能衰竭而猝死”。
谁说过黄静有肺梗死呢?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书法医曾晓冠等做出结论:“黄静系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而死”。此结论并得到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某主任法医师闵建雄签名再次认可。
谁说过黄静没有这些疾病呢?南京医科大学法医专家,中山大学法医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医鉴定,在总的结论上与他们的结论是一致的,与公安的结论是对立的。尽管在对心肌组织某些病变的描述方面,高法的鉴定与中大、南大的描述有所不同,概括的说法是“黄静生前心脏存在某种程度的潜在性病理性改变”。何为“某种程度”、何为“潜在”,这一点留待专家评点,因与我的主要结论不矛盾,兹不赘述。
但我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医鉴定,比南医大、中大法医走得更远,他们的鉴定直接指向了施暴人。我特别要指出的是下面这一点,让我们看看高法的鉴定与中大法医的描述有无联系。
在中大法医鉴定中有这一描述:“喉;骨骼肌横纹肌轮廓尚可见,胞核消失,肌束间结缔组织内见可疑片状出血(镜下隐约见红细胞膜轮廓)。”
亲眼目睹中大法医解剖现场的原黄静案代理律师刘路说:
“两个多小时的尸检中我基本没有离开尸检室,我详细观看了黄静遗体的所有伤痕,特别是颈部,皮肤剖开后有大片的皮下血迹,林教授说,这是生前外力卡压的痕迹,这说明存在着剧烈的反抗。根据法医学常识,机械性窒息死亡鼻子和嘴角应留下伤痕,但黄静的脸部已经被冰水泡得发胀,连眼睛都凹陷进去了,哪里还能找到痕迹?教授们扼腕长叹:尸体怎么会保存到这个样子?”
在高法的鉴定中,对这一点不是没有考虑,这里有如下描述:“喉:表皮被复磷状上皮自溶明显,结构不能辨认。骨骼肌横纹可辨,但细胞核已消失。肌束间可见团状组织,由残存淋巴细胞和结构模糊的细胞轮廓(无法确认为红细胞)所组成。同一切片血管内红细胞轮廓可辨,可供对照。”
对于颈部以下大片皮下血迹,中大法医因看不到更多材料,无法在鉴定书里留下解释(林教授的看法,并未写入鉴定书)。高法的鉴定对此也未确认,但不同的时,这次法医鉴定,直接询问了被告姜俊武,这是中大法医当时无法做到的。
这一问,可就问出了原委。在法医专家小组认定黄静没有风心病、冠心病、肺梗死的情况下,在他们认定黄静当晚心肺脏器淤血、死于急性心肺功能衰竭的情况下,结合姜俊武交代采用“骑跨胸腹部体位”;鉴定结论因此往前走了一步。这个结论就是目前给闹得神秘兮兮的“特殊性行为”,也就是我前面说的,黄静死于被告的进一步强暴,当场内脏淤血、窒息致死。
这一结论,从根本上来说,支持了南京医科大学、中山大学法医既往的结论,推翻了当地公安的结论,为将加害于黄静的施暴者绳之以法提供了铁证。
三、“特殊性行为”说法的问题何在?
我相信这次做出鉴定的各位知名法医专家,当他们把自己的姓名、职称、职务、单位公布在鉴定书首页时已经做好了承担责任的准备;我相信他们明白这个结论的分量和后果。基于上述结论,我们必须要开始进一步的追究:
1、 这一起分明是对妇女施暴的强奸杀人罪是怎么被延误、伪造病状、毁灭证据的?
2、 所有那些伪造证据、毁灭证据、散布留言、妨碍司法公正的人给受害人及其家庭、给整个社会造成了哪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损失、还有精神和肉体伤害?
3、 在这起针对妇女的暴力案件、在妨碍司法公正的过程中,有哪些人、哪些机构、哪些部门必须承担责任?
4、 各界媒体工作者是如何报导这起案件的,在维护妇女的公民权利时,是否意识到自己的作用,所起的作用哪些是正面的、哪些是负面的?
还有,在今天人权入宪、党中央领导人一再强调以人为本的形势下,我们每个公民可以如何推动法治,加入到维护宪法、维护公民权利、维护妇女人权的战役里?
但遗憾的是,高法的鉴定结论被简单化地报导了。结果,首先产生的并不是这些反映;从媒体报导和网民议论里,被突出的是“特殊性行为”,这个模糊、定义不清的说法到处传扬,引起新一轮有关“裸死之迷”的臆测。黄静的身体再次被暴露、窥视,被这个简单的说法歪曲和强暴。
因此,我不能回避的是,必须讨论这一鉴定文书起草人所用的措辞本身。
读这份法医鉴定书文本,我们可以看到,委托案由是“强奸(中止)”,鉴定内容有二,一是死亡原因;二是死亡方式(有无外力致死的法医学依据)。
但整个文本中,没有任何地方提及“强奸”或者“强暴”一词;惟一被用来陈述案情的说法是“性活动”。在“关于死因”这一部分,有四个地方用了“性活动”的说法:
第一个地方是说到现场检验表明精斑系姜俊武所留时,陈述为“结合案情,上述物证检验结果证实被鉴定人黄静生前与其男友姜俊武进行过性活动。”
接着在说到案情与现场情况时,两次用到“性活动”。
最后说到死亡方式时,陈述为“姜俊武以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是引起被鉴定人黄静死亡的关键促发因素。”
假定这些陈述都是结合案情的话,那么为什么案由“强奸”被替换成了“性活动?”这是我的第一个疑问。
我推测,这里可能有两个原因:
第一, 之所以用“性活动”不用“强奸”这个词,是因为这些法医专家就认为,“性活动”也包括“强奸”。尽管强奸是非法的性活动。
第二, 这些法医专家力求保持所谓自然科学家的中立立场,不介入目前的有关约会强奸、婚内强奸、家庭暴力的界定;管它是不是强奸,我们不表态。我们表态就是人怎么死的。至于是不是强奸,那是公检法的事情。
但是这就有问题了。假定专家们这样措辞的原因是第一条,那么,以“性活动”取代“强奸”的说法实际就淡化了黄静一案的暴力因素,甚至是粉饰暴力。它实际产生的效果是抹煞了黄静遇害五百多天以来无数公民为黄静伸张正义、要求惩治暴力的行动。结果必然是今天这样,所谓“特殊性行为”的说法满天飞,黄静之死再次变成谜团,变成所谓特殊性行为的无稽之谈。
假定法医专家的态度是保持中立,不愿意介入目前黄静案的争议;可是黄静案还可能有中立的余地吗?有人一再制造谜团、毁灭证据,连黄静的心脏标本都烧毁,不就是为了掩盖暴力、逃脱法律责任吗?黄静为什么至今死无葬身之地,就是因为暴力没有得到追究。在黄静案上,怎么还可能保持中立?保持什么中立?如果不是强奸,而仅仅是一种性活动,被告根本无罪可罚。我们有哪条法律是惩治性活动的?性活动,何罪之有?
何况,什么叫普通的性活动、什么叫特殊的性活动?法医们依据哪一家的性学理论,将“骑跨胸腹部”界定为“特殊性活动”呢?此外,就说性活动,那么请问它指双方的互动,还是单方面的暴动?如果以“骑跨胸腹部”界定为“特殊性活动”的话,现代性学早已解说过大量非“传教士”体位的性活动,为什么没有造成死亡,独独姜俊武的“骑跨”就导致了黄静内脏淤血、窒息而死?这还叫“性活动”吗?有这样致人死地的性活动吗?
假如这样的活动就叫做“性活动”,除非我们的刑法在强奸罪中另加说明,否则,今后其他的强暴是否都会以“特殊性活动”而脱罪?
而最关键的是,为什么法医专家们如此苦心孤诣地要用一个“特殊性活动”的说法来取代姜俊武所陈述的“骑跨胸腹部体位”?后一个说法,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压迫致死;提升为所谓“特殊性活动”,这把具体的施暴行为抽象化,同时也就泛化了(当然让一些人浮想联翩)。“特殊性活动”的定义表明,法医专家们仅从性的角度来看待这个体位,而不是从强暴这个角度来看待。这个角度是什么角度呢?对不起,我要说的它是男性中心的角度。因为它考虑的是姜俊武在插入不成后满足淫欲的体位(结结实实地骑在黄静胸腹),而不是黄静因此被压迫、口吐白沫、惨死结果。这哪里某人某个体位特殊的问题,这根本是强暴受害人意志的问题。强暴受害人意志,不能叫“特殊性行为”,而应该叫“强迫性行为”,强迫性行为就叫做强奸。如果说没有穿透处女膜不能叫强奸,那我换个说法,叫做“强暴”可以吧,不能否认这是针对妇女的性暴力吧?
这就是我所说的,在黄静案上,没有中立立场可以选取。你不站在受害人立场,刻意回避强奸,你的结论就有自相矛盾之处。
不仅如此,以“性活动”界说施暴行为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混淆了施暴者和受害人关系,这同样起了抹煞暴力的作用:
我前面说到,在“关于死因”这部分,有四处提到“性活动”这个说法,其中第一个句子说:“上述物证检验结果证实被鉴定人黄静生前与其男友姜俊武进行过性活动”。这里黄静在前,成为宾语从句中的主语,与动词“进行”构成行动人和行动方式的关系,这个主谓句给人的印象是,黄静有某种主观动机,主动地和姜某发生了性关系,姜是黄静性要求的对象,处在状语的位置,他仅仅是施事者黄静的协同者而已。
最后一个句子说:“姜俊武以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是引起被鉴定人黄静死亡的关键促发因素。”这里给人的印象是,主要的行为人是姜俊武,因此,姜俊武必须为黄静之死负责任。
比较这两个句子,可以看到,法医鉴定起草人没有意识到这两个表述有什么不同。它呈现的是起草人脑子里的一幅图景:在发生“性活动”这件事上,黄静和姜俊武两个人都是行为主体,她和他是可以互换的;黄静与某某进行性活动,她是有要求、主动发生了性关系,她是行动主体;后来姜俊武的“特殊性活动”引起黄静死亡,也就显得不那么暴力,顶多是一桩不幸事故罢了。
由于这种预设和互换,黄静和姜就成了半斤八两,一对苟且男女。在这份被网民称为“顶级法医专家”签名的鉴定书里,出问题就是体位,而不是对待性的态度。在我看来,如此强调性活动之“特殊”,实在降低了这份鉴定报告特殊的严肃性。无风不起浪,目前满天飞的“特殊性行为”在这些表述里大有周旋余地。
老实说,我对这里的漏洞实在奇怪得很;各位法医专家明明知道姜把黄压死了,压得内脏淤血,怎么会选择“特殊性活动”这个说法?这样说的依据在哪里?后果是什么?对什么人有利、对什么人不利?法医专家怎会不明白“特殊性活动”与“强暴妇女”的区别?既要保持中立,忠于事实,又何至于如此幼稚、或者如此浪漫?这毕竟是人命案,不是低俗小说啊。
不仅如此,在这份鉴定书里,专家们还特别提及一个新情况作为考虑:“案情材料及现场情况表明,被鉴定人黄静在死亡前十二个小时已与姜俊武发生过一次性活动”;这里又是“性活动”,又是不加定义的(不分是自愿还是强迫的,虚构还是真实的)。我要问的是,凌晨三点的“性活动”有黄静的死亡为证、有内脏淤血为证;但是,在此前12小时,即头一天下午3点那次“性活动”,其旁证在哪里?仅凭姜俊武这么说,能否写入鉴定书并且用“表明”这个说法?还有,如果那天下午的确有“性活动”,黄静的内衣将是重要证据;有什么人能够提供黄静换下来的内衣,证明12小时内有两次性活动?如果黄静没有换下内衣;那么第二次即造成死亡的“性活动”,其内衣为什么不翼而飞?在没有黄静内衣、没有发生过两次“性活动”证据的情况下,法医专家仅凭姜俊武的孤证就用“表明”这个词,是不是也太轻率了?
而姜俊武为什么要强调当天下午就进行过“性活动呢”?原因很清楚,他正希望造成目前的效果,就是他和黄静“性活动”频繁,因此晚上的事情不过是意外罢了。
四、强暴致死的其他提示
在前面,我提到了高法的鉴定书推翻了公安的结论,肯定了黄静没有以往那些结论中确证的疾病;这不仅支持了南医大、中大法医的结论,而且进一步指向了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责任。
我也提到这份鉴定在关键表述上有若干漏洞,这些漏洞被媒体放大,就变成了目前极端简单的离奇传闻:黄静死于特殊性行为,并且是“男友”的性行为,而且是在12小时内发生两次的情况下,简直就是死得其所了。
我之所以要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份鉴定结论加以分析,当然不仅是为了指出“特殊性活动”的具体指涉,以及这个说法的很多漏洞;我更希望做的是,从矛盾中看到它的力量和弱点,从而排除误解,恢复这份证据的力道。
我认为,如果把“特殊性行为”解释为“强暴性行为”,整个案情就可以得到一条清晰的线索;这在我的第一部分已经说明。不仅如此,我们还可以找到进一步的线索:就是黄静的死亡时间和施暴人的连带责任。
在关于死因部分,本次鉴定指出:
“案情材料及现场情况表明,被鉴定人黄静死亡前十二个小时已与姜俊武发生过一次性活动,其在姜俊武与他人夜间玩至凌晨时期已疲倦睡眠。在这种状态下,姜俊武与被鉴定人黄静回学校宿舍后再次发生性活动。结合被鉴定人黄静双下肢腘窝处的损伤特点、病理所见及案情材料,鉴定人一致认为,2003年2月24日凌晨,姜俊武以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是引起被鉴定人黄静死亡的关键促发因素。”
这里涉及到一个重要提示正是黄静的死亡时间,这是过去的尸检鉴定一直没有确定、也是施暴者一直拒绝承认的关键:黄静何时死去、为什么死去?
根据这份鉴定的说法,黄静死前12小时是指2月23日下午3点;那也就是说,黄静是在2月24日凌晨3点确切死去的。换句话说,就是黄静是在姜俊武眼皮子下死的,是在他施加强暴行为、导致黄静口吐白沫、四肢抽搐的情况下,见死不救直接致死的。
这就是“死亡前十二个小时”的具体含义。
可是,在黄静遇害的五百多天里,为了查明黄静何时死去、为什么死去,施暴者及其包庇人,制造了多少谜团?说了多少假话?黄静的父母,无权无势、欠缺法医学知识,对公安司法人员满腔信任,交给他们所有证据,万没想到关键证据被一再销毁。为了弄清黄静死亡真相,黄静母亲奔走呼号,从湘潭、长沙到广州、北京、上海,无数个门槛、无数次血泪控告;看见她的好心人曾经担心说,黄静冤情没洗雪,她可能都要倒下了。还有人说,她可能已经疯了,不然怎么肯让法医在女儿身上一次次动刀。这次鉴定前,法医说遗体再解剖,就缝不起来了。黄静母亲做了天下任何母亲都不忍做的事情,她说你们该怎么着就怎么着吧。那些明明知道第二天就有了结论的人,硬是拖到一个多月后才告与家属;可是,这一个月里,你们在做哪些准备呢?你们告诉的是哪些人?你们是不是让施暴者早就知道了结论且预备脱罪的诡辩?你们能够正眼面对黄静母亲的眼睛吗?
而且,第一天公布结论,第二天又开始催促家属火化黄静遗体。
黄静案遇到的阻力是我们谁也没有料到的,由此引起的抗争显然也非对方所料。这里有黄静母亲的钢铁意志,还有她背后无数公民的意志(到今天,黄静纪念馆网站点击率已达1936725)。坚持关注,坚持呼喊;从黄静遇害到今天——连续第五百二十九天,这声音必然感天撼地。这就是今天中国公民意识的觉醒,是万死不辞追求法律公正的意志,这样的意志,这样的坚执和强韧,我们可以看到什么叫做改变和如何造成改变。
回顾去年6月孙志刚案结束后我在网上看到黄静母亲求助信,那时黄静纪念馆点击率只有十几万人次。黄静遭遇的压迫感使我无法沉默,接着我的同事、朋友和学生都开始介入。我们原以为中大鉴定后,此案已有转机。但接下来发生的变故一次次打击了我们的理性,到今年黄静心脏标本被毁,我深切体会到什么叫绝望和置于死地而后生……邪恶势力的猖獗激怒了更多的人,更多的媒体工作者和学者参与呼吁、监督。今年三月在北京,由三十七位女性学者签名的呼吁书终于形成了提交政协的提案、五月底央视的报导也大大提高了该案的公众能见度。今天我要说,最困难的时候已经过去了。一年多来的艰难曲折,人们开始认识到“约会暴力”的危害,高法的这次鉴定结果有理由成为惩罚暴力的法律证据。
黄静案很快要开庭审理,我们必须要让施暴者、滥用职权者受到法律制裁。只有当那一天到来,我们才能坦然面对女教师黄静的遗体,这迫不得已而千疮百孔的遗体,它的每一道伤口、每一寸肌肤都在为迟来的正义流血;但这血不是白流的,它一直在浇灌我们的良知。让我们都来支持黄静的母亲、这位被网友推荐当选“2004年最感动中国的母亲”;让我们以推动中国法治的热血告别苦难,治愈我们民族的巨创深痛。
附录一:参加本次鉴定的法医专家名录见该司法鉴定文书第一页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
最高法院司法鉴医学(2004)第066号
委托单位: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案 由: 强奸(中止)
被鉴定人: 黄静,女,1982年9月27日出生
送检日期: 2004年6月28日
鉴定内容: 1、死亡原因
2、死亡方式(有无外力致死的法医学依据)
鉴定专家: 徐英含
浙江大学医学院病理法医研究所 教授
中国法医学会 原理事
中华病理学会 原理事
何颂跃 医学博士 主任法医师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处 处 长
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病理学专业委员会 委 员
周伟 医学博士 副主任法医师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检察技术处副处长
中国法医学会临床学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中国法医学会 副秘书长
刘良 医学博士 教授 博士生导师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系 主 任
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病理学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官大威 医学博士 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院 副院长
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病理学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鉴定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
鉴定材料: 1、湘潭市公安局预审卷宗五卷以所附照片;
2、既往鉴定文书;
3、湘潭市第二人民医院制作的病理切片32张;
4、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制作的病理切片59张;
5、中山医科大学提交法院制作的病理切片24张;
6、本次鉴定活动重新切取的病理切片40张;
7、初次尸体检验现场勘察录像资料;
8、黄静遗体。
以你自我标榜的知识和经验和你作为一个警察的职业要求,你们局长抽的蓝嘴菱蓉王香烟,你能形成什么判断?
当婊子没什么问题,可是当了婊子还想立牌坊就有问题了,你需要反思一下你的言行,是不是存在着当了婊子还想立牌坊的问题。这里的婊子是一个人的主观状况,也就是婊子的气质,说白了就是对一些人(你们局长)曲意迎合,对另一些人(陈教授)却冷言相加。你仔细审视一下你自己,是不是婊子气质?
最高法院司法鉴医学(2004)第066号
委托单位: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案 由: 强奸(中止)
被鉴定人: 黄静,女,1982年9月27日出生
送检日期: 2004年6月28日
鉴定内容: 1、死亡原因
2、死亡方式(有无外力致死的法医学依据)
鉴定专家: 徐英含
浙江大学医学院病理法医研究所 教授
中国法医学会 原理事
中华病理学会 原理事
何颂跃 医学博士 主任法医师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处 处 长
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病理学专业委员会 委 员
周伟 医学博士 副主任法医师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检察技术处副处长
中国法医学会临床学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中国法医学会 副秘书长
刘良 医学博士 教授 博士生导师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系 主 任
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病理学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官大威 医学博士 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院 副院长
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病理学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鉴定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
鉴定材料: 1、湘潭市公安局预审卷宗五卷以所附照片;
2、既往鉴定文书;
3、湘潭市第二人民医院制作的病理切片32张;
4、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制作的病理切片59张;
5、中山医科大学提交法院制作的病理切片24张;
6、本次鉴定活动重新切取的病理切片40张;
7、初次尸体检验现场勘察录像资料;
8、黄静遗体。
一、 案情概要及鉴定经过
据案卷材料反映,2003年2月24日被鉴定人黄静在学校宿舍中被发现死亡,并经过当地公安系统三次法医学家鉴定和物证、毒化检验。此后,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了法医学文证审查以鉴定活动,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因本案相关尸检材料遗失而中止鉴定委托合同。因上述多次鉴定结论存在争议,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通过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我中心进行复核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鉴定工作的相干规定,我中心聘请并组织国内法医学专家赴湖南开展鉴定活动。
为协助本次鉴定活动,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通知黄静家人、嫌疑人、既往参与鉴定的有关人员于2004年6月30日举行鉴定专家组了解案情以相关事宜会。当日,在当地法院组织下,我中心鉴定专家组向黄静家人、嫌疑人、既往参与鉴定的公安系统法医、南京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人分别了解了与案件鉴定的相关事项。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人因故未能参与,提供以原鉴定文书为基础的书面说明材料。经过对案件材料审查,我中心鉴定专家组要求送检法院补充黄静现场遗留的内衣等物证、中山医科大学鉴定时提取组织制作的切片材料,并于2004年7月1日在湘潭市殡仪馆对黄静遗体再次进行法医学剖验。本案在湖南检验期间,送检法院提供现场遗留衣物未提取的说明材料。鉴定专家在对本案所获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和复读的基础上,经过分析论证,达成共同意见,制作本鉴定书。
二、 文证材料审查概要
1、 湖南省湘潭市公安局司法医学鉴定书概要(〈2003〉潭公法检字第204号):
尸表检验:2003年2月24日上午10时检验见,死者黄静尸长161厘米,尸斑呈暗红色,分布于颈后项部、腰背以四肢背侧未受压部位,压之退色,尸僵未形成,角膜透明,双瞳等大,直径5毫米,球睑结膜苍白,嘴唇苍白,口鼻腔及双耳腔内未见明显异常,双手指甲发绀,双下肢腘窝部见小片壮擦痕伤。2003年2月25日下午5时检验见,尸斑压之不退色,各大关节尸僵均已形成。左腘部见5x5CM大小点片状挫伤擦伤痕,伴皮下出血,右腘部见6 x 7CM挫擦伤,伴表皮剥脱。会阴部干净,处女膜完整,无破裂现象。取脑组织、肺、心脏、胰、肝、肾、脾、肾上腺、胸腺、子宫以附件等送病检,取胃内容已胃壁组织送毒物化验。
解剖检验:头皮及颅骨未见明显损伤痕,硬脑膜完整,脑组织未见明显异常改变,气管及支气管内未见明显异常,胸腺大小形态正常,双侧肺呈肿胀饱满,有明显捻发感,切面见大量泡沫液流出,右肺上叶下部部分与膈面有粘连,双侧胸腔未见明显异常,心脏大于死者本人拳头,呈舒张状态,表面脂肪较多,心尖部及左右室后壁散在多处针尖状出血点,位于右心室后壁近室间隔部有一2 x2.5CM大小暗红区,右心室近三尖瓣处有一3 x1.5 x0.3CM大小附壁血栓。主动脉根部冠状动脉处有一2.8 x0.3CM大小条状血栓,部分位于冠状动脉内。在冠脉口两侧部见一3 x 0.4CM范围的浅黄色粥样硬化斑,各瓣膜以乳头肌肉眼观未见明显异常。左室壁厚度1.1CM,右室壁厚0.25CM,二尖瓣周径10CM,三尖瓣周径10.7CM,主动脉瓣周径5.5CM,肺动脉瓣周径8CM。
病理检验(湘潭市二医院0013号病理学报告概要):1、请查询既往有无风湿病史,不排除风湿性心脏病;2、符合主动脉粥硬化(早期)。3、考虑慢性肺淤血;4、其余各脏器除淤血外未见明显病变。
鉴定认为死者黄静系患风心病、冠心病急性发作,在未及时有效的抢救措施情况下,可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和急性肺水肿而猝死,推测死亡时间为第一次检验前3---4小时,距最后一次饭后6小时以上。
2、 湖南省湘潭市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书概要([2003]潭公法物检字第004号):
2003-2-25:送检现场床边地上提取搓成团的卫生纸3张,尸体检验时提取阴道口分泌物和阴道拭子,要求检验精斑。
检验结论:所送检的卫生纸其中一张检出精斑。
3、 长沙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概要([2003]长公刑化字第059号):
2003-3-10:经检验,死者黄静胃组织中未检出毒鼠强、氰化物、有机磷化药。
4、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书概要([2003]湘公刑技第093号):
2003年3月19日7:43时检验:尸体冰冻状态,下腹部两侧有尸绿斑。
尸体检验:头面部于左下颌角后1CM处见一皮下红点,表皮无破损,双侧颈肩结合区皮肤色红,其中右侧见一针尖大小表皮破损。颈后部项背结合区正中第六颈椎处见一 1.3 x 0.4CM表皮剥脱、色红。背部左侧见散在上臂上段外侧见 3.2CM 长的细条状表皮划痕,未破皮肤层,色红。双手腕外侧皮肤色红。左髌骨下方见 1.9 x 0.6CM的陈旧性疤痕,左腘窝在6 x 5CM范围内见六处皮下出血,大小0.7 x 0.8CM~2 x 1.5CM不等,左腘窝内侧见1.5 x 1.2CM、1.7 x 1.2CM、1.2 x 1.8CM三处皮下出血,左内裸处见0.3 x 0.2CM的表皮剥脱,色白;右膝髌骨处见1.3 x 0.9CM的陈旧性疤痕,右腘窝上6CM处见一1 x 0.5CM 皮下出血,右腘窝在6.5 x5.5CM范围内见八处皮下出血,大小0.6x 0.5CM~2.5 x 1.5CM不等,右腘窝在6.5×5.5cm范围内见八处皮下出血,大小0.6×0.5cm-2.5×1.5cm不等,右腘窝内侧见1.5×1.5cm、1.5×1cm、0.8×0.6cm三处皮下出血,上述皮下出血均呈类圆形或类椭圆形,部分交叉。会阴部阴道大阴唇内侧粘膜有脱落,脱落的粘膜色白;胸腹正中线处见解剖缝合线,余体表未见明显异常。
病理检查:湘潭市二医院做死者组织腊块(0013号)29枚,病理切片(0013号,HE)33片以及部分脑、心、肺、脾、胰、肾、子宫、卵巢组织。
肺:不规则肺组织6坨,其中实变似脾样肺组织3坨共9.5×9.5×3cm大小,较大一坨有楔形出血区,底部为胸膜侧,尖端朝向肺门;切面大小为6×3cm;镜下高度淤血、水肿,有出血,肺泡隔坏死,在水肿液与血液中散在较多腐败菌菌落。另三坨肺组织共6.5×5×3cm,灶性淤血,绝大部分肺泡充气。
心:送检心脏已多个平行横断面切开,13×11×3.5cm大小,重200g。镜下所见示有轻度风湿性心脏病,轻度风湿性心内膜炎、心肌炎与冠状动脉炎,轻度冠心病,主动脉微粥样硬化。
其余肾实质死后自溶;肝脏轻度慢性间质性肝炎,肝细胞轻度变性,轻度淤血。脾脏轻度淤血与死后自溶;胰显著死后自溶;脑膜轻度淤血,脑组织轻度淤血、水肿,各部分神经细胞轻度变性。未见出血、坏死病变。子宫呈晚分泌期子宫内膜;一侧卵巢显黄体出血。
鉴定结论:黄静系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而死亡。
5、湖南省公安厅法医物证检验报告概要([2003]湘公刑技字第102号):
2003—3—25:送来下列检材要求进行DNA检验:1、提取死者黄静阴道口擦拭卫生纸一团及床边地上卫生纸七团;2、死者男朋友姜俊武血痕一份;3、死者黄静胃组织一份。
检验结果:现场提取的7团卫生纸中,有4团检出人精斑,精子的基因型与姜俊武的基因型一致,极强力支持上述精斑为姜俊武所留;死者黄静阴道口擦拭卫生纸中未检出人精斑,但有大量上皮细胞,其基因型与死者黄静的基因型一致,极强力支持所送检的阴道口卫生纸中的上皮细胞成份为黄静所留。
6、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概要([2003]湘公刑技字第210号):
2003—6—8:1、根据病理检验结果分析,黄静系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2、双下肢腘窝处小片状椭圆形皮下出血为生前伤,系他人形成;根据损伤特点分析推断,符合表面光滑的条状物体挫压(如手指作用)所致。3、病理检查发现黄静有一定程度的心脏病变,主要表现为心内膜、心瓣膜、心肌间质的炎症、水肿及血管壁细胞成分增多等,这些病变在一定条件下(如情绪激动)可以引起心血管系统的变化(如血栓形成)从而导致上述死亡结果;其体表外伤在这一过程中可以成为一个间接诱发因素。
7、湖南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检验报告概要([2003]湘公刑技字第219号):
2003—6—11 将死者黄静胃组织、胃内容及肝组织送检,要求作常见安眠药(巴比妥、安定、三唑仑、氯丙嗪)成分检验。采用气相色谱、气质联用分析,未检出巴比妥、安定、三唑仑、氯丙嗪成分。
8、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2003]第16号书证审查意见书概要:
审查意见:黄静属非正常死亡,因风心、冠心病或肺梗死猝死的根据不足。
9、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概要(中鉴号:20032016;病理号:3029)
尸表检验(2003—8—2):尸体呈高度腐败状,全身皮肤可见腐败性表皮剥脱及腐败气泡、霉菌斑形成。头皮、胸、腹、后背、双侧腘窝可见缝合的解剖切口。右侧腘窝皮肤见数个境界较清晰的挫擦伤痕伴皮下出血;左侧腘窝皮肤见散在皮下出血,挫擦伤境界欠清晰。
内部检查:颈部皮肤腐败,颈部浅、深肌群可辨认。舌骨、甲状软骨、环状软骨未见骨折。气管内无异物。颈椎未见骨折。背部皮肤及皮组织未见明显出血。胸骨、肋骨无骨折。大部分肺组织仍留于胸腔内,已高度腐败。腹壁未见出血。大部分肝脏留于原位,呈高度腐败,质地如泥。大部分脾脏留于原位,被膜有皱缩,切面液化。胃空虚,各肠段腐败,膀胱完整,切开未见尿液。子宫、卵巢、输卵管等其它器官已被提取。双侧肩部皮下软组织未见明显出血。
大体标本检验(湘潭市公安局提供):心表面及各心腔已被多个断面切开且不完整。右心表面脂肪组织较多。左心室肌厚1.0cm,右心室肌厚0.2cm,心肌切面未见梗死灶。各瓣膜未见粘连、增厚、硬化,瓣膜缘光滑,无赘生物。腱索弹性好,乳头肌未见异常。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管腔直径约0.1 cm,右冠状动脉管腔直径0.2cm,管壁未见粥样硬化斑块形成,管腔通畅。肺组织块切面淤血。部分切面可见小灶性出血。肝、肾切面淤血。脾组织被膜有皱缩,切面轻度淤血。脑、胰、子宫、输卵管、卵巢组织块表面及切面肉眼未见明显异常。
组织学检查:法医病理学诊断:!、肺淤血、水肿、灶性出血;2、部分脑组织轻度水肿。
鉴定结论:黄静因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梗死致死缺乏证据。
三、 本次鉴定检验与调查资料
(一) 尸体检查
1、 体表检验所见
福尔马林液固定腐败女尸,尸长161厘米,尸体僵硬,尸斑暗黑色,见与躯干及四肢背侧未受压处。黑发,发长38厘米。躯干及四肢皮肤表层散在大片脱落。眼球自溶、眼窝塌陷,鼻翼塌陷,牙齿完整无松动、脱落,口唇粘膜无损伤所见,口腔内舌体缺如。颈、胸、腹部正中线剖验切口缝合。右锁骨下有一皮肤缺损,余未检见异常改变。右下肢膝关节内侧见暗红色颜色改变区,范围1.5×1.5厘米,切开见皮内、皮下出血,深达皮下0.4厘米。左小腿中下段外侧有两处皮肤缺损。双下肢腘窝处见缝合切口,仍可见皮肤局灶性灰黑色变色区,逐层切开见黑色变色深达皮下0.3厘米,其下方肌肉组织未见异常。肛门未见异常,阴道前庭、处女膜因腐败及固定僵硬难以观察颜色变化,未见局部撕裂改变。
2、 内部检验所见:
切开颈、胸腹部缝线,暴露颈部、胸腹腔。颈部皮肤、皮下及肌肉组织未见异常。颈椎椎体光滑平整,未见错位与骨折。胸、腹壁皮肤、皮下及肌肉组织除死后改变外,未检见异常。切开右锁骨下缝合线,显示右侧胸肌,见部分深层肌组织呈暗红色,在该区域逐层及多段切开,所见符合尸解后血液浸染特点。喉头、气管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心脏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部分肺组织残留在胸腔,挤压见切面有泡沫样液体流出。腹腔内见大部分肝脏残留原位,少部分脾脏残留原位,双肾及肾上腺、胰腺、胃组织缺如(以前解剖已提取),肠管及大网膜残留,上述组织器官已呈明显腐败后福尔马林液固定所见。其余组织因腐败而辨认不清。
(二)、病理切片所见:
鉴定专家组对法庭提供的,由湘潭市二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制作的病理切片共115张进行了复读。镜检所见如下:
脑:大脑蛛网膜下腔内血管扩张淤血,可见散在红细胞。大脑实质内小血管扩张淤血,部分扩张淤血小血管周围见少量红细胞,细胞及小血管周围间隙增宽。胶质细胞轻度增生,偶见唑神经细胞及卫星现象。皮质神经细胞尼氏体消失。脑实质内未见软化灶。中脑有处见神经纤维脱髓鞘样改变。小脑各层结构未见异常,浦氏细胞周围间隙增宽。
心:心外膜下见局灶性出血,心肌浅层内见脂肪组织,冠状动脉内膜内轻度增厚。心肌细胞横纹清晰,部分心肌纤维波浪样改变,部分区域心肌纤维断裂。心肌组织中见一些脂肪组织出现,部分区域脂肪组织将心肌分隔成小岛屿状,心肌间质纤维增生。有些区域心肌纤维出现明显的排列紊乱现象。可见散在小灶性心肌细胞萎缩、数量减少及局灶性纤维增生。心肌间质部分小血管周围轻度结缔组织增生,间质内未见风湿小体。心内膜未见纤维组织增生、变厚。瓣膜切片中见部分区域嗜苏木素染色稍增强,见少量淋巴细胞,未见赘生物形成。心腔内血块物质呈分层结构状,未见血栓组织学特点,为死后凝血块。
主动脉:内膜轻度增生,可见少数泡沫样细胞。肌层及外膜未见异常。
肺:肺被膜下小血管扩张,淤血。肺泡壁毛细血管高度扩张、淤血,肺泡壁增宽,绝大部分肺泡腔内充满粉染、均质的水肿液,部分肺泡腔内水肿液中见圆形空气泡。肺泡腔内未见成簇的载有含铁血黄素之细胞,肺泡壁及肺泡腔内未见炎症细胞,可见片灶状肺泡腔内出血,肺性肺气肿,偶见小支气管周围少量淋巴细胞。
气管:粘膜上皮有粉红色水肿液夹杂红细胞被覆,粘膜下未见明显炎症改变。
肝:小叶结构清楚,肝窦轻度扩张、淤血,偶见少量肝细胞脂肪变性,未见坏死灶,其余肝细胞未见异常。门管区无异常。
肾:肾小球结构正常,近曲小管上皮自溶,远曲小管、集合管未见异常,髓质血管明显扩张淤血。间质未见异常。
脾:脾窦扩张、淤血,脾小体结构正常。
胰:自溶明显,细胞形态及结构不清。
子宫:内膜增生明显,肌层内小血管扩张淤血,未见其他异常病变。
卵巢、输卵管:组织内小血管扩张淤血,未见其他异常病变。
皮肤2:部分区域表皮结构清楚,细胞核存在,因死后变化严重,未能见到炎症反应。表皮下胶原纤维肿胀、融合,皮下未见出血。其余皮肤切片3表皮高度自溶,无法辨认组织结构,表皮下胶原纤维和皮下脂肪组织所见同上切片。
喉:表皮被复磷状上皮自溶明显,结构不能辨认。骨骼肌横纹可辨,但细胞核已消失。肌束间可见团状组织,由残存淋巴细胞和结构模糊的细胞轮廓(无法确认为红细胞)所组成。同一切片血管内红细胞轮廓可辨,可供对照。
胸腺:实质残存,间质小血管扩张淤血明显。实质内及间质可见小灶状出血。
(三)、即往照片所见:
对送检公安局预审卷宗(第五卷、共43页)中附尸检照片审查,所见结果如下:
1、 卷宗说明2003年2月24日拍摄照片(P26—27)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标明,共6张,反映现场及死者上半身正面观情况,概括描述:
(1) 显示死者睡在床上覆盖被子状况,床左边地面上见四个纸团。
(2) 显示死者上半身部分正面观,面部、颈部以及裸露胸前皮肤未见损伤,口唇苍白,双指甲紫绀明显。
2、 卷宗说明2003年2月25日拍摄照片(P28—32)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标明,共15张,反映尸体检验情况,概括描述:
(1) 身体平卧于铁架尸推床上。尸斑分布于背侧未受压部位,暗紫红色;
(2) 显示双下肢腘窝处皮肤损伤状况。左腘窝6×5CM范围内见多处皮肤青紫色改变,其中见类圆形特点。右腘窝5.0×5.0CM范围内多处皮肤青紫色改变,其中见类圆形特点,有两处青紫红色处存在表皮剥脱。
(3) 心脏检验照片所显示心室腔瓣膜透明菲薄,无赘生物形成。腱索无粘连增粗,乳头肌无增粗短缩。右心室腔内含有暗红色血块物质。
(4) 盆腔及附件剖验照片所显大腿内侧皮肤未见损伤异常。
(5) 肺脏检验照片显示高度水肿,部分肺叶呈气肿状。切面见泡沫状略呈血性液体。
3、 卷宗说明2003年3月19日拍摄照片(P33—38)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说明,制作时间为2003年8月25日,共22张,反映尸体检验情况,概括描述:
(1)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左耳垂下方、右肩锁骨内侧及腋窝、左前臂上段、右前臂上段、右膝关节外侧下方、左下段内踝处,经审查这些照片所显皮肤出现片段、不连续的条纹状青紫色改变,符合腐败静脉网特征。同时照片审查见尸体右下腹出现尸绿。
(2)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所显背部颜色改变,符合尸斑特征。其颈项部正中于第六颈椎处见大小约1.5×1CM皮肤浅表擦痕,照片显示其表面颜色与周围尸斑颜色一致。
(3)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所显右上臂背侧见长约3.5CM的斜行细条状皮肤浅表擦痕,照片显示其表面颜色与周围尸斑颜色一致。
(4)双下肢腘窝照片显示结果与既往照片情况相同。
(5)标明处女膜照片共3张。所显会阴前庭部6点处粘膜见类圆形潮红色改变,其他部位未见相似改变。照片所显处女膜未见破裂痕迹。
(四)姜俊武陈述内容:
因鉴定需要,鉴定专家组向黄静男友姜俊武调查询问了黄静死亡前他们俩人的活动情况,并告知姜俊武必须如实陈述,并为其所述承担法律责任。调查询问结束后,所作记录经姜俊武阅后签名。
姜俊武在此次调查询问中陈述:他于2003年2月23日下午3时左右与被鉴定人黄静进行过一次性活动。当日晚,黄静陪姜俊武及他人玩至24日凌晨2时左右,黄静在他们玩的过程中睡眠,并由其背至车内回黄静学校宿舍,黄静双下肢腘窝处可能系他双手抓住该处背负黄静时所致,当时黄静内穿有棉毛裤、外裤。回家后与黄静发生性活动,性活动过程中采用过骑跨胸腹部体位方式。睡眠中黄静出现口吐白沫、抽搐症状。
四、分析说明
依据现有条件及所能获取的资料,经分析讨论,说明如下:
1、 关于损伤
尸体检验所显示被鉴定人黄静双下肢腘窝处较大范围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以及右下肢膝关节内侧皮肤皮下出血属于生前损伤,符合手指直接压迫、摩擦所致损伤的特点。采用抓住肢腘窝 、在衬垫较厚长裤的情况下背负被鉴定人方式不能解释该损伤形成。照片所显被鉴定人会阴前庭部潮红色改变,不能排除曾受到物体接触可能。
卷宗所附照片中注明家属认为之损伤,经审查符合腐败静脉网特征,同时其中照片也显示右下腹出现尸绿。肩背部和右上臂背侧浅表皮肤损伤符合死后损伤特征。
2、关于死因
本次鉴定经全面阅读送检卷宗、病理切片及再次尸体检验,未发现存在致命性机械性损伤;既往毒物分析中,胃内容及肝组织中未检出毒鼠强、氰化物、有机磷农药、巴比妥、安定、三唑仑、氯丙嗪成分。因此,可以排除因机械性损伤、口鼻及颈部压迫所致机械性窒息、常见毒物所致中毒以及电击、高低温等方式直接导致的死亡。
现场检验表明,被鉴定人黄静全身裸露在床上平卧死亡,现场发现卫生纸团经物证检验证实具有精斑,DNA鉴定结果提示极强烈支持为其男友姜俊武之遗留。结合案情,上述物证检验结果证实被鉴定人黄静生前与其男友姜俊武进行过性活动。
尸体检验见被鉴定人黄静双手指甲紫绀,心尖部及左右室后壁散在多处针尖状出血点;病理学检查示肺组织明显淤血水肿及局灶性出血,心内膜及外膜部分区域小灶性出血、各脏器小血管存在明显淤血表现。提示被鉴定人黄静死亡前存在急性肺水肿和明显的缺氧状态。结合上述病理所见,姜俊武陈述被鉴定人黄静出现的口吐白沫、四肢抽搐症状,符合急性心肺功能衰竭的临终表现。
复读送检病理切片见心肌组织存在一定的病变,表现为心肌内出现部分脂肪细胞浸润,部分心肌纤维被分隔、部分心肌纤维形成排列紊乱状,散在小灶性心肌细胞萎缩、数量减少及局灶性纤维增生。这些镜下所见提示被鉴定人黄静生前心脏存在某种程度的潜在性病理性改变。镜下观察证实心腔内血块物质为死后凝血,未见冠状动脉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以及肺梗死的病理学改变。
案情材料及现场情况表明,被鉴定人黄静死亡前十二个小时已被姜俊武发生过一次性活动,其在姜俊武与他人夜间玩至凌晨时期已疲倦睡眠。在这种状态下,姜俊武与被鉴定人黄静回学校宿舍后再次发生性活动。结合被鉴定人黄静双下肢腘窝处的损伤特点、病理所见及案情材料,鉴定人一致认为,2003年2月24日凌晨,姜俊武以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是引起被鉴定人黄静死亡的关键促发因素。
五、鉴定结论:
被鉴定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根据原件文字录入,页码请以原件为准。)
根据报告,姜俊武以骑跨胸腹部体位方式进行“特殊方式的性活动”严重挤压黄静胸腹部导致黄静窒息死亡。综合本案的其他查明事实可以判定:犯罪嫌疑人姜某企图与黄静发生性关系,遭到黄静的反抗,姜某骑跨于黄静胸腹部,在黄静的挣扎中以重力挤压黄静心胸部位,导致被害人窜到死亡。即姜某强奸未遂致黄静死亡!
1、黄静主观意志不同意与姜某发生性关系(见湘潭警方起诉意见书和湘潭检察机关诉讼书)
2、黄静在姜某企图实施强奸时进行了激烈的抗争以致腘窝部出现伤痕(见黄静腘窝部伤痕照片及第五次鉴定报告)
3、黄静身体未见冠状动脉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以及肺梗死的病理学改变(见第五次鉴定报告)
4、黄静生前心脏存在某种程度的潜在性病理性改变(见第五次鉴定报告),解读这种病变的描述,是许多成年人脏器衰退的表现,病理变化症状尚不能造成突发性死亡。
5、姜某企图与黄静发生性关系,采取了强迫手段(有其口供与黄静腘窝部伤痕佐证)
6、姜某曾骑跨于黄静胸腹部,正是这种骑跨胸腹部位的“特殊性活动”促发了黄静死亡(见第五次鉴定报告)
7、黄静死亡时间是凌晨3时(据第五次鉴定推算),即姜某2时多把黄静背至黄静住处后不久,黄静死亡时姜某就在现场。
8、姜某不是自主性放弃强奸行为,而是因黄静心肺部位在姜某高吨位的严重挤压下产生窒息出现口吐白沫、四肢抽搐等急性心肺功能衰竭的临终表现。
第五次鉴定7月2日作出,一个月后才交与黄母,可见报告发出的艰难,鉴定人员所遭到的压力,也能解释报告中为什么会是这样隐晦的词句,所欣鉴定人员还是表达出了要表达的东西!
白马侦探关于“特殊方式的性活动”是乳交的主观看法已经证实是错误的,有故意混淆是非的掩盖事实真相的用意。
还令人惊诧地看到,姜某后突然出笼的关于黄静腘窝部伤痕由其长时间背负形成的解释与这里出现的自称湘潭法医的言论惊人一致,不由得让人产生湘潭警察与犯罪嫌疑人窜供的可能!
根据报告,姜俊武以骑跨胸腹部体位方式进行“特殊方式的性活动”严重挤压黄静胸腹部导致黄静窒息死亡。综合本案的其他查明事实可以判定:犯罪嫌疑人姜某企图与黄静发生性关系,遭到黄静的反抗,姜某骑跨于黄静胸腹部,在黄静的挣扎中以重力挤压黄静心胸部位,导致被害人窒息死亡。即姜某强奸未遂致黄静死亡!
客观上,造成黄的死亡
不是故意杀人,是过失杀人,相信“前缘未尽”朋友可以接受。
楼主,告诉大家,过失杀人最多是多少年?不好意思,正在学刑法,不过落了好几节课了,正好讲到量刑。
杀一个姜俊武,痛快了少数人,你让法官怎么面对后来人?
作者:笨笨 回复日期:2004-8-6 12:29:11
主观上,姜是为了达到与黄性交的目的,不是为了杀害她
客观上,造成黄的死亡
笨笨 ,那你说这世界上还有强奸杀人罪吗?
这个案子至今已经没有任何悬念:1、发生了性关系;2、违背妇女意志;3、导致死亡。这三个问题都得到了解决,强奸致人死亡罪名就成立了,姜某即使有通天本事,也难逃法网。
如果是你的领导命令你(你们)这么做的,那大家也理解,养家糊口吗,但请你别骂那些反对你的人,至少,他们不是秉承领导的旨意,而是良心。
原来还怀疑郭金昌在关天领钱,现在看来,他的上级主管部门看来不止是网站了。
谁叫你们是湘潭人,现在是右派臭老九小文人复辟的时代,他们都恨毛泽东,所以,你们湘潭人就倒霉了。
晕,都有人来人身攻击了
小心把你丢到半边街去
告诉“笨笨”,强奸(未遂)致人死亡,最多可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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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不知道你这个白痴读那么多书有什么用,一点儿人文涵养没有。为什么那么的要置人于死地?没有百分之百的证据,你不怕冤枉人?姜某也是一条命,把姜某假想成你爹,如果你爹年轻的时候被人冤枉杀了头,怎么办?
在西方文明国家,就是证据确凿十恶不赦的人也不会判死刑,这是基于人道立场,因为每一个犯罪案件都有其背后的社会原因,仇恨和处死罪犯不能解决犯罪的根源,以暴制暴反而会恶行循环。况且,姜某案件很多事实和证据根本不能证明他有罪。疑罪从无就是因为冤死的人不能复活。你们这些白痴,从半年前就看见你们在这起哄,社会和睦安祥靠的是宽容和最大的保障广泛的人权,而不是象你们这些白痴一样喜欢看别人被处决。
我又对白痴弹一回棉花。
告诉“笨笨”,强奸(未遂)致人死亡,最多可判死刑!
回家查书了,保证以后争取不缺课了,不然以后可咋整哦。
1、强奸,是以“插入”为标志的,刑法中明示,只有这一种方式可称之为强奸。至于是否违反女方意志,如果没有证据,咱不妨就适用“疑罪从无”原则?
明白黄家人的感觉,但他们俩不是陌生人。而且,能证明黄静不是被迫的证据却不难取得。她的裤子是被扯破的吗?她的内裤(黄妈妈的证词,已失)是完整的吗?还有她的其它衣物。
2、过失杀人问题,刑法明文规定,轻的为3年以下,重的为3年以上,7年以下;刑法有明文的除外,比如说确认姜为强奸杀人,可以适用至死刑。
请参看“强奸”方面定义,基本上,这个很难。
我注意到,半年前,记者采访姜俊武时,他表示当晚确与黄静发生了亲密关系,说是“难以启齿”,现在看来,他指的是“特殊性行为”。同时,他告诉记者,从一开始就向公安说明。
至于全国影响,公平地说,不是姜家单方面造成这一现状的。
黄静死时为何被子会盖过鼻子(正面仰睡,一般盖头睡的有这样吗?)?
黄静的内裤为何不见了?
心脏标本为何不见了?
为何多次尸检结果都不一样?
为何过了很久才立案?
等等。
你真像是姜金有,我只根据现有公开了的真实的证据材料作了判断,你就急得这般失脱人形,吐不出人话来。谁要杀姜俊武?是姜俊武他自己,和他的爹妈、当地的包庇者们。当姜俊武作出有违法律的事,他必受到法律的制裁。鉴定和侦察不过是查清事实真相,还原案发现场,虽然几经波折,历经千辛万苦,黄静案终于以最接近事实的结论揭开了姜俊武对黄静犯下的涉嫌强奸(未遂)致黄静死亡的谜底。法律是公正的,人民必定监督执法者公正执法,谁违反法律,那他终究逃脱不了审判。当姜俊武对黄静犯下强奸(或未遂)致黄静死亡的案子后,如果不是姜家包庇,不是动用多种关系掩盖事实真相,制造出如此之多的迷局,给公正执法制造如此之多的障碍,给人民留下如此之多的不满和失信,给公安形象带来如此之多的污垢,等等等等,那姜俊武也许罪不致死,判处十年以上徒刑。
你还抬出西方文明与人权的学说,你怎么没有用西方的人权与文明武装你的修养与道德的呢?西方的文明和人权就是这样教你尊重别人尊重妇女尊重妇女的意志的吗?你连起码的尊重都没学会,你还具备什么文明?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已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医学鉴定书,已告知天下黄静的死百分百地不是自然死亡,是他杀,姜俊武必须对黄静的死负法律责任,这将由法庭根据法律事实和法律条文来判决,你可以用人道主义精神去感化审判人员,只是法律没办法答应。对于同样的有着尊严的人,一位遵纪守法的中国公民,一位花样年纪的女孩,一个同样是父母心尖的宝贝,黄静为什么就没能享受到你人道主义的关怀?你从开始就参与着掩盖事实真相,竭尽力气恶毒地攻击渴望公正的人们,到现在还用所谓的西方文明与人权和人道主义关怀为姜俊武说情,怕不是简单的立场问题吧。
当今社会要和睦安祥,必须扬善抑恶,对恶者,必须依靠法律实施铲除!!!
太多的疑问了。
让我相信JC,母猪都会上树了。
在湖南湘阴,我可亲身领教JC跟黑社会勾结的魅力了。
记得大学宿舍中,至少有两个人喜欢这样睡,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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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静的内裤为何不见了?
丢失的物证,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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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多次尸检结果都不一样?
是啊,第四次与第五次也不一样,陈教授这么高水平的教授也有被否定的地方,那第六次会不会比第五次的专家水平高?
一个区区副处调,还是退休的。能买通当地的法医已属不易,省、地两级,估计就已经超出能力范围了。至于中央来人,第五次鉴定,说他也能买通,你信吗?
如果非要说发生了什么情况,估计是杨乃武与小白菜式的,基层人员的素质差,发生了让专家、网民、黄家无法原谅的错误,地、省各级法医只能将错就错,以保官位。
“姜俊武在此次调查询问中陈述:……黄静双下肢腘窝处可能系他双手抓住该处背负黄静时所致,当时黄静内穿有棉毛裤、外裤。回家后与黄静发生性活动,性活动过程中采用过骑跨胸腹部体位方式。睡眠中黄静出现口吐白沫、抽搐症状。”
“尸体检验所显示被鉴定人黄静双下肢腘窝处较大范围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以及右下肢膝关节内侧皮肤皮下出血属于生前损伤,符合手指直接压迫、摩擦所致损伤的特点。采用抓住肢腘窝 、在衬垫较厚长裤的情况下背负被鉴定人方式不能解释该损伤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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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姜对专家组撒了谎。命案过去的一年半后,姜的口供还有多少
可信度?
前后如此矛盾,从现在来看,起码黄静死时,姜就在现场而且未施援手。
“复读送检病理切片见心肌组织存在一定的病变,表现为心肌内出现部分脂肪细胞浸润,部分心肌纤维被分隔、部分心肌纤维形成排列紊乱状,散在小灶性心肌细胞萎缩、数量减少及局灶性纤维增生。这些镜下所见提示被鉴定人黄静生前心脏存在某种程度的潜在性病理性改变。镜下观察证实心腔内血块物质为死后凝血,未见冠状动脉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以及肺梗死的病理学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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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前后几次的鉴定如此不堪一击,这种水平还能破什么案?!!
所以,只要你是公安,你就必定胡说八道.更何况你是个湘潭公安.
姜对高法的鉴定专家组撒了慌。
公安系统的法医鉴定与事实不符,显然这种结论的得出已超出了技术致错的范围。
在此案的侦破过程中,阻力重重,许多巧合事件让人难以用正常二字来形容。
有些为姜辩论的人已哑了口。
许多网友的发言理智而严谨,如爱好文艺、前缘未尽等网友,其正义浩然之气让人叹服。而那些“枪手”的狡辩之词则不堪一击,且狗急乱咬人之态已出。
所以,只要你是公安,你就必定胡说八道.更何况你是个湘潭公安.
不知教授能否给个答案。
科学、客观的看待问题,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
请熟悉案情和医学的多发言
要是你的家人也像黄静一样惨死,你还能有这种心态,到是令人佩服!想来必定已不是人类。
难道只有用刀杀人才叫杀人犯吗???
走自己的路,让别人去死吧!
看来新交通法,就是持阁下这种观点的人制订出来的。
因姜的特殊性行为促发死亡,过失杀人成立,否定故意;适用死刑的机会,只看是否能定义为强奸。
强奸,12小时前双方曾发生性关系,加上刑法中明文规定“半推半就”或多次性行为“一般不宜定为强奸”,与法与理,姜家占尽优势,怪不得黄家拒不接受第五次鉴定。
最重要的一点,这是最高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的专家,下一次鉴定,最多还是他们的同事进行,中国官场的规矩。。。。
除非高层为了安抚网民之心,痛下决心,斩立决,把“一般”算成例外。
可,这对姜俊武公平吗?这对中国法制建设有益处吗?
就像张金柱酗酒驾车撞死人,被舆论杀死后,全国再出同样案件,你让法官如何是好:明明是交通肇事罪,死者家属非要按张案定故意杀人罪,搞得司法界乱七八糟。
靠,昨天晚上刚想到黄的裤子问题,是定义为强奸最有力的证据,今天就看到这句话,说姜后面没人指点,是打死他我也不信的。
老实说,有过GF或性行为的男性都明白,女性不同意的情况下,完整的脱下她的棉手裤、外裤,可能性有多大?
哪个网友给个链接,案情有提到过她的裤子的状态吗?
多种资料显示,成年女性,在双方没有借助外力的情况下,是完全可以保住贞节的。
黄的棉裤和外裤,不知现在的状态如何,作为黄家,不如希望它也“莫名”消失,就像内衣一样,不然,后果将使他们难以接受。
就我所知,任何刑事案件,公诉方现在非常小心,没有把握的罪名,是不敢随便按的,毕竟,人家也有自己的考核。
姜的父亲,作为税务局的领导,不应该不懂,出“事”后的处理方式。
其实黄家的重点,不应放在尸检上,应该发动一切力量,找到所谓姜家买通县里的证据,只要找到一丁点儿,再放大一大点,不信他姜俊武不死!
又一次仔细了本贴全文,这句话让人哭笑不得,这事已经一年有余,黄家的刑法水平,进步确实不如姜氏来得快。
就此句而言,相信网友马上就能造出个反问句来。
多种资料显示,成年女性,在双方没有借助外力的情况下,是完全可以保住贞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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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人如其名,笨的可以,竟然得出这样的结论来。
我也半信半疑,没经历过事,不好瞎说。确实有许多书上提到过,不是我得出的结论啊!如果是夏天,信的成分少,疑的成分多。
看看还有没有枪手出来。
至于俺,QQ号是五位的,sohu邮箱是四个字母的,天涯显示我是1999年注册的,奇怪,记得至少应该是99年前啊?
陈玉川否定了黄是因心脏病而死。
陈玉川的结论:黄静因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梗死致死缺乏证据。
你自己再看一遍陈教授的结论。下午13点有课,法理学,证据学、刑法都此案作为案例讲述,妈的法理学上节课结束时老师也启发讨论此案。总觉得,全国全社会这么窥视一个花季少女的隐私,太失德了。当然,如果正义得到申张,还是值得的。
死者已矣,善恶有报,天若有情,定慰亡灵!
陈玉川的结论:黄静因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梗死致死缺乏证据。
陈玉川否定了黄是因心脏病而死。
在公安已宣称了黄是因心脏病而死的情况下,陈的结论是可以这样理解的。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已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医学鉴定书,已告知天下黄静的死百分百地不是自然死亡,是他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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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观点,还是法院的观点,黄家好象不认可啊:“黄静家属回答:首先感谢人民法院组织的本次鉴定,鉴定结论比公安部门有进步。但结论明显是在为姜俊武开脱罪责,照顾公安面子。用特殊性活动掩盖强*谋杀。例如对黄静喉、颈、右胸、手臂、手腕等外伤都没认定,黄静被抓伤的手腕、手臂,7月1日拍的照片还看得清,中大法医鉴定的喉头可疑血块、右胸部等明显伤痕都没有认定,黄静根本没有病理改变,又强加潜在病理改变,这些都与事实不符,家属仍不能接受这次鉴定结论。”这是楼上那个爱好文艺提供的,好好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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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这是黄家的律师的看法,姓姜的连强奸都够不上,艾教授从一开始就关心黄案会连这都不知道.整个事件给我们一个教训,以后各位和自己的性伴侣要干些什么的话---包括已婚的,因为婚内强奸也是有的.最好先立个协议,双方先声明是自愿的,没有心脏病,高血压等慢性病,对方对由此引起的后果,概不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采去艾教授认可的姿势去做.这样一旦对方发生意外---这谁都保不准,丈母娘找上门时,不至于吃官司,乃至吃花生米.
你那么关心黄案能否告诉我那陈教授那份鉴定书是否合法
司法鉴定书(缩略语为“鉴”):
司法鉴定书是司法鉴定人对所委托的专门性问题得出鉴定结论后出具的鉴定文书。出具司法鉴定书的基本条件是:提供的资料系统完整,送检材料齐全,实验条 件(技术方法和设备)完备,能得出鉴定结论。
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缩略语为“咨”):
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是司法鉴定人对委托咨询或者难以形成鉴定结论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分析意见书。出具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的基本条 件是:因资料不完整、检材不符合条 件、技术条件限制等而不能得出鉴定结论。
从上可以看出司法鉴定书在本案中只有在能得出鉴定结论:即黄静死因的情况下才能开具。如果陈玉川因缺乏证据得不出黄静的死因,仅得出黄静死于心脏病证据不足的话,那他只能开具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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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的对不对,如果陈教授那份鉴定书违法了,应该怎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
“复读送检病理切片见心肌组织存在一定的病变,表现为心肌内出现部分脂肪细胞浸润,部分心肌纤维被分隔、部分心肌纤维形成排列紊乱状,散在小灶性心肌细胞萎缩、数量减少及局灶性纤维增生。这些镜下所见提示被鉴定人黄静生前心脏存在某种程度的潜在性病理性改变。镜下观察证实心腔内血块物质为死后凝血,未见冠状动脉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以及肺梗死的病理学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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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是:"未见"!!连可疑都够不上!!!
再看看公安部门前几次的结果,不是冠心病就是肺梗死,
看同样的病理切片,得出如此相反的结果,不要告诉我,公安
的法医不会看冠心病和肺梗死的病理切片!!
吴建群真是一代神医,仅凭肉眼就得出是心脏病死,而后的尸检报告
竟然也就是死于心脏病,嘿嘿!!
"被鉴定人黄静生前心脏存在某种程度的潜在性病理性改变"
"鉴定结论:
被鉴定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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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种程度" 、"潜在性",哈哈
专家组无非想说明,黄静的死,是由于其“心脏存在某种程度的潜在性病理性改变”,“因姜俊武采用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
试问,致命的究竟是“某种程度的潜在性病理性改变”,还是“姜俊武采用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
专家的意见似乎就是说,黄静的死,纯属意外!
哈,厉害厉害,佩服佩服!!
竟然也就是死于心脏病,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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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心脏病死的,就是谋杀吗?我在几个月前和前缘未尽说过:黄静是不是得心脏病死的不重要。黄静是不是谋杀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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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们已经对姜的供诉提出反驳,说明其口供不可靠,可是:
“案情材料及现场情况表明,被鉴定人黄静死亡前十二个小时已被姜俊武发生过一次性活动,其在姜俊武与他人夜间玩至凌晨时期已疲倦睡眠。在这种状态下,姜俊武与被鉴定人黄静回学校宿舍后再次发生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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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姜新出炉的“黄静死亡前十二个小时已被姜俊武发生过一次性活动”一说,为何又如此确信??!!
什么“案情材料”?就是姜的新口供吗??
什么“现场情况”??难道连死前12的“性活动”(??)也找到了?
----真是滑天下之大稽啊!!
专家此行收获颇大啊,公安们调查了这么长时间都无所获,专家一来,什么背负黄静形成腘窝伤痕,什么黄静死前12小时已于姜发生过性活动统统都审出来了!!(因鉴定需要,鉴定专家组向黄静男友姜俊武调查询问了黄静死亡前他们俩人的活动情况,并告知姜俊武必须如实陈述,并为其所述承担法律责任。调查询问结束后,所作记录经姜俊武阅后签名。)
什么病理学专家,简直是神探啊!!
姜某的杀人是和强奸密不可分的,量刑需按照刑法第236条第三款:“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下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根本与过失杀人挨不着边。
你怕认定不了姜强奸或强奸未遂?给你看看这个:“湘潭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2003)潭公诉字第18号。:“2003年2月24日凌晨两点多钟,姜俊武和黄静回到临丰学校黄静宿舍,洗漱后,俩人睡在床上相互亲吻、抚摸,犯罪嫌疑人姜俊武为达到与黄静发生性关系的目的,提出要脱黄的短裤要求,黄不同意,抓紧裤头说:“不要,不要,等结婚是总是你的。”后姜执意要脱,并欺骗说:“不会插入。”姜便脱下黄的短裤,随即,姜脱下自己的短裤。此时,黄躺在床上,为防止姜把阴茎插入自己阴道内,夹紧双腿,姜将两腿先后插入黄两腿之间后,双手从外侧插入黄双下肢腘窝处的,用力向外侧扳黄的双腿,致黄双下肢腘窝处软组织挫伤。黄一边夹住双腿反抗一边哀求说:“不要!不要!”姜见黄仍不从,便自动放弃与黄发生性关系,兴奋之后将精液射在黄的肚子上,后用卫生纸擦拭精液丢弃在现场。黄在上述过程中死亡。”还有“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对姜俊武的起诉书”,稍后发到后边。当然,这两样东东都还是建立在黄静的死因是因病自然死亡的基础上,以姜某的口供为基础作出来的,根本没有过现场侦察,包括你问黄静的衣裤,你没看中央电视台节目吗?黄静衣裤失踪也正是人们对湘潭警方不作为的重要质疑呢,黄静被撕破的衣裤警方现场不收集,黄家从正想藏匿的姜某手中抢夺下来郑重地交到警察法医吴某手里后,却在警方的证据材料中失踪了,湘潭方面还存在其他多方面包庇姜某的重大嫌疑。但这起诉意见及起诉书也能坐实姜某的强奸(未遂)罪行了。现已查明黄静的死因是姜某的特殊性行为即骑跨式性行为促发而死,真实死因与死亡时间真相的揭开,黄静即死于姜某的强奸过程中,姜某强奸致人死亡也已没有了什么悬念。下段较清晰的表述希望你能看得懂(广西南宁正一法律事务所黄远雄):二、姜俊武的行为构成了强奸未遂致人死亡的犯罪
(一)、犯罪客体
姜俊武用手扳开黄静夹紧的双腿强行与之实施性交的行为直接侵害黄静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是犯罪的直接客体,是强奸犯罪的构成要件;该行为虽然与黄静的死有关,但不是直接侵害黄静的生命权利,不属于杀人犯罪构成的要件,但在量刑时必须按法定的“致人死亡”的情节处罚。
(二)、客观方面
姜俊武实施了用手扳开黄静夹紧双腿强行与之实施性交的客观行为。
姜俊武未能奸入黄静的性器官不是姜俊武的自动放弃而是由于黄静夹紧双腿等反抗、黄静突然抽搐的意外现象、姜俊武射精后的部分满足和意志骤减。
(三)、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主观方面
姜俊武明知黄静不同意而强行性交会产生伤害黄静性权利的结果却故意实施。
附: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潭雨检刑诉(2003)219号
被告人姜俊武,男,25岁,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大专文化,身份证号码:430302197801221577,湘潭市国税局雨湖区分局管理三科副科长,住湘潭市国税局宿舍新楼四栋一单元二楼,因涉嫌强奸(未遂)于2003年6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湘潭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经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姜俊武涉嫌强奸(中止)罪于2003年8月1日移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已于同年8月4日告之被告人姜俊武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之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代理人,该院经审查后于同年8月19日至9月8日及9月30日至10月17日共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后,于同年12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5月,经人介绍,被告人姜俊武与湘潭市临丰学校女音乐教师黄静认识,俩人在随后的交往中确立了恋爱关系。2003年2月24日凌晨3点左右,姜俊武在临丰学校黄静的宿舍内与黄同睡一床,姜俊武提出与黄静发生性关系,黄不同意。姜俊武强行要与黄性交,黄静夹紧双腿反抗,姜俊武用双手扳黄的双下肢腘窝,企图扳开黄的双腿,黄仍不从,被告人姜俊武便放弃奸淫。当日早晨,黄静因病死亡。
经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黄静系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其双下肢腘窝处有小片状椭圆形或类椭圆形皮下出血为生前伤,系他人形成,根据损伤特点分析推断,符合表面光滑的条状物体挫压(如手指作用)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姜俊武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结论;5、现场勘查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俊武与被害人黄静虽系恋爱关系,但违背黄静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黄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姜俊武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俊武在强奸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条之规定。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邓春岳
代理检察员:邹利民
2003年12月22日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章)
湘潭市这种腐败,低能的官员搞出来的东西,你也好意思拿出来。
不是心脏病死的,就是谋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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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从来没说过“不是心脏病死的,就是谋杀”。
你说“黄静是不是得心脏病死的不重要”,真的不重要吗?
你此说其实是在为公安法医开脱,他们为什么要撒谎?这难道也不重要吗??
不要混淆视听,替造成此案迟迟不破的众多责任者推脱责任!!
是的,“是不是得心脏病死的不重要”,“是不是肺梗死的不重要”,尸检的结果都不重要,那么,还尸检个屁啊!
可笑!
懒的多说,几个月前就谈过了,你去翻翻以前我的贴子。
TO 前缘未尽
湘潭市这种腐败,低能的官员搞出来的东西,你也好意思拿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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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腐败,低能的官员能搞,别人难道就不能贴?
想当初,这些可是姜脱身的法宝啊,如果没有后来的事情,这些可就是严肃的法律判决的依据啊!!!!!
现在你居然说:“你也好意思拿出来。”简直就是自打耳光!
……
少在这儿出丑了,我也懒的再替你上法律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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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还是你留在这里出丑吧,脑子没进水的读过几本法律书的
liam876,继续现吧,你就。
liam876,继续现吧,你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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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那本事就别在这儿现,要当DX也要掂掂自己的份量.
这次谈谈那个艾晓明吧.她的文字功夫似乎很好,听说人也长得漂亮,最近也是在关天茶舍里,看到一篇想拥抱艾晓明的文章,颇为艾的美丽和风度所倾倒。今日看到"波涛浩淼"转发的中山大学性别教育论坛召集人艾晓明教授《“特殊性行为”与强暴致死——对黄静的第五次尸检报告说明了什么?》的帖子,觉得这个艾教授真是不简单,不但文章写得好,而且比医学专家、比法医学专家还专家,可谓是全能教授了。
艾教授是一个敢于否定权威的专家,她最相信的是原黄静案代理律师刘路,虽然陈玉川也不相信刘路(因为他没有认定颈部的损伤,也是刘路在骗可爱的艾教授了,不然陈玉川一行的人讲了是掐颈死的,为什么就不写到鉴定书里呢?),但艾教授却拿他的话作为了认定杀人的依据了。这还不算,最令那些学医的,学法医的人佩服的莫过于对“骑跨胸腹部体位”对死亡病理过程的认定,到底是进行“性活动”研究的学者,她一看就知道了,“这么多处心肺脏器出血和淤血哪里来的,因为一个体重约160斤的男人直接骑在体重约90斤的女子胸腹部,压得她内脏出血,简单地说就是把她压死了。黄静死于被告的进一步强暴,当场内脏淤血、窒息致死”,根本就不需要去论证,这种体位会不会导致这样的结果,要导致这样的结果会要是在什么情况下。她也懒得去问她们本校的陈玉川,因为她其实对陈也不小屑一顾的,因为陈玉川根本没有认定强奸,更不用说认定什么“骑跨胸腹部体位”能造成“当场内脏淤血、窒息致死”了。当然一般的教授可能会要做很多的实验,然后进行统计分析,算出一个什么值的,然后很谨慎地下个“可能”的结论,艾教授是全能教授,她要什么那多繁杂的实验干什么,她说什么就是什么!
艾教授还是一名优秀的法官。她其实也知道,黄与姜两人在一起有好运么些可以理解的性行为,她也知道,黄的处女膜没有破,证明以前黄根本没有和任何男性或是什么器具发生过性关系,但她很坚决地批判我们最高院请的法医专家们,为什么通篇“没有任何地方提及‘强奸’或者‘强暴’一词”,是啊,她非常偏执地坚持着在《凤凰卫视》面向全世界观众的瞎谈。最高院的结论令她的面子上有些过不去了,美丽的脸蛋骤然泛起红晕,其实更好看了,其实也不用躲的。
艾教授很健谈,帖子洋洋洒洒写了那么多。常人一般都抓住要点,比如说针对鉴定的事实和结论,大家就会认为:第一,黄静是因心脏方面的疾病死的;第二,黄和姜发生了非性交方式的性行为;第三,即使姜和黄的“骑跨胸腹部体位”的性活动存在,也不是导致黄死亡的必然要素,只是一种促发因素;也就是说,黄如果没有心脏方面的疾病,黄就不会死;第四,没有证据证明姜强奸,腿的伤符合手指直接压迫、摩擦所致损伤的特点,但到底是在什么情况下形成的,鉴定书没有说明。艾教授的思维不是常人可比的,她虽然对鉴定书中的主宾关系分析得很清楚,但对结论的主次却看不清楚了,一昧地说黄是被强暴致死的。
艾晓明是研究性的专家。她发表过诸多的关于性的文章,但我未曾拜读过什么。不过,既然是研究性的,对于“骑跨胸腹部体位”的性方式不知道有没有过研究。不管艾教授研究过还是没有研究过,对于艾教授下的“骑跨胸腹部是什么意思?就是整个骑在黄静胸腹部强奸施暴”这样的定义,我感到很后怕,我相信每个看到这个性学专家下的这个定义都会后怕的,而且我相信以后谁也不敢再用这个方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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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谈谈那个艾晓明吧.她的文字功夫似乎很好,听说人也长得漂亮,最近也是在关天茶舍里,看到一篇想拥抱艾晓明的文章,颇为艾的美丽和风度所倾倒。”
这个白马侦探有趣,谈问题还把别人的长相怎么样都带了进来,这个和问题有关么?还是希望这样就让你不去注意你的许多混淆逻辑的错误。
“艾教授还是一名优秀的法官。她其实也知道,黄与姜两人在一起有好运么些可以理解的性行为,她也知道,黄的处女膜没有破,证明以前黄根本没有和任何男性或是什么器具发生过性关系,但她很坚决地批判我们最高院请的法医专家们,为什么通篇“没有任何地方提及‘强奸’或者‘强暴’一词”,是啊,她非常偏执地坚持着在《凤凰卫视》面向全世界观众的瞎谈。最高院的结论令她的面子上有些过不去了,美丽的脸蛋骤然泛起红晕,其实更好看了,其实也不用躲的。”
通篇臆测,你恶心不恶心啊?
清末杨乃武一案把把浙江大小官员百余人都牵扯了进来,从钦差大臣封疆大吏到7品芝麻官,没有人不为这个案子日思夜想,好瞒天过海。于是打手写手,抓牙走狗纷纷出洞,抹黑栽赃,销毁证据无所不为,一个省的大小官员力量实在强大,这个案子还真的差点不了了之了,幸亏这个世上还有讲正义,讲公正,不畏权势的正义大员,终于把这些个狗官给办了。
这个黄静案也让湖南大小官员,抓牙走狗寝食难安,销证据,颠倒黑白。可惜天下不是你湖南人的天下,你湖南人权再大,也不可能被想一手遮天。
湖南大小官员尽管动员全部力量,可注定不是全天下追求公义人的对手。
怎么黄家搞来搞去老是发那些老掉牙的东东?占地方,影响网友们讨论.建议版主删去这些陈旧的东西.
这个人似乎很喜欢变花样?!我就不懂了,事实就是事实,难道要像湘潭警方那样今天把证据弄丢了,明天又把某部分器官焚烧了,这才时尚?!
PS:怎么那些替姜某说话的人的ID绝大多数都是新注册的?!
touyun
给大家介绍一个新论坛:www.6428.net
好像新来的就不能发言?这是哪里来的强盗逻辑?
回被圈了:
你似乎乐于窥视别人的个人资料,由此可知。。。。对不起,我的思维又有些混乱。
对于艾教授,凡是看过《与艾晓明老师一晤》(作者:颠-当)的人,看到作者结尾处的“我有个冲动,想和她拥抱一下”(网址:http://www.tianyaclub.com/New/PublicForum/Content.asp?flag=1&idWriter=0&Key=0&idArticle=109289&strItem=no01),无不和作者有同感。一谈及艾教授,有这种想法是正常的,除非你不正常。
通篇臆测?我不知道艾教授写的狗屁文章有几个字不是臆测。还有那些老掉牙的公布了几十百把次的说是黄静身上有300多处伤的文章是不是臆测?艾教授在凤凰卫视说了什么话?你恐怕没有听过,你既然没有听过,你就无权说我是臆测了。
艾教授是一个好人,是一个很热心很有正义感很有同情心的人。但好人也是会犯错误的。她是好人,所以很容易受骗,她是好人,所以更容易上当。
街边,一个可怜的脏兮兮的小孩跪在地上不语,地上放着用塑料包好了的求助信,信写的非常感人,那些富有同情心的热心人经过,顿感自己是天使,拯救小孩子的使命非他莫属,于是他给了钱给小孩,旁边那些知道小孩子是骗人的,也不提醒这个天使,只是内心暗暗嘲笑着天使,有一个人看到天使经常被这个小孩所骗,忍不住将实情告诉了天使,但天使很偏执,依然每天给那个小孩一些什么。这并不影响天使的形象,天使依然还是天使。
我对这个案件的观点都在里面了
为了避免朋友的麻烦
我把他的名字都用"匿名"来代替
当然肯定又有人要骂我是姜家的枪手
就随他骂去吧
2004-08-07 12:07:32 历史游客
http://www2.tianyaclub.com/new/Publicforum/Content.asp?idWriter=0&Key=0&strItem=no01&idArticle=109343&flag=1
知道这个事件吗?
2004-08-07 12:27:12 匿名
黄静案啊, 现在很热啊。。
不过好象官方的解释老是不能使人信服啊。。
2004-08-07 12:09:27 历史游客
当初我曾经注册了应该账号来论战.....
2004-08-07 12:28:40 匿名
你的观点是什么呢?
2004-08-07 12:10:43 历史游客
当然我不是站在黄家这边了
我始终认为黄母是在有意挑起人们廉价的同情心来尽可能的要价
吃饭先..
2004-08-07 12:30:01 匿名
不是吧。。。
一点同情心都没有。。
2004-08-07 12:32:06 匿名
那你认为黄静是自杀还是他杀呢??
2004-08-07 12:23:11 历史游客
不可能是自杀
也不会是他杀
只是因为身体原因
在XX过程中谇死而已
然后那个男的因为看见她突然死了
以为是自己错手杀了她
所以就惊慌失措想掩埋过去而已
2004-08-07 12:42:41 匿名
噢。。。 那身体上的伤痕怎么说。。。
2004-08-07 12:25:28 历史游客
身体上的伤痕真的有黄母说的那么多吗?
他们请来的那个中大教授尸检报告有提到多少?
2004-08-07 12:45:13 匿名
不排除人文致死的可能。。
2004-08-07 12:27:11 历史游客
唉
XX过程中谇死的多了
2004-08-07 12:49:44 匿名
1年前还没有黄静案吧。。。
2004-08-07 12:31:51 历史游客
都拖了多少年了?
你以为是今年的事情?
2004-08-07 12:50:46 匿名
尸体能保存这么长时间吗?
2004-08-07 12:33:29 历史游客
所以会腐败
然后黄家的人就说是有黑幕.....
而且还拖欠殡仪馆的费用
拖了1年多还没有付
然后殡仪馆威胁要烧掉尸体时
他们就说是黑手要烧掉证据
所以我对黄家没有一点好感
2004-08-07 12:53:06 匿名
是冰冻保存身体吗?
如果是冰冻保存, 那可以保存很长时间。。。
2004-08-07 12:35:36 历史游客
不要忘记都开箱解剖多少次了
每次都在常温在暴露那么长时间
会保持完好才是怪事
2004-08-07 12:54:35 匿名
就5次啊!
最近的一次是第5次解剖尸体。。。
2004-08-07 12:36:54 历史游客
次数不是问题
问题是暴露在常温下的时间
人死后过多长时间开始腐烂你知道吗?
12个小时之后
2004-08-07 12:55:49 匿名
解剖不需要那么长的时间吧。。。
2004-08-07 12:38:01 历史游客
看他们的描述都要至少一个小时
开始腐烂的尸体在常温下暴露一个小时以上
你以为会怎么样?
2004-08-07 12:40:29 历史游客
这个帖子后面有付第5次尸检的报告
2004-08-07 12:41:34 历史游客
皮肤2:部分区域表皮结构清楚,细胞核存在,因死后变化严重,未能见到炎症反应。表皮下胶原纤维肿胀、融合,皮下未见出血。其余皮肤切片3表皮高度自溶,无法辨认组织结构,表皮下胶原纤维和皮下脂肪组织所见同上切片。
2004-08-07 12:42:05 历史游客
显示死者上半身部分正面观,面部、颈部以及裸露胸前皮肤未见损伤,口唇苍白,双指甲紫绀明显。
2004-08-07 13:00:33 匿名
解剖的时候应该在空调室吧。。。
尸体是有腐烂,
但是绝对不是高度腐烂。。。
2004-08-07 12:43:08 历史游客
说得这么绝对
你有多大的把握?
2004-08-07 12:43:40 历史游客
审查见照片无日期说明,制作时间为2003年8月25日,共22张,反映尸体检验情况,概括描述:
(1)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左耳垂下方、右肩锁骨内侧及腋窝、左前臂上段、右前臂上段、右膝关节外侧下方、左下段内踝处,经审查这些照片所显皮肤出现片段、不连续的条纹状青紫色改变,符合腐败静脉网特征。同时照片审查见尸体右下腹出现尸绿。
2004-08-07 12:43:57 历史游客
(2)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所显背部颜色改变,符合尸斑特征。其颈项部正中于第六颈椎处见大小约1.5×1CM皮肤浅表擦痕,照片显示其表面颜色与周围尸斑颜色一致。
(3)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所显右上臂背侧见长约3.5CM的斜行细条状皮肤浅表擦痕,照片显示其表面颜色与周围尸斑颜色一致。
2004-08-07 12:45:11 历史游客
所谓的皮肤外伤
在第5次尸体检查的结果分析
大部分都是尸斑和腐烂造成
唯一认可的伤痕是双下肢腘窝
你说黄母的口述有多少可信?
2004-08-07 13:03:40 匿名
因为第5次尸检中都没有提到
尸体是高度腐烂啊。。。
在冰柜中保存尸体, 即使拿出来解剖5次,
也很难出现高度腐烂的情况啊。。
2004-08-07 12:46:33 历史游客
标明处女膜照片共3张。所显会阴前庭部6点处粘膜见类圆形潮红色改变,其他部位未见相似改变。照片所显处女膜未见破裂痕迹。
黄母竟然说第1次尸体检查的法医指着尸体对她说阴道撕裂,明显是强奸造成的
2004-08-07 12:46:53 历史游客
姜俊武在此次调查询问中陈述:他于2003年2月23日下午3时左右与被鉴定人黄静进行过一次性活动。当日晚,黄静陪姜俊武及他人玩至24日凌晨2时左右,黄静在他们玩的过程中睡眠,并由其背至车内回黄静学校宿舍,黄静双下肢腘窝处可能系他双手抓住该处背负黄静时所致,当时黄静内穿有棉毛裤、外裤。回家后与黄静发生性活动,性活动过程中采用过骑跨胸腹部体位方式。睡眠中黄静出现口吐白沫、抽搐症状。
2004-08-07 12:47:21 历史游客
1、 关于损伤
尸体检验所显示被鉴定人黄静双下肢腘窝处较大范围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以及右下肢膝关节内侧皮肤皮下出血属于生前损伤,符合手指直接压迫、摩擦所致损伤的特点。采用抓住肢腘窝 、在衬垫较厚长裤的情况下背负被鉴定人方式不能解释该损伤形成。照片所显被鉴定人会阴前庭部潮红色改变,不能排除曾受到物体接触可能。
卷宗所附照片中注明家属认为之损伤,经审查符合腐败静脉网特征,同时其中照片也显示右下腹出现尸绿。肩背部和右上臂背侧浅表皮肤损伤符合死后损伤特征。
2004-08-07 12:48:02 历史游客
复读送检病理切片见心肌组织存在一定的病变,表现为心肌内出现部分脂肪细胞浸润,部分心肌纤维被分隔、部分心肌纤维形成排列紊乱状,散在小灶性心肌细胞萎缩、数量减少及局灶性纤维增生。这些镜下所见提示被鉴定人黄静生前心脏存在某种程度的潜在性病理性改变。镜下观察证实心腔内血块物质为死后凝血,未见冠状动脉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以及肺梗死的病理学改变。
2004-08-07 12:55:12 历史游客
看看这个帖子后面那些家伙的回贴
专门挑第5次报告中有利自己的地方出来渲染
而对那些不利自己的地方就胡搅蛮缠
说是官官相护,有意掩埋
我是懒得再和这种纠缠不清的家伙辩论下去
所以就不再登录了
2004-08-07 13:16:05 匿名
这就说明现在很多人都不相信政府拉。。。
2004-08-07 12:57:58 历史游客
整个案件其实很简单
那个男的用RX的方法和女的XX
结果因为过于激烈或者女的有病或者是因为RX的时候坐在女的胸部造成窒息
所以就死了
然后男的以为是自己杀的
所以想要掩埋过去
谁知道弄巧成拙
2004-08-07 13:00:26 历史游客
然后法医一开始是马马虎虎的检验
随便得出一个结论
而黄母不相信同时也不高兴这个结论
想找个替罪羊来安慰自己
这样的人很多的
因为不相信某个事情
所以把责任都推到别人身上
要别人负责了它才安心
这样的人在心理学上是有专门的病理分析的...
2004-08-07 13:20:00 匿名
什么啊, 本来第一次的尸检 疑点很多啊,
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法医和当事人串通一气。。
2004-08-07 13:01:48 历史游客
而男的那边也以为就是自己错手杀了人
尽力想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不过我不认为他们家有那么大的本事可以买通那么多人
关键大概还是在公安局
2004-08-07 13:20:54 匿名
那个和黄静XX 的男人 家庭背景怎么样?
2004-08-07 13:02:57 历史游客
那个法医大概是知道自己错了
但是又不愿意明明白白的说自己的第1次尸体检查有问题
所以就来了个2次尸体检查想混过去
2004-08-07 13:03:56 历史游客
不是什么显赫的背景
2004-08-07 13:05:31 历史游客
结果越抹越黑
黄家就乘机渲染说是官官相护来博取同情心
还搞了网上捐款
但是拿到的钱又没有给殡仪馆付保管费
拖欠了1年多的钱
要是你是殡仪馆
你会不会威胁把尸体烧掉?
2004-08-07 13:24:12 匿名
网上可以找到那男的家庭背景资料吗?
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的。。。
2004-08-07 13:06:04 历史游客
记者早都报道采访了
2004-08-07 13:07:30 历史游客
总之
在我看来
这个案件非常简单
但是黄母为了她的那个已经变态的心理
是一定要那个男的死的
如果男的不死
就是官官相护,没有天日
男的死了就一了百了了
2004-08-07 13:27:21 匿名
现在有人认为 黄静是被强奸致死啊 。。。
黄静和那个男的到底是什么关系??
当初的性行为是双方自愿的, 还是被动的??
2004-08-07 13:09:25 历史游客
现在民心是对GCD不利
不过那次我论战的时候
我发现基本上和我保持同一观点的人
大多数都是右派
那次可以说是我和右派唯一一次意见相同的时候
2004-08-07 13:11:12 历史游客
那个女的工作学校的校长把她介绍给那个男的
2人曾经来海南旅游过
住在一个房间里
而黄母则口口声声说他们不是男女朋友的关系
2004-08-07 13:30:47 匿名
那个女的工作学校的校长把她介绍给那个男的
2人曾经来海南旅游过住在一个房间里
有过这方面的报道吗?
已经证实了吗?
2004-08-07 13:13:59 历史游客
早就证实了
而且
后来有个去采访那个校长
结果发现黄父在打那个校长
报道出来了
一开始的时候舆论的报道里面我还以为那个校长和黄家的关系不错
在这个案件里面是支持黄家的
2004-08-07 13:33:34 匿名
第一次尸体检验有没有检查黄静的处女膜?
她的处女膜是不是新鲜破裂??
2004-08-07 13:16:16 历史游客
所以我对黄母的结论是---
她已经走火入魔非要那个男的死不可了
以前中央台也报道过这个事件
记者对她的采访也播放出来了
结果那个记者只是对她说她女儿和那个男的不是男女朋友表示了怀疑
她就开始对记者生气了
2004-08-07 13:35:15 匿名
第一次尸体检查 有没有提到黄静身上有伤痕呢?
2004-08-07 13:17:14 历史游客
第1次尸体检查报告说处女膜完好
但是黄母说那个法医一开始说处女膜破裂
后来才改口说处女膜完好
2004-08-07 13:18:33 历史游客
提到了
基本上都归类为死后尸斑
而黄母则到处宣传说这是暴力流下来的
现在第5次尸体检查对这些伤痕是采用了第1次尸体检查的结论了
2004-08-07 13:37:17 匿名
既然是处女膜完好,那说明
”那个女的工作学校的校长把她介绍给那个的
2人曾经来海南旅游过住在一个房间里“
那时候还没有发生行行为, 。
2004-08-07 13:37:26 匿名
性行为。
2004-08-07 13:19:40 历史游客
我也忘记有没有说完好了
但是绝对没有黄母说的什么"新鲜破裂"
2004-08-07 13:39:37 匿名
如果第一次尸体检查发现黄静身上有伤痕
那说明 那个男的想和黄静发生关系, 而黄不从, 然后男的就行为暴力, 结果黄就。。
这可能性比较大。。
现场有没有打斗或者是挣扎的痕迹??
2004-08-07 13:21:24 历史游客
不管最后判决怎么样
亏最大的是殡仪馆了
黄家拖欠1年多的费用没有交
想烧掉又被骂是官官相护要毁灭证据.....
2004-08-07 13:41:09 匿名
殡仪馆的钱以后可以再还嘛。。
现在结果是什么还不知道啊。。
2004-08-07 13:23:02 历史游客
你没有看我的话吗?
那些伤痕是尸斑
唯一的伤痕只有2个地方
那2个地方都不能推出是强奸造成的
你自己去那个帖子里面翻看第5次尸检报告吧
2004-08-07 13:42:19 匿名
你那里有没有保存着
第一次到第5次 尸检报告的完整记录??
2004-08-07 13:24:11 历史游客
你以为黄家会还吗?
他们搞网上募捐说要钱来出律师费和尸体保管费什么的
律师是拿到钱了
但是殡仪馆的钱却又不给
你说以后会给?
2004-08-07 13:26:02 历史游客
没有
看他们请的中山大学的记录和第5次尸体检查的记录就知道了
那个帖子里面应该有贴
中山大学的没有提到那些伤痕
也对处女膜避开不谈
而5次尸检的则根据照片说阴道没有"新鲜破裂"或者什么伤痕
2004-08-07 13:45:47 匿名
既然那男的说和黄XX 后,
黄意外死亡的, 而他有提供不出相应的证据,
不是很令人可疑吗?
2004-08-07 13:31:18 历史游客
谇死本来就不太容易找到原因
日本有一种说法叫"过劳死"
在工作中突然谇死
身体检查没有发现任何致死的原因
只能推测是劳累过渡造成谇死
2004-08-07 13:32:39 历史游客
以前还有新闻报道说某人身体好好的
但是突然他身边的人拍了他一下
他吓了一跳竟然就死了
尸体检查也没有发现致死的原因
而那个拍他的人最后无罪释放
2004-08-07 13:33:01 历史游客
按照你的观点
难道那个拍他的人要追究责任?
2004-08-07 13:34:33 历史游客
另外
不要怪我多事
你以后和女友 XX时要注意不要太激烈
她的身体看起来气色就不是很好
说不定有什么隐含的病没有发现
到时候如果XX时出了事
小心她父母不放过你
2004-08-07 13:54:12 匿名
现在讨论的是到底是 XX 中致死。。
还是黄静 被强奸致死。。
现在还没有结论, 你就说是XX 意外致死拉。。
而开始讨论XX 致死后的责任拉。。
2004-08-07 13:37:08 历史游客
强奸本来就不太好判断的
如果是陌生人还好
男女朋友你要怎么判断
一个说"不要"而半推半就
一个稍微用力了点
难道都要判强奸?
2004-08-07 13:39:04 历史游客
现在第5次尸检是倾向于XX中谇死
而黄家的那些支持者说这是官官相护故意淡化
他们咬定是强奸致死
2004-08-07 13:57:53 匿名
既然 那男的说是XX 中意外致死。。
就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啊, 要说明他们当时是自愿发生关系, 既然是自愿, 那要检查双方的身体,看看有没有打斗的伤痕, 现场有没有打斗
的痕迹,
而且要提供黄静意外死亡的原因,
是心肌鲠死。 还是其他的原因,
还要解剖尸体,再看看黄是不是有相关方面的疾病。。
2004-08-07 13:39:59 历史游客
连坐在胸口搞RX都被他们说成是强奸
你说这个该怎么说?
2004-08-07 13:58:42 匿名
RX 这是什么??
2004-08-07 13:42:10 历史游客
你有毛病啊?
不管是哪个国家的法律
男的说XX中意外死亡
而控方说是强奸致死
那么控方就要找出证据证明不是意外死亡
而不是反过来
由被告来找,找不出就是杀人
2004-08-07 13:42:17 历史游客
乳X
2004-08-07 13:43:53 历史游客
所以那次论战
很多右派难得和我同样的观点就是这样
这个案件要是在美国
男的是会被无罪释放的
就象辛普森案件那样
2004-08-07 14:02:46 匿名
现在那个男的怎么样拉?
在关押中还是。。。
2004-08-07 13:45:17 历史游客
应该是暂时释放中
因为强奸杀人的证据不足
那次中央台的记者好像还到他们家去采访了
2004-08-07 13:47:52 历史游客
反正以后 XX时记得小心就是了
这个案件给我最大的启发就是
无论发生什么事情
第一时间要保留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即使没有这样的证据也不能把其他那些不利的证据抹消
因为这样反而会被人认为是有黑幕
非要致你于死地不可
2004-08-07 14:38:33 匿名
黄静的男友姜在政府部门工作,老头子还是个官。
是什么官啊, 你知道不?
2004-08-07 14:51:10 匿名
http://huangjing.org/ss/ShowArticle.asp?ArticleID=143
我找到详细资料拉~~~ 看看。。
男的老爸还是有点权利的啊, ,,。
2004-08-07 15:00:46 匿名
6月22日 黄淑华在网上发出公开信《请帮帮我!──一个为爱女黄静之死申冤的母亲向社会的求助书》,她表示:「目前,女儿黄静的尸体在殡仪馆存放将近四个月,每天须费用240元,单尸体保存费就到了近三万元。一百多天来,进行了两次的尸检费、请律师费用、上访差旅费用等,天天都要花钱,我已花尽了所有积蓄,亲朋好友多方资助,但毕竟耗资太多,为了给女儿申冤,我已欠债四万余元。
她是没有办法才欠殡仪馆的钱的啊,
2004-08-07 14:43:21 历史游客
少来了
他们已经搞过好几次募捐了
据说搞了十几万
2004-08-07 15:01:47 匿名
而你下的结论是。。。
(2004-08-07 13:16:16) 历史游客
所以我对黄母的结论是---
她已经走火入魔非要那个男的死不可了
以前中央台也报道过这个事件
记者对她的采访也播放出来了
结果那个记者只是对她说她女儿和那个男的不是男女朋友表示了怀疑
她就开始对记者生气了
对于一个受害人的亲人, 你用走火入魔这个词来形容, 太没有良心了吧。。。
2004-08-07 15:03:04 匿名
他们已经搞过好几次募捐了
据说搞了十几万
有证据吗?
2004-08-07 15:04:39 匿名
2003年11月12日 黄淑华收到的募捐义款累计人民币33250元+100美元。
不知道你那十几万是怎么来的。。
2004-08-07 15:07:37 匿名
故意杀人的可能性确实不大,但在这案子处理过程中出现的蹊跷事一件接一件,所以现在案子本身已经不是重点了。人们更多的是关心处理过程中的黑幕。 感觉这案子有点象(杨乃武与小白菜),本来一个小案子,结果越抹越黑,越扯越大。最后弄得惊天动地。
2004-08-07 15:08:34 匿名
初次尸检,姜父可能动了手脚,二次尸检,当地公安机关为了掩盖其不规范的办案程序和行为,向上做了手脚,然后一级一级往上走,互相包庇。
主要是公安机关办案不规范后想隐瞒。
你认为呢?
2004-08-07 15:10:04 匿名
就在专家们抵达的第7天,在湘潭市公安局纪委提供了一份《关于对黄静尸体残留生物检材“丢失”情况的调查报告》,对此事《调查报告》是这样描述的, “由于提取的生物检材经过多次切取和检验,已变成肉泥,中山医科大学检验后,没有放回原处,加之所放残留检材的塑料桶不密封,固定液挥发,冬天医院送暖气,加速了固定液的蒸发,几乎干涸,病理科主任因其父患肺癌回家探亲,春节搞卫生,病理科一位因脑部外伤做过3次手术的技术员谭国其同志,——就是刚才接受我们采访的谭国其医生——看见标本干涸,严重变形,已无检验价值,加之最后一次中山医科大学法医检验已近半年,未经请示,将黄静尸体的送检标本送该院锅炉房烧毁。”
2004-08-07 14:51:48 历史游客
33250+100?
你以为律师费很便宜啊?
2004-08-07 15:11:43 匿名
所以说啊,
黄静的母亲并不是故意欠兵仪官的钱的啊,
实在是没那么多钱啊。。
现在打官司也是很花钱的啊。。
2004-08-07 14:53:48 历史游客
你看了央视采访就知道了
黄母对记者的态度是怎么样的
她是怎么来否认2个人的关系的
说她是走火入魔一点都没错
2004-08-07 14:54:36 历史游客
什么叫不是故意欠殡仪馆的的钱
去翻看天涯以前的帖子
看看他们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欠钱的
2004-08-07 15:14:04 匿名
有点良心好不好,
如果这件事落到你亲人身上,
你还会不会说是走火入魔??
而且 欠殡仪馆的的钱 与案子有什么关系?
2004-08-07 14:56:43 历史游客
因为欠殡仪馆的钱
所以当殡仪馆要烧掉尸体时
他们就说是因为有黑手要烧掉证据
你连这个都装做不知道?
2004-08-07 14:59:16 历史游客
而且姜家的背景没有象这个纪念馆上说的那么显赫
当初央视采访时已经提到了
姜父是个在职的研究员而已
根本就不是什么第4把手
姜也只是个普通的职员
不是什么副科长
2004-08-07 15:18:15 匿名
正是因为欠钱多, 殡仪馆才不太愿意保存尸体,
如果黄静家人有钱, 为什么不给殡仪馆呢??
把尸体保存好了, 对黄静家人不是有利吗??
你又从何得来 故意欠殡仪馆的的钱
这个结论?
2004-08-07 14:59:58 历史游客
黄静曾在日记中写道:「姜俊武不会放过我,逃吧,逃吧,逃!」
这句话是黄母说的
而记者在日记上看到的
只是:「他不会放过我,逃吧,逃吧,逃!」
根本就没有提到这个他是谁
2004-08-07 15:01:22 历史游客
靠
拖欠都拖了1年多了
募捐都搞了好几次
在中山大学来尸体检查之前
那个律师和我论战
说得振振有词
说什么一旦开始检查
马上就水落石出
会让所有有不同意见的人都闭嘴
2004-08-07 15:21:14 匿名
有钱不给才是 故意啊。。。。
没有那么多钱那是没办法的事啊。。
2004-08-07 15:03:44 历史游客
结果尸体检查过去好几天才不情不愿的拿出报告
说是因为高度腐烂所以无法确症死因
妈的
为什么尸体检查之前没有去看看会不会腐烂?
早在请中山大学来之前就到处说有黑手要烧掉尸体
如果真的怕尸体被毁掉
你会怎么做?
是我的话我会每隔一段时间就去看看尸体有没有什么异常
2004-08-07 15:22:45 匿名
本来是一件不复杂的案子,一个环节开始作假,结果只有继续作假下去才能欺上瞒下,越抹越黑了,
很多关心这案子的人的热情用错了地方,揪住姜和苦主不放,反而忽视了过程中的程序不公,
2004-08-07 15:04:57 历史游客
而且把尸体泡在福尔马林溶液里面是黄母极力主张的
怎么到头来尸体腐败了还要怪殡仪馆?
2004-08-07 15:23:30 匿名
不要谈论欠钱的问题拉,
回到案子本身来吧。。。。
2004-08-07 15:05:37 历史游客
错!
只是一个普通的案件
而被黄家的人无限上纲上线
导致任何一件普通的事情都可以扩大成黑幕
2004-08-07 15:06:44 历史游客
出事后有谁会不慌张
是你的话
搞不好你都会马上就拿了钱就跑
象老马那样
问题是
谇死的人真的是你杀的吗?
2004-08-07 15:27:01 匿名
正是由于当地公安机关为了其不规范的办案程序和行为, 使得被害人家属无法信服,
而导致案子 越闹越大的。。。
2004-08-07 15:08:44 历史游客
所以姜的慌张掩盖行为被扩大成了"杀人后掩饰罪证"
但是只要用平常的眼光来看
不过是普通的慌张错乱而已
2004-08-07 15:28:17 匿名
错不在黄家~~
更不是什么黄家的人无限上纲上线
2004-08-07 15:10:20 历史游客
错了!
当地公安机关办事是不行
但是把事情扩大想以舆论来影响案件走向的是黄家
现在看看第5次尸体检查报告就知道了
那么多有名的人做出的死亡结论
黄家的人也不服要上述
你说说姜家有那么大的本事连这些人都收买不成?
2004-08-07 15:13:39 历史游客
在中山大学来事件之前
事情已经闹得够大了
那换个思路来看
尸体腐败对谁有利?
现在从第5次尸检报告来看
应该是对姜有利吧?
无论是从以前的照片来看
还是从病理切片来看
都只能得出"XX过程中触发死亡"这个结论
而不是黄家主张的什么"强奸杀人"
2004-08-07 15:16:28 历史游客
黄家主张的那些什么外伤
被确认的主要只是腋窝下的
但是很可惜
这个伤痕不能成为支持强奸的有利证据
何况他们2个是男女朋友
这就是为什么黄母极力否认他们2个是男女朋友的原因
2004-08-07 15:35:08 匿名
一个受害人的家属, 不同意公安机关给出的结论,
而到处去申诉,
而你现在却跳出来说人家, 无限上钢拉,
把事情闹大拉,
难道别人没有申诉的权利?
而黄静家人的所做所为违反了那一条法律?
2004-08-07 15:18:31 历史游客
你现在看到的那个网站把他们的住址泄漏出来了
你以为这样做会有什么后果?
而且他们还把那些人的电话号码和手机也泄漏出来了
结果那些人几乎整天都接到电话来骂他们威胁他们要小心点
要是在美国
黄家的这些行为早被告上法庭而且注定败诉了
2004-08-07 15:19:51 历史游客
殡仪馆因为没有交钱而要烧掉尸体
就说是黑幕官官相护要毁掉证据
你说这是不是无限上纲?
2004-08-07 15:38:24 匿名
就只有这个吗?
还有别的吗??
既然你说他们违反了法律,那为什么没有人出来
告他们??
2004-08-07 15:21:15 历史游客
妈的
明眼人都知道是黄家的人把这些泄漏出去
但是你上哪去找证据?
而且那些打电话来威胁的人
你要怎么抓?
2004-08-07 15:22:43 历史游客
作者:liam876 回复日期:2004-8-7 14:40:14
黄淑华聘请的李建强律师认为,强奸罪中的"插入"说,一般不包括乳交,这是嫌疑人在企图用乳交规避包括性交、肛交、口交在内的其它定罪规范。
==========================
看看这是黄家的律师的看法,姓姜的连强奸都够不上,艾教授从一开始就关心黄案会连这都不知道.整个事件给我们一个教训,以后各位和自己的性伴侣要干些什么的话---包括已婚的,因为婚内强奸也是有的.最好先立个协议,双方先声明是自愿的,没有心脏病,高血压等慢性病,对方对由此引起的后果,概不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采去艾教授认可的姿势去做.这样一旦对方发生意外---这谁都保不准,丈母娘找上门时,不至于吃官司,乃至吃花生米.
2004-08-07 15:41:46 匿名
提出自己的看法就是无限上钢拉?
即使是无限上纲又有什么错? ?
2004-08-07 15:25:10 历史游客
KAO
这种无耻的话你都说得出来?
这是故意误导媒体和舆论
所以我说黄家是想通过舆论来取胜
把事情越描越黑
博取观众廉价的同情心
2004-08-07 15:44:53 匿名
故意误导媒体和舆论??
难道 黄家的人收买了记者??
2004-08-07 15:30:50 历史游客
误导舆论以为就收买记者那么简单?
你想得太美了吧?
误导舆论的高级手法叫
情报操作
故意散播各种错误的信息来引导舆论走向是媒体界惯用的手法
现在那些右派批评央视有很大原因就是因为这个
2004-08-07 15:50:37 匿名
既然是错误的信息的信息,就会有人提出反驳的,
也是站不住脚的,
那你说说看,
黄家人 提出了什么错误的信息??
2004-08-07 15:32:55 历史游客
我说的就是案件的本身
很简单的一个案件
一对男女朋友在XX中导致女的死亡
男的以为是自己错手杀了女的而惊慌失措
女方家里认为肯定是男的杀了人
所以事情就这样越闹越大
男的为了摆脱责任耍了点手段
结果弄巧成拙
女方家里为了致男的于死地也耍了手段---误导舆论
2004-08-07 15:35:45 历史游客
黄家到处说有黑手
说官官相护要毁灭证据
比如殡仪馆要火化尸体
他们不提他们拖欠人家的钱
直接就说是有人在搞鬼
你说这是不是故意传播错误信息来博取同情心?
2004-08-07 15:55:22 匿名
案件最终还没有水落石出
到底有没有黑手还不知道啊,
你又怎么断定是错误信息拉??
2004-08-07 15:37:47 历史游客
(1)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左耳垂下方、右肩锁骨内侧及腋窝、左前臂上段、右前臂上段、右膝关节外侧下方、左下段内踝处,经审查这些照片所显皮肤出现片段、不连续的条纹状青紫色改变,符合腐败静脉网特征。同时照片审查见尸体右下腹出现尸绿。
这些是被几次尸体检查都认为是正常而被黄母说是强奸造成的伤痕
你说是不是黄母在故意散播错误信息?
2004-08-07 15:38:33 历史游客
(2)标注家属认为损伤之照片所显背部颜色改变,符合尸斑特征。其颈项部正中于第六颈椎处见大小约1.5×1CM皮肤浅表擦痕,照片显示其表面颜色与周围尸斑颜色一致。
这是5次尸体检查的结论
黄母到处说这是强奸造成的
你说这也是黑手在故意歪曲事实?
2004-08-07 15:40:57 历史游客
(5)标明处女膜照片共3张。所显会阴前庭部6点处粘膜见类圆形潮红色改变,其他部位未见相似改变。照片所显处女膜未见破裂痕迹。--这是第5次尸体检查的内容
处女膜没有破裂
而黄母说那个法医第一次和她说处女膜新鲜破裂是强奸造成,后来过了几天法医收了姜家的好处后才改口说没有破裂
你倒是说说,到底谁说的是事实?
2004-08-07 15:59:54 匿名
黄母可以提出自己的看法
不是在散播错误信息。。。
不要搞混拉,
2004-08-07 15:43:05 历史游客
KAO
这种话你都说得出来
你知道什么叫诽谤罪吗?
要是改天某人到处说你偷东西或者强奸妇女
而且还在网上到处传播
你要是还能够说这是他提出自己的看法我就服了你
2004-08-07 16:03:26 匿名
黄母对于尸体斑点有不同的意见, 而提出自己的看法, 她诽谤谁拉?? 啊 , 诽谤尸体拉??
2004-08-07 15:46:25 历史游客
KAO
你还在死鸭子嘴硬?
她到处说法医收了钱
说公安局背后有黑手
说姜强奸杀了她女儿
这是不是诽谤?
2004-08-07 16:06:00 匿名
既然是犯了诽谤罪,那为什么没有人告她啊??
公安局为什么不抓她啊??
难道他们都做贼心虚??
2004-08-07 16:06:42 匿名
君不见案中的关键人物一个个轮着上演。
姜金有--姜俊武之父,现任湘潭国税局助理巡视员(副局级)
张真维--现任湖南省公安厅副厅长,姜金有战友
程安亭--现任湖南省国税局局长。
姜俊武 湘潭市国税一分局职工
刘浦英 姜俊武之母,湘潭市平政路街道办事处书记
戴灿荣 姜俊武干妈,湘潭市平政路街道办事处下临丰小学校长
2004-08-07 15:49:12 历史游客
你有没有脑子?
现在舆论都普遍偏向黄家了
要是公安局的人或者姜家再搞什么动作
那还得了?
保证马上就有流言说姜家或者公安局又搞司法黑幕了
2004-08-07 15:50:12 历史游客
这有什么
要是你哪天出了什么事
不管有没有犯法
你想看到你的那些亲戚好友都躲起来不见?
2004-08-07 16:09:41 匿名
既然人家都不认为黄母是诽谤拉,
那你却说黄母是诽谤, 还说黄母故意散播错误消息, 那你算不算是诽谤黄母啊。。
2004-08-07 15:51:58 历史游客
说那个公安厅副厅长是姜父的战友也是黄家说的
姜父早就否认了
2004-08-07 16:10:23 匿名
我记得你开头说, 姜父的官很小的啊。。。。
2004-08-07 15:52:55 历史游客
不是不认为诽谤
而且不想答理
也没有精力答理
黄母故意散播错误信息的事情你也敢否认?
2004-08-07 16:11:57 匿名
我不认为是黄母故意散播错误信息啊,
很多人也不认为,
2004-08-07 15:54:06 历史游客
我是说过他父亲只是个小官员
但是那个网站竟然说他是第4把手
这个偏差有多大?
2004-08-07 15:55:09 历史游客
KAO
第5次尸体检查明明写着
那些所谓强奸留下的伤痕不过是尸体自然的尸斑
你还有脸说不是故意散播错误信息?
就是因为有你这种死鸭子嘴硬的家伙
所以很简单的事情被弄得越来越复杂
2004-08-07 16:14:13 匿名
你只不过想是案子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其实现在这个案子搞得怎么大,满国风雨。 也没什么啊。。
这样才有利于查出事情的真相啊。。
2004-08-07 15:56:13 历史游客
你还是干脆说第5次尸体检查的人也是被姜家或者他的什么战友收买了
故意做出这种有利于姜的报告好了
2004-08-07 16:15:10 匿名
我可没这么想啊,
如果你硬要怎么认为。。
那我也没办法拉。。
2004-08-07 15:57:40 历史游客
作者:hnjhq 回复日期:2004-8-7 15:29:33
看看这个家伙连续2篇的回复
第一篇借5次尸检报告的内容来推翻那个法医的鉴定
第二篇又拿5次尸检报告来开骂....
这真是太好笑了
2004-08-07 16:16:36 匿名
案子闹大了, 也没什么坏处。。。
2004-08-07 15:58:42 历史游客
就是因为象你们这样的人存在
所以什么公正公平是不可能的
事情越闹越大越闹越乱而已
到了最后
即使请国外的专家过来
大概也会被骂的了
2004-08-07 15:59:26 历史游客
只要没有按照黄家的意思来做出尸检报告
这个事情就会一直拖下去
包括殡仪馆的保管费
2004-08-07 16:17:51 匿名
那你认为, 关起门拉,
由地方公安局一手包办, 就可以查出事情的真相拉?
2004-08-07 16:18:19 匿名
事情越闹越大越闹越乱??
现在乱了吗? 国家那里乱拉?
2004-08-07 16:01:01 历史游客
现在已经不是由地方公安局来包办了
而且就是因为他们的官僚做法
所以本来很简单的事情被上纲上线
但是现在已经由全国的专家来做出鉴定了
也该是下结论的时候了吧
但是黄家的人有怎么样?
还不是照样上述?
他们想闹到什么时候?
2004-08-07 16:19:30 匿名
象 孙志刚案, 如果不闹得全国都知道,
能查得出事情的真相吗??
2004-08-07 16:01:37 历史游客
这个案件早就全国沸沸扬扬了
大概就只有你不知道而已
2004-08-07 16:20:18 匿名
是啊,全国是沸沸扬扬啊,
大家都来讨论啊, 但是那里乱拉??
2004-08-07 16:02:26 历史游客
查到这个地步
5次尸体检查出来了
还不满足吗?
所以我说了
黄家的人只要尸检报告不按照他们的意思来写
他们就会一直闹下去的
真相都明明摆在那里了
2004-08-07 16:03:14 历史游客
是不是还要找美国的专家来鉴定一次?
就象啊扁被枪击那样
要美国派人来协助检查才认可?
2004-08-07 16:22:09 匿名
只要查出整个事情的真相, 找出令人信服的证据,
我想 即使黄家人想闹, 也没多少人帮他们拉。。
2004-08-07 16:23:16 匿名
现在给出的结论, 不要说是黄家人,
即使是网上有很多人都不赞成。。。
2004-08-07 16:05:15 历史游客
现在不是没有找出真相
而是真相就摆在那里
黄家的人和支持者不相信
说这是那些专家故意淡化事实为姜脱罪
所以我说
即使找美国派人来调查
只要尸检报告没有按照黄家的意思来写
这个事情就还要闹下去
2004-08-07 16:05:48 历史游客
你再看看那些回贴
不赞成的人持的是什么立场?
2004-08-07 16:07:57 历史游客
所以一个很普通的案件
因为廉价的同情心
已经没有什么公正可言了
在讨论真相之前
先把那廉价的同情心丢掉再说吧
2004-08-07 16:26:17 匿名
是整个案件公安机关处理的过程无法使人信服啊,
疑点重重, 要不然,才不会有那么多人提出异议拉。。。
2004-08-07 16:09:16 历史游客
疑点有很多都是黄家的人自己编出来博取同情心的
比如尸体上的伤痕
殡仪馆威胁火化尸体等等
这些被黄家的人渲染成黑幕和疑点了
2004-08-07 16:10:50 历史游客
站在公正的立场来看
这些根本就不是什么疑点
只是情报操作引导舆论而已
2004-08-07 16:30:05 匿名
在黄静案上,首次的法医鉴定有很多疑点,整个鉴定过程有很多环节不够透明,如果要质疑,可以从这里开始。
而并不是黄家人故意散播消息的。。。
2004-08-07 16:32:40 匿名
此案在当地公安局调查过程中出现了四件怪事:
1、 当把破案的希望寄托在第五次法医鉴定的时候,器官标本被焚烧了,使司法部的第五次法医鉴定无法实施;
2、 当把希望寄托在可能与命案的谜底有重大干系的物证的时候,那件明明存在过的内衣内裤,没有了,被丢失了;
3、 当黄静生前究竟有没有可能会引起突发死亡的病史显得极为关键的时候,不可能或缺的体检表也丢失了。
4、 还有,去年8月,据说在殡仪馆的冰柜里被妥善冷冻保存的黄静遗体,高度腐败了。而据专家说,这高度腐败也是不应该的。
2004-08-07 16:33:43 匿名
四大怪事的当事人,例如湘潭市二医院病理科专门负责管理黄静器官标本的谭国其,例如湘潭市公安局从黄静母亲手中接收黄静内衣裤等证物的法医吴建群等人,起码犯有毁灭证据罪、渎职罪,
2004-08-07 16:16:38 历史游客
第2件是黄母自己说的
有证据表示这个存在过吗?
而且那个法医都已经把留有精斑的卫生纸作为证据保留了
毁掉内裤有什么意义?
2004-08-07 16:35:37 匿名
在这起案件中被害人的贴身衣服不是重要意义吗??
2004-08-07 16:17:45 历史游客
检验结果:现场提取的7团卫生纸中,有4团检出人精斑,精子的基因型与姜俊武的基因型一致,极强力支持上述精斑为姜俊武所留;死者黄静阴道口擦拭卫生纸中未检出人精斑,但有大量上皮细胞,其基因型与死者黄静的基因型一致,极强力支持所送检的阴道口卫生纸中的上皮细胞成份为黄静所留。
这是第5次尸检报告的内容
从这个我可以说
那个内裤又是黄母说的谎话
2004-08-07 16:19:56 历史游客
撕裂的内衣裤主要是为了要检查上面的精液
好判断是否发生性行为以及是否有暴力强迫
但是现在都已经有卫生纸了
所以这个的重要性已经可以忽略了
而且强奸的主要依据是尸体上的伤痕
撕裂的内衣裤完全可以解释为性急什么的
法医与其毁掉这个
不如直接把那些卫生纸给丢掉还好点
2004-08-07 16:20:44 历史游客
所以我是根本就不相信这些什么内衣裤存在过
就象我当初不相信黄母说什么法医开始对她说处女膜新鲜破裂后来又改口那样
2004-08-07 16:39:55 匿名
不过这么说, 被害人身上的衣物是整个案件的重要
证物, 而却莫名其妙不见拉, 不是很另人可疑吗?
其他3的疑点, 你怎么说。。
2004-08-07 16:40:24 匿名
器官标本为什么被焚烧了??
2004-08-07 16:22:44 历史游客
我已经说过了
所谓不见在我看来根本就是从来都没有存在过
是黄母为了渲染这是什么黑幕而编造的
2004-08-07 16:24:44 历史游客
心脏被中山大学的检查过了吧?
有没有得出什么结论?
而且他们还搞了病理切片
你是学医的应该知道切片比起腐烂的东西更加能够揭示真相吧?
翻翻第5次尸检报告
里面引用切片的分析就知道了
2004-08-07 16:26:01 历史游客
没有烧掉时让中山大学的检查
也没有得出什么真相
你认为保存到第5次检查就可以检查出真相?
所以在我看来是否烧掉不重要
因为这个已经调查不出什么东西了
2004-08-07 16:27:28 历史游客
而且在全国都这么关注的情况下要烧掉这个影响不了第5次检查的东西
我觉得完全没有必要
反而会造成舆论的不利影响
所以我觉得要说这个是黑幕
理由不充分
2004-08-07 16:46:19 匿名
为什么关于被害人的重要证物接二连三不见拉,
而你还认为是很正常呢???
2004-08-07 16:48:26 匿名
湘潭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2003)潭公诉字第18号
2002年5月,经湘潭市临丰学校校长戴灿荣介绍,犯罪嫌疑人姜俊武与该校女音乐教师黄静认识,俩人在随后的交往中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2月24日凌晨两点多钟,姜俊武和黄静回到临丰学校黄静宿舍,洗漱后,俩人睡在床上相互亲吻、抚摸,犯罪嫌疑人姜俊武为达到与黄静发生性关系的目的,提出要脱黄的短裤要求,黄不同意,抓紧裤头说:“不要,不要,等结婚时总总是你的。”后姜执意要脱,并欺骗说:“不会插入。”姜便要脱下黄的短裤,随即,姜脱下自己的短裤。此时,黄躺在床上,为防止姜把阴^^茎插入自己阴^^道内,夹紧双腿,姜将两腿先后插入黄两腿之间后,双手从外侧插入黄双下肢腘窝处,用力向外侧扳黄的双腿,致黄双下肢腘窝处软组织挫伤。黄一边夹住双腿反抗一边哀求说:“不要!不要!”姜见黄仍不从,便自动放弃与黄静发生性关系,兴奋之后将精液射在黄的肚子上。
2004-08-07 16:30:22 历史游客
哪里有什么重要证物?
内衣裤?
很可惜在我看来它根本不存在
就算存在
也比不上那些卫生纸重要
心脏?
我也不认为这是什么重要证物
因为中山大学的检查没有发现什么问题
我不相信请美国专家来就可以发现
而且在这个全国关注的时刻烧掉只会更加让人怀疑
根本不值得烧掉
2004-08-07 16:31:59 历史游客
唉,,,
你不知道这个起诉意见书也被黄家的人骂吗?
因为按照这样
只能算是强奸中止
顶多判个1,2年而已
所以黄家的人说这是检查机关被收买为姜开脱
去他的
2004-08-07 16:50:24 匿名
你认为命案现场被害人的衣物,和身体器官
是不重要的证据吗??
不可能吧。。 亏你还学过法律啊。。
2004-08-07 16:50:35 匿名
后用卫生纸擦拭精液丢弃在现场。黄在上述过程中死亡。
经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鉴定:1、黄静系因肺梗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2、死者双下肢腘窝处小片状椭圆形或类椭圆形皮下出血为生前伤,系他人形成,根据损伤特点分析推断,符合表面光滑的条状物体挫压(如手指作用)所致。3、黄静有一定程度的心脏病变,这些病变在一定条件下(如情绪激动)可以引起心血管系统的变化(如血栓形成)从而导致上述死亡结果;其体表外伤在这一过程中可以在为一个间接诱发因素。
被害人黄静的家属已向本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姜俊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强奸(中止)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2004-08-07 16:51:46 匿名
在上面的起诉书里。注意,“黄在上述过程中死亡”。另外,在记者采访时姜称,他离开时,黄没有死,这是亿万观众都从电视上看到了的。
这是电视视频http://news.xinhuanet.com/video/2004-05/27/content_1494322.htm
又有一个疑点。。。
2004-08-07 16:33:39 历史游客
这个法律意见书我早就和黄家的律师辩论过了
我说他是白痴...
这样写根本定不了强奸杀人
2004-08-07 16:35:47 历史游客
唉...
这又能够算什么?
你直接说你相信谁说的吧?
是姜交待说"在过程中死亡"
也是他辩解说没有死
你爱相信那种就相信那种吧
我是相信在这个过程中死亡
姜不过是怕被人认为死亡和他有关
所以才说谎的
这个也算疑点?
I服了YOU!
2004-08-07 16:55:28 匿名
我想和你说的是,
案子之所以闹得这么大,
并不是黄母到处散播错误消息引起的啊,
而是整个案件疑点太多。。。才容易让别人联想到司法腐败上面去,
如果案子一开始都是按程序办, 上述的疑点都没有, 你说这个案子还会闹得怎么大吗??
2004-08-07 16:37:52 历史游客
什么疑点?
在我看来这些根本就不是疑点
你要我说多少次?
2004-08-07 16:38:30 历史游客
本来是很平常的东西
就是因为黄家在到处渲染
所以在廉价同情心支配下
才会认为是疑点而已
2004-08-07 16:57:02 匿名
虽然你看不是疑点,
但是很多人看都很怀疑啊,
所以才会有那么多人关注这个案子啊。。
2004-08-07 16:39:26 历史游客
所以我说在廉价同情心的支配下
一开始舆论就一边倒了
完全没有公正这种事情
2004-08-07 16:58:36 匿名
如果我上面说的那些疑点都没有出现,
那事情也不会闹那么大拉, 你说是吧。。。
2004-08-07 16:40:36 历史游客
现在再看看你认为的第3,4个疑点
病历
先看看5次尸检报告的内容
复读送检病理切片见心肌组织存在一定的病变,表现为心肌内出现部分脂肪细胞浸润,部分心肌纤维被分隔、部分心肌纤维形成排列紊乱状,散在小灶性心肌细胞萎缩、数量减少及局灶性纤维增生。这些镜下所见提示被鉴定人黄静生前心脏存在某种程度的潜在性病理性改变。
2004-08-07 16:41:27 历史游客
这样的说法是不是暗示黄有可能有某种隐含性的心脏病?
这种病在普通的身体检查中有没有可能检查出来写到病历上?
2004-08-07 17:01:12 匿名
再没有结案之前, 相关的证据都要保存好的啊!!
你懂不懂啊 ~~~
2004-08-07 16:43:50 历史游客
好
那现在来换个角度思考
设想一下
如果黄家一定要姜死
而黄的病历上正好有黄有心脏病的证据
你觉得病历对谁有利?
黄母早就已经走火入魔一定要姜死了
如果我说她知道黄有心脏病
但是为了让姜死
就采取毁掉病历的做法,这种解释怎么样?
2004-08-07 17:02:51 匿名
不是吧, 你说病历是黄母自己销毁的??
2004-08-07 17:03:17 匿名
病历并不由黄母保管啊, 她怎么销毁啊??
2004-08-07 16:45:53 历史游客
证据由谁保管?
黄家请的律师是干什么的?
如果怕证据被毁掉
为什么还大胆的放在公安局那边?
律师有保存证据的责任
公安局本来就对你黄家有意见
你黄家也说他们要千方百计毁尸灭迹
你还不怕死把证据让他们保留?
不好笑吗?
2004-08-07 16:46:40 历史游客
按照你的逻辑
病历是姜家保留的了?
不然姜家怎么可能毁得掉病历呢?
2004-08-07 17:05:03 匿名
证据当然是由公安局保管的拉,
这点常识你应该知道吧。。
2004-08-07 16:48:31 历史游客
如果是认为是重大案件的证据
当然公安局要保管
问题是公安局早就表示立场了
他们不认为这是案件
所以他们不保管也不奇怪
公安局不管
你黄家也不管
一件没人管的东西丢了有那么奇怪吗?
2004-08-07 16:50:13 历史游客
现在要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好嘛
要追究谁的责任?
公安局没有专人保管
也没有下达什么文件责成谁负责保管
器官只是检查完了就随便放在一边
说起来
最后接触这些器官的
不就是中山大学的人吗?
难道要追究他们的责任?
2004-08-07 17:09:14 匿名
一件命案, 在被害人死因还没有查明,
公安局却认为不是案件??
这是什么样的公安局?
2004-08-07 16:51:18 历史游客
如果说公安局专门保管的东西被烧掉了
还有可能有黑幕
现在是没有人保管的东西被烧掉
你要谁负责?
2004-08-07 17:10:33 匿名
问题就是这样嘛。。 整个案子疑点多嘛。。
其实我要和你说的是。。
---------------------
如果我上面说的那些疑点都没有出现,
那事情也不会闹那么大拉,
你认为是不是这样??
2004-08-07 16:52:37 历史游客
死因查明?
前几次法医检查没有得出结论吗?
只是黄家的不相信而已
但是对于相信法医检查的公安局来说
死因已经确定了
2004-08-07 16:53:50 历史游客
问题是我说的
这些疑点根本不是什么疑点
只是廉价的同情心在做怪而已
除去廉价的同情心
站在公正的立场
这些根本就不是什么疑点
黄家散播各种信息来误导舆论
所以我不可能会同情他们的
2004-08-07 17:12:15 匿名
我并不是要站在那一边,
我是说正是由于当地公安局处理事情不当,
才落人于口实, 给人抓住了把柄,
关键是在这里。。。
2004-08-07 17:12:58 匿名
你站在那边是你的事嘛。。 。
2004-08-07 16:54:55 历史游客
对
这就是我一开始就说过的
黄家巧妙的利用了人们对警察的不信任
来把事情闹大
仅此而已
2004-08-07 16:57:17 历史游客
再说说病历
黄母在记者采访时
说她女儿出去是要在12点以前回来的
不然身体受不了
她说姜故意让她那么晚回来
是故意害她
从这些话里判断一下
黄的身体怎么样?
2004-08-07 17:17:56 匿名
这件案子的真相是很难解开拉。。。
可能只有姜某自己才知道拉。。。
2004-08-07 17:02:27 历史游客
我怀疑病历里面确实记载了黄有心脏病的事情
而黄母自己也知道黄的身体不好
病历丢失未必是姜家搞的鬼
也有可能是黄自己因为某种原因毁掉了
毕竟工作中和恋爱时有可能需要隐瞒某些疾病的
就象乙肝那样
或者就象我刚才说的那样
黄母为了让姜死
自己想办法毁了病历
2004-08-07 17:20:48 匿名
黄家人这么做也是可以理解的啊,
自己唯一的女儿不明不白死拉(是不是唯一的啊?) , 而当地公安机关的不做为,
也让他们寒心啊。。
2004-08-07 17:03:30 历史游客
嗯.
我站在公正的立场
不希望将来如果某天XX时女友出了事就被断定为强奸杀人
2004-08-07 17:07:29 历史游客
总之
病历的事情说明不了什么问题
即使病历上证明黄没有病
普通的身体检查也不能够证明黄没有隐含性的心脏病
退一步来说
毁掉病历
虽然大体上看对姜家有利
但是关键是尸体解剖看黄有没有心脏病
如果尸体解剖证明没有
那毁掉病历对姜家来说也没有意义
所以我不认为这是什么大疑点
2004-08-07 17:09:52 历史游客
尸体腐败就更加好笑了
根据媒体的报道
他们是当中山大学的人来了开始解剖之后才发现高度腐败的
那么也就是说
尸体一直放在殡仪馆里面没有人去管了
如果尸体对黄家的人那么重要
为什么会放在那里不管呢?
如果我是律师
我会非常关注尸体的
问题是那个律师为尸体做了些什么?
2004-08-07 17:29:05 匿名
各人有各人的看法啊。。
最高院公报判例2003】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黄新故意杀人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二三年第三期(总第83期)
公诉机关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黄新,男,31岁,公司职员,住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1998年10月2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新故意杀人案,由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2月1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1998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黄新与女友刘燕在与刘燕同村的王三梅家打牌。打牌过程中,黄、刘二人发生了口角,后两人一同回到同居的住处。第二天早上9时许,黄新离开该住处。上午10时30分左右,刘燕父亲刘转运上楼查电话线时发现刘燕被害。经法医鉴定:刘燕系被他人扼勒颈部并用单刃刺器刺伤左颈部致机械性窒息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死亡时间约为1998年10月24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经过现场调查及讯问黄新,同时根据法医对刘燕死亡时间的鉴定证实:刘燕被害的时间,只有黄新在场。根据黄新的供述、刘转运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以及有关查证情况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黄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刘燕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黄新否认杀害刘燕。
被告人黄新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仅依据关于刘燕死亡时间的鉴定结论,指控被告人黄新构成故意杀人罪,严重不符合“证据应当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在本案中,黄新没有故意杀害刘燕的犯罪动机;起诉书认定的刘燕死亡时间与刑事技术鉴定书记载的刘燕尸体的尸斑、角膜、瞳孔等尸体现象明显不符;死者体内检出了非黄新所留的“大量精子”,说明刘燕有可能是在黄新离开后被他人所害,刘燕被害一案应另行核实定性为强奸杀人案。
法庭调查中,控辩双方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
1.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黄新的所有供述材料、刘转运、任素勉、王三梅等证人证言以及黄新当庭供述可以证明:案发前一天晚上,黄新和刘燕在王三梅家打牌时发生了口角。案发当天上午9时许,黄新离开刘燕家,并与刘燕之母任素勉有过对话。黄新离开刘燕后帮其姐去买电脑配件。上午10时30分左右,刘转运发现女儿刘燕被害死亡。
被告人黄新辩称没有杀害刘燕,自23日晚至次日上午9时许,他和刘燕始终在一起,他离开时刘燕还活着。辩护人认为:黄新与刘燕发生口角之事,不能证明黄新具有杀害刘燕的动机。
2.公诉机关提供的郑州市公安局(98)公法医鉴字第243号刑事技术鉴定书(以下简称253号鉴定书)“现场情况”一栏中有关刘燕被杀案现场勘查笔录记载:刘燕遇害的现场位于二楼的西侧,为一室一厅居室,门锁完好,无撬压痕迹;室内的厕所外窗开启,纱窗关闭,未见攀爬痕迹。卧室西侧、南侧窗户均为铝合金推拉窗,未见攀爬痕迹。
被告人黄新的辩护人认为:该刑事技术鉴定书“现场情况”的有关记载是错误的。有关该案现场的照片显示:卧室西侧窗户铝合金推拉窗及纱窗均呈开启状,卧室南侧窗户铝合金推拉窗开启、纱窗关闭。
3.公诉机关提供的243号鉴定书记载:“根据尸检情况,死者颈前及右侧有散在片状擦伤及皮下出血,甲状软骨有一水平走向的环形闭锁式索沟,颈部皮下及肌肉组织出血,结合颜面部青紫肿胀、眼结膜点状出血、心肺外膜下点状出血等窒息征象,说明刘燕生前曾被人扼颈(手)、勒颈(电源线)致机械性窒息。死者颈部插一匕首,检验见其创道斜向内后下方,致左侧颈内静脉贯通创、左侧锁骨下动脉一分枝横断,左胸腔内大量积血,结合尸斑较浅淡、两肺苍白等失血征象,说明刘燕系在心脏尚未完全停跳时被人用单刃刺器(匕首)刺伤左颈部致大量失血。”“刘燕系被他人扼勒颈部并用单刃刺器刺伤左颈部致机械性窒息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被告人黄新的辩护人认为:由于凶器之一的匕首来源不明,凶器上也没有提取到指纹,没有证据证明是黄新实施了用手扼颈、用电源线勒颈并用单刃刺器刺伤刘燕左颈部致刘燕死亡的行为。
4.公诉机关提供的243号鉴定书、公安部(99)公物证鉴字第3994号物证鉴定书,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高检技鉴第05号鉴定书(以下简称05号鉴定书)和省、市有关部门的法医关于刘燕死亡时间的研究记录,均证明刘燕的死亡时间为1998年10月24日凌晨1时或2时许。
被告人黄新的辩护人认为:刘燕死亡时间的结论存在疑点。其一、刘燕的死亡时间是以尸冷为唯一尸体现象做出的结论,未实际考虑死者当时赤身裸体、大量失血并置于非木质地板上等这些影响尸冷进而影响死亡时间推定的重要因素。其二,243号鉴定书记载,死者“尸斑分布于尸体背侧未受压部位,淡紫红色,指压部门褪色”,“角膜透明”,“瞳孔圆形散大,直径约0.5CM”。根据法医学文献,上述尸体现象应分别出现于死后2-3小时、1小时以内和4小时以内。被害人的这些尸体现象,均不符合已死亡12小时的现象,表明上述法医鉴定关于被害人已死亡12小时的推定是不可靠的。其三,公安部(99)公物证鉴字第3904号物证鉴定书没有鉴定人签名,不宜作为定案的证据;有关部门研究刘燕死亡时间的会议纪要,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范围,不具有证据效力;最高人民检察院05号鉴定书,是根据郑州市公安局的243号鉴定书作出的,证据效力有限。
5.公诉机关提供的公安部(98)公物证鉴字第3059号物证检验报告记载:“刘燕的阴道擦拭检见大量精子,并检出A、B型物质”。经公安部(98)公物证鉴字第3276号物证鉴定书、(2001)公物证鉴字第2303号物证鉴定书证实,“该精子DNA基因型与黄新DNA基因型不同”。
辩护人认为:死者体内有他人“大量精子”表明,刘燕被害的时间应发生在24日早晨9时许黄新离开刘燕之后。根据公安部的三份鉴定书中对“简要案情”均描述为“刘燕被强奸杀害”这一事实,本案应定性为强奸杀人案。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必须做到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新杀害刘燕的动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证据显示,凶手杀害刘燕时所使用的手段是用手扼颈、用电源线勒颈并用单刃刺器刺伤左颈部,致刘燕因“机械性窒息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而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证实黄新实施了这一直接、具体的行为杀害了刘燕。起诉书指控黄新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只有关于被害人刘燕死亡时间的鉴定结论这个唯一的间接证据,而刑事技术鉴定书记载的被害人尸斑、角膜、瞳孔等尸体现象,按照法医学文献推定的死亡时间与鉴定书关于刘燕死亡时间的鉴定结论之间存在着明显矛盾,现有证据对此不能予以合理地解释。公诉机关在法庭调查中没有能够对“死者刘燕阴道分泌物中的大量精子出自何人”、“刘燕遇害前是否被他人强奸”等重大疑点问题进行说明,现有证据亦不能对此给予合理地解释。这说明,本案的事实并没有调查清楚,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明显不足以证明刘燕确系黄新所杀。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新杀害刘燕不能成立,故不予支持。被告人黄新及其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依法得以成立,应予采纳。
据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3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新无罪。
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各人有各人的看法啊。。
看到这句不禁喷饭,事实上实际上其实你已经被对方说服,至少已经开始怀疑黄家和自己的观点了。
对不?
你的文笔似乎很流畅,但文章内容确存在着极大的疏漏:“…1998年,学临床医学的我在湘潭市公安局实习法医学…”,而在文章开始却道“…我是一名基层的法医,与法医学结缘已十余年…”。明显自相矛盾。楼主的身份值得怀疑。
看不懂中国文字的话,你就从头学起,别在这里丢人现眼的。
1,黄家要姜俊武死,所以“丧心病狂”地扭曲、编造信息误导舆论,引起“廉价的同情心”;
2,姜俊武以为自己跟黄静的死有关,所以事后姜家也做了很多消灭证据,影响司法程序的事情;
3,所以事情才会如此复杂;
4,但事情的真相,虽然姜俊武不知道(已如上述),虽然事后双方都造了很多烟幕弹,但我“历史游客”却知道得很清楚:RX性行为过当导致黄静死亡。
我的问题是:历史游客是怎么知道的?
他答曰:怀疑……
所以以后这样的人再说自己“公正”,我将对之以----
怀疑……
“结合被鉴定人黄静双下肢腘窝处的损伤特点、病理所见及案情材料,鉴定人一致认为,2003年2月24日凌晨,姜俊武以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是引起被鉴定人黄静死亡的关键促发因素。”
--------------这是第5次尸检报告里面的话,原来这次尸检人员也是被姜家收买了。看来楼上对此是丝毫不怀疑的。
PS:我是非常相信三民从来没有搞过RX的。这点我丝毫没有怀疑。
致楼主:
你的文笔似乎很流畅,但文章内容确存在着极大的疏漏:“…1998年,学临床医学的我在湘潭市公安局实习法医学…”,而在文章开始却道“…我是一名基层的法医,与法医学结缘已十余年…”。明显自相矛盾。楼主的身份值得怀疑。
笑死^_^
回Sailing_Forest:
好像新来的就不能发言?这是哪里来的强盗逻辑?
回被圈了:
你似乎乐于窥视别人的个人资料,由此可知。。。。对不起,我的思维又有些混乱。
对于艾教授,凡是看过《与艾晓明老师一晤》(作者:颠-当)的人,看到作者结尾处的“我有个冲动,想和她拥抱一下”(网址:http://www.tianyaclub.com/New/PublicForum/Content.asp?flag=1&idWriter=0&Key=0&idArticle=109289&strItem=no01),无不和作者有同感。一谈及艾教授,有这种想法是正常的,除非你不正常。
靠,你就是论是也就罢了,何必采用这样的语言呢?艾教授是性学专家也好,漂亮也好,需要你在这当作论点来说吗?
什么意思呢?人身攻击!无耻之极!
从你的素质就让人不能相信你的话!
你和那个什么DAIBI楼主全TMD一丘之貉!
套一句老话:见过不要脸的,可还没见过这么不要脸的!
什么东西!收起你的尾巴滚吧!
本人确实搞过RX,这一点历史游客也怀疑错了;
本人是否搞过RX与本案无关,这一点历史游客如果也怀疑的话,那他(她)就大错特错了。
作者:白马侦探 回复日期:2004-8-8 11:41:16
回Sailing_Forest:
好像新来的就不能发言?这是哪里来的强盗逻辑?
回被圈了:
你似乎乐于窥视别人的个人资料,由此可知。。。。对不起,我的思维又有些混乱。
对于艾教授,凡是看过《与艾晓明老师一晤》(作者:颠-当)的人,看到作者结尾处的“我有个冲动,想和她拥抱一下”(网址:http://www.tianyaclub.com/New/PublicForum/Content.asp?flag=1&idWriter=0&Key=0&idArticle=109289&strItem=no01),无不和作者有同感。一谈及艾教授,有这种想法是正常的,除非你不正常。
靠,你就是论是也就罢了,何必采用这样的语言呢?艾教授是性学专家也好,漂亮也好,需要你在这当作论点来说吗?
什么意思呢?人身攻击!无耻之极!
从你的素质就让人不能相信你的话!
你和那个什么DAIBI楼主全TMD一丘之貉!
套一句老话:见过不要脸的,可还没见过这么不要脸的!
什么东西!收起你的尾巴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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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艾教授漂亮说错了?说艾教授美丽就是人身攻击?你是疯人院出来的吧?强烈要求疯人院将倒了的围墙补好!
另外,我从来不会期望疯人相信我的话。即使你现在疯病又突然地好了,我也不会计较,因为你相信抑或不相信我的话,对于整个事件不会产生影响。
人命关天,
自有公断!
事情闹到这一地步,
我想也一定会查个水落石出的!
我也讨厌腐败,
可是不能因为讨厌腐败,
就要让没有罪的,但不讨你喜欢的人去死吧!
同样,
如果真的有罪,
我们也绝对不能姑息养奸!!!
公务员的形象在这件事上是可见一斑了~!
我也是公务员,
我想我们每一个公务员都要好好反省反省了~!
你有没有给自己抹黑?
你有没有给整个公务员的形象抹黑?
老人们都在怀念毛主席时代的干部!
我想这应当能给我们一些启示了……
地位你应该清楚了吧?
说一件我身边发生的真实故事:今年某日,有人给我们单位一个
女孩介绍对象,介绍的是一位公安干警,具说业务不错,很有前途,
但旁边一位同事说道:“公安局的你也敢介绍啊!这些人哪一个不
是吃喝嫖赌五毒具全的?”,女孩深以为然,这件事就不了了之了。我当时听了无语,不知楼主怎么看?
我是哪出来的没有关系,只一点,我绝对不认识当事人双方,所以我只是站在一个公允的立场说话;你敢这样说吗?
收人家的钱手短啊!
我说的话是没有影响,你有吗?
确实你比较会吠,找你的主子去吧,也许他看你怎么卖力,会好好奖励你的。不过说真的,你当枪手水平确实差点,当当走狗还差不多。
不过小心点,兔死狗烹啊!一般走狗都不会有什么好下场的!!!
愿上帝保佑你!
姜家抢手基本已经理屈词穷了,让我们欣赏它们最后的黔驴之技吧
恰恰相反,黄家的枪手,现在居然只能靠拿出,他们曾经极端否认的依赖第一份鉴定,所做出的起诉书来说事儿了。这不是您所说的“黔驴之技”吗?
公务员没有原罪,楼上黄家的众枪手,你们敢不敢在天涯承认,用你们手下的键盘,打下这样几个字“我承认,截止到公元2004年8月8日,姜俊武仍然是无罪者”。
我第三次申明,“枪手”在网络上,不应是一个贬义词,任何人都有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黄家有,姜家也有,片面指责“新人”、“马甲”挺姜的行为,是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
你们不也是黄家的枪手,你们又凭什么认为,自己就一定代表着“正义”?
你们又凭什么认为,姜家的枪手就不代表“正义”?
他表示,把握好这个案件的几个关键处,才是最重要的。比如说吴法医,他到底有无渎职、受贿行为?那个谭医生,到底是否故意不是过失,使心脏证物丢失?
为什么黄家不发动媒体,促使有关部门查清这些关键点?要知道,行贿、受贿是一个完整的过程,而每个过程不可能只有一两个人参与。人一多,不可能是铁板一块!
最后,老师也表达了一下其个人意见
1、如果这么多环节,都不能证明姜氏有妨害司法公正的行为,应该按意外事件,无罪释放;
2、有可能屈从于“民”意,按过失杀人,最高7年;如果姜的口供前后不一,并已影响司法公正,再加3(?他说要查书)年;
3、死刑,黄家及其同情者,只能是奢望了。
一个酒后驾驶的张金柱,被央视的记者,及全国的网民用无形的刀子杀死。明明是交通肇事罪(3年以下),非要按故意杀人罪定死刑。
之后,全国出现多起类似案件,死者家属都要按此案例办案。可车主在酒后,确实有可能不知道撞了人啦!
你让法官怎么判?
姜今天被杀,简单,一个花生米而已;
明天呢?姜俊文、姜丑武,特殊性行为、不特殊性行为,促发对方死亡,也要判死刑?
那,还不如直接取消法院,按大清律:杀人者偿命。
权大,还是法大?
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尽管我们中国有十三亿人口,但我们珍惜每一个同胞的生命!”
宁可放过1K,不可错杀1个
我愿意相信你是与本案并无牵连的北京税务系统的一名小女税官,如果不是你的判断能力太低,你就是太相信你所在的税务系统没有坏人了。
你要说我是黄家的枪手,那我就欣然地回答你,如果我有这个能力,我愿意做这个枪手,直到为黄静伸张了正义。我作为黄家“枪手”的动力,来自我为黄静一位女性生命权得不到保障--这最起码的人权--而产生的义愤,因为黄静就像是我的妹妹,黄静的妈妈就像是我的妈妈,在这个法制并不象人们所期望所依赖得那么公平公正理想的社会,一个黄静无声地死了,死于凶徒的暴力,也死于权钱交易扯下的重重黑幕,公正公道公义却得不到伸张,那么无数个黄静包括你,就可能是下一个牺牲品。
你把你幼稚的脑子稍微地转动一下好吗?你先说你不了解案情,但你已经在大放厥辞了,非常令人可笑,随着案情的深入,第五次鉴定已经正式出笼,照理你关心此事不可能还停留在原来的认识基础之上,可是你却还捞一点水面上的浮沫企图吹出大肥皂泡,往姜犯脸上贴花,你现在就不单是可笑,还很可耻!
你问黄静的衣裤证据,好告诉你了,黄静被撕破的衣裤警方不作现场收集,湘潭法医吴某作答认为没必要;你问强奸(未遂)能否落实,好,告诉你,姜某的强奸是公安和检察院终结侦查得出的结论,见起诉意见书及起诉书,对于黄静的死因,湘潭警方是在扯谎,现法院委托司法中心进行的死因鉴定应该是法庭最权威的证据,已经完全替代掉警方的死因鉴定,即黄静死于姜的特殊性行为,而姜某的强奸事实,虽然警方力图避重就轻想以强奸中止化解姜某致人死亡的罪过,却会是法庭上不可略去的法律事实,你的明白?那个法盲狗儿鸟慌忙不叠地前后扑腾着,你也慌忙不叠地捡起他掉下的毛当令箭举到头上了?
如果你们觉得这样扑腾能救得了姜俊武就继续扑腾吧。但我是实实在在地看到,你们已经辞穷力白日益心虚了,姜保不住,你们还能保住自己吗?我一定会看到你们与姜俊武的可耻下场的!与其吃不下饭睡不好觉,还不如弃暗投明投案自首去,也好落得良心的安宁。
-------
我早就在天涯声称过:我认为姜俊武就是杀害黄静的凶手!
今天,公元2004年8月8日,我仍然公开表明我的看法:姜俊武就是杀害黄静的凶手!
就像看脱衣舞,我想大部分理智正常的都是欣赏而不会自己登台参与的
倘若姜家有枪手试图在这里为姜辩护,我认为这是很愚蠢的做法,因为天涯上的声音太弱小了,强势舆论依然是报纸和电视,所以,姜家要有所行动,必须主导报纸和电视为自己开脱。拜托转告姜家,砸锅卖铁,去找记者为自己发稿辩护——这可能是唯一的机会了!
其实最关键的也许是,本应该很简单的一个案件,是什么让它变得如此复杂?其中公安机关真的尽到了它的责任?为何在很多人眼中,司法公正到现在看来仍只是镜花水月?
希望中国能尽快形成一个规范的法治社会。
2.不一定是姜家请的枪手,本文楼主自述就是一个法医,可能是在自我开脱。
---------------------------------------
作者:去冬之雪 回复日期:2004-8-9 0:41:48
对前缘未尽先生表示无言的尊敬,在这个国家有很多人永远不会明白,什么是人格的力量!
倘若姜家有枪手试图在这里为姜辩护,我认为这是很愚蠢的做法,因为天涯上的声音太弱小了,强势舆论依然是报纸和电视,所以,姜家要有所行动,必须主导报纸和电视为自己开脱。拜托转告姜家,砸锅卖铁,去找记者为自己发稿辩护——这可能是唯一的机会了!
历史游客的观点:
1,黄家要姜俊武死,所以“丧心病狂”地扭曲、编造信息误导舆论,引起“廉价的同情心”;
2,姜俊武以为自己跟黄静的死有关,所以事后姜家也做了很多消灭证据,影响司法程序的事情;
3,所以事情才会如此复杂;
4,但事情的真相,虽然姜俊武不知道(已如上述),虽然事后双方都造了很多烟幕弹,但我“历史游客”却知道得很清楚:RX性行为过当导致黄静死亡。
我的问题是:历史游客是怎么知道的?
一。建议三民仔细看看全部5次尸检报告。黄母说黄的尸体上遍布很多强奸时留下的伤痕,有哪次尸检报告支持黄母的说法?现在第5次尸检报告都出来了,黄母还是要上诉,认为那些伤痕是强奸时留下来的。这样是不是故意撒谎误导舆论?另外,黄母多次否认她女儿在和姜谈恋爱,这算不算撒谎欺骗舆论?
二。第5次尸检报告没有认定姜有强奸杀人的嫌疑,只是认为姜的行为触发了黄的死亡。三民如果真的搞过RX,不会不知道RX有一种体位就是男方骑坐在女方胸腹部位的吧?虽然三民说他搞过RX,但是我相信他绝对没有用过这种体位。
三。你的问题我来回答,不需要你自问自答:事情的真相由第5次尸检报告来揭开-----姜俊武以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是引起被鉴定人黄静死亡的关键促发因素。
至于为什么我会认为这个“较特殊方式的性活动”指的是乳交而某个著名教授和三民都认为是“压迫性窒息杀人法”,原因很简单:因为你们没有采用过这种体位来搞乳交,建议你们去看看一些A片学习学习。
几天没来,这个帖子好生热闹。重新浏览一遍,发现作为法医警官、解剖了500多具尸体、特别珍惜警察的荣誉、法医的荣誉的你一直在潜水,静观事态变化,甚至不失时机地与一些同道好友相互致意、问候,虽有党同伐异、朋比为奸之嫌,但行为得体、顾全大局,仍不失为大家风范,相比之下,白马侦探倒显得稍逊风骚,特别浅薄,其它的同道基本上属于不了台面者流了。
上次我冒昧地委托你打听一下姜俊武、法医吴建群和因脑部外伤做过3次手术的技术员谭国其他们近况如何,也没见你有所回应,现在回想起来,感觉当时的做法特别冒昧和鲁莽。原因在于,如果吴建群、谭国其化名为湘潭人撰写了这篇文章的话,我这样的做法即便在事理上完全说得过去,但在情理上却有些不近人情,因为这样的问题会让你陷于自我拷问的特别窘迫境地,进而形成一种人格分裂的荒谬感。
接下来,我的做法显得更加地不厚道,竟然责问了你的写作良知,追问了你行文的勇气在你们局长的芙蓉王烟雾中所忽隐忽现出来的畏缩和猥琐。设身处地为你着想,才发觉什么正义啊、良知啊、荣誉啊,这些东西换不来经常能够解剖尸体的警官身份和你们同僚共同预期的前程,这些东西的产生是有前提的,虽然湘潭出了毛泽东,但你未必能有毛泽东的气魄,搞不好,你会在黄静案沸沸扬扬的关键时刻,会分散大家的注意力,声泪俱下地讲述你因为刚正不阿、不畏强暴,勇于质问局长抽芙蓉王香烟与其收入不符而受尽打压甚至迫害的个人不幸遭遇。现在想来,内心多多少少地有些内疚和不安。
使我平复下内疚和不安的还在于你文章最后的那句提醒教授别忘了交税那句话。你作为法医没就黄静案尸检本身进行认真、细致和有洞察力的研究,却对交税独具惠眼,乍看起来,这是法医警官狗拿耗子多管闲事儿,但实际上是你对金钱问题的别具匠心。唯一美中不足的是,你因为在1998年做了一件与孙志刚死因一样的尸体解剖,既没受到表扬,更没有因此名闻天下,叙述当中情不自禁地流露出了些许的期期艾艾,给人一种人在解剖心在名的怪异感受。在这一点上,还希望你按照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要求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荣辱观和义利观,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希望这句话,能够让我们共勉,因为我觉得勉得还有够,不知你有没有和我不同的想法。
天有不测风去,人有旦夕祸福。哪成想,你的文章在天涯发表才隔多长时间啊?第五次尸检报告就出来了,与此同时,还有艾教授的一篇文章。咱别的不说,就说才气吧,艾教授的文章比你的强,你就是再努力,这辈子估计是难以超越了。别说你没法超越,就连我也不太好超越,我要想超越必须得心地澄明,保证不了不看的话,起码得少看你和你的同道写的帖子,因为没什么实质内容和人文、人本关注,只剩下巧言令色了。孔子说,巧言令色鲜矣仁。当然,我说的孔子不是郭转世灵童说的老孔佛,因为他是蓝蛇,孔子是不谈怪、力、乱、神的。
你的帖子贴出来,你得对这个帖子负责。象历史过客和笨笨,说得那叫什么话啊,你也不给他们更正一下,就他们写的东西不但思维象天马行空,不着边际,基本上是四六不懂,有时候是完整的一句人话都说不明白,也整地好象是气度非凡,浑身是理。有时候跟别人说话,以为别人是他们爹似的,信嘴拈来,想唠到哪唠到哪儿。我看的时候真是看在眼里急在心上,唉!我说,你看着就不能管管啊?
算了,我硬挺着吧。谈话要有主题,不能无的放矢。唯今之际,我颇有耐心地想说的是,你在节骨眼儿上,抛出了这篇文章,里面写的东西都挂在了网了,长时间不经营,还不都晾馊了。“知识与经验告诉我”这句话在你的文章里属于精典中的精典,第五次鉴定结果出来了这么长时间了,你也不出面谈谈,这次鉴定是验证了你的经验和知识呢,还是否定了你的经验和知识。这么下去,你不成了一屁没影儿了么,还何谈警察和法医的荣誉感呢?你哪怕说说你的看法和观点,也算是你出于公心,追求公正嘛。比如:以前我说的属于小道消息,有一部分属于主观臆测,还有一部分是出于私心,又夹带着领导和姜家交给的私货,还有一部分是我自作主张的曲意迎合,除了这些之外,我还有荣誉和公正,说说这些也行啊。要不然,你还可以再暴一些猛料,哪怕谈谈外星人、UFO,最不济唠唠特异功能也好啊,或者象笨笨谈辛普森案件一样,谈谈外星人在处理这类案件中的可借鉴之处,那样不立即在法制进程上赶超美国,把中国的法制建设推向一个崭新阶段了吗。或者再谈谈什么寒闭、鬼上身之类的病症也行啊,反正别干呆着嘛。
听说湘潭人曾因发帖而闻名天涯,着实羡慕,2004年,学习跟帖的我在网上跟湘潭市公安局法医湘潭人的帖子。。。。。我没有没有受到表扬,更没有因此名闻天下,因为这不过是一起简单的回帖罢了。
湘潭人,请别忘了回帖。
而黄是否有心脏病史对量刑有重大利害,作为医学心脏外科专业人员,我可以说,那份体检表一定是正常的,证据如前病理报告所示“潜在病理改变”,在显微镜下都不能确定的病变存在,那么升学工作健康检查中是不可能发现异常的。除非黄曾经发病入院过。
体检表丢失分析如下:该体检表应保管于教育局人事部门,姜母非法律专业人士,不可能第一时间想到此证据要害,即便她想到此节应没有能力将死者体检表调出,唯一可能的情况就是湘潭市公安局照会教育局人事部门将此不利于己方证据销毁,此前湘潭市公安局相关人员也必定是在姜父的动作下,实施了违反规范,甚至贪赃枉法的勾当,而事到后来已经是逼鸭子上架,自顾不暇了。姜父没那么大能量,只能在基层运作,可后来的发展就是湘潭市公安局有关人员为了掩饰自己前期的渎职行为而歇斯底里的挣扎。
姜是否罪已致死,我非法律人士不妄发言。我想说的是,社会需要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让法律做出公正的审判,而不能屈从于民意量刑。那将是生命的悲哀和文明的倒退。
湘潭公安局一干人等不要逃脱。
但显见你此节——
“比如黄静双腘窝的挫伤,根据其所具有的特征(本人已在《是谁制造了黄静裸死惨案》一文中论述),就可以判断其形成的机制,是符合黄静生前被人较长距离背负时,背负人双手扣住腘窝防止被背负人下滑而形成,绝非所谓强奸伤,本人做过实验,也多次观察到别人背负伤者时以双手扣腘窝的事实。”
——已贻笑大方了!姜已承认是实施“特殊性行为”造成,不知你对自己的调查取证甚至专业水平做何感想?
至于后来“但教授终究没有说,不知是否因为对死者负责还是对劳务费负责。”“教授,请别忘了交税。”云云,未免小气。
还有,这个贴子太长了,大家说再开一个好不?
我是北京税务的,法本在学,专科是财务。
下周一,单位组织外出,线路是长沙-张家界,最后是。。。韶山。
惟楚有才,我相信国家一定能给黄妈妈一个公道。
看来国内(不如湖南)警察的素质是不怎么样,可惜了国家花钱给你们配电脑了。
作者:笨笨 回复日期:2004-8-7 8:52:59
楼上的,我没有,作为一个北京生源,在外地学生云集的高校,作为一个北京税务系统的,好象不用强的吧?
我是北京税务的,法本在学,专科是财务。
下周一,单位组织外出,线路是长沙-张家界,最后是。。。韶山。
好象笨笨想说自己是北京人,念的什么税务大专,北京人连大学都考不上(你知道北京的分数线有多低吗,你知道北京招生人数有多多吗),不过算你有自知之明,给自己起了个恰如其分的名字。
可惜,事实不容篡改,可惜,聪明反被聪明误,姜俊武事实上已经对黄静犯下了强奸罪行,而警方企图避重就轻认定个强奸中止,来摆脱姜犯的重大罪责,强奸是已经侦察终结了的事实将提交法庭。历史游客无非想从这几个方面下手:1、姜黄的“恋人”关系,理论上恋人关系下的性行为自愿的情况相当多,姜某们还会拿出海南游来说事,什么两人同居一室啦,什么认识已经有十个月啦,等等,但所谓的姜黄“恋人”关系并不能排除姜实施强奸的可能,婚内还存在强奸呢,理由法庭将不会予以支持。2、把特殊方式性活动解释成乳交,好象这种特殊的方式姜俊武骑跨到黄静身上重力碾压是经过黄静的同意批准的,好象还要编出黄静大黄花闺女与姜已经多次这样乳交过了的谣言,什么海南,什么十二小时以前,请问姜以什么证据来证明他的所述?3、黄静的主观意志,因黄静已死而变得死无对证,仿佛可任由姜某胡编乱造,可以有专家提供翻供的场外指导,可是姜某无法对黄静明显由他人强迫行为形成的死前腘窝部伤痕作出合理的解释,法庭将无法忽略姜俊武是采取了强迫手段的事实的。4、姜某的口供,悔吧,悔得肠子都青了,早知道领个轻刑什么强奸中止终究还是会给自己套上致命的枷锁,当初就死死咬紧牙关不供出黄静喊了“不要不要”了。要救姜俊武的小命也不是没有办法,湘潭警方再承担一些过错吧,反正已经把帽子上的警徽亵渎得没有了一点儿神圣庄严,已经把公德良心全抛却掉了,再“错”一次又有何妨?警方可以挺身而出站起来对法庭说是姜的口供是在对姜进行了严刑逼供下取得的,然后让两位以上的警察以丢掉大盖帽丢掉下辈子的饭碗作代价来勇敢承担,还要再向检察院下功夫,检察院审问姜某时也是一样的口供,检察院也还要出两位以上的检察官以同样的代价承担逼供的错误。
在下身为老孔佛“转世灵童”,本不可耗费口舌于一介小案以致贻误天机,然悲于奸人当道而危及社稷苍生,是以愤然自日理万机之中抽身痛击之!
最高法院法医“专家”竟以当事人姜俊武一面之词及黄静床下附有姜俊武精斑之卫生纸,认定“二者曾有性活动且最近一次发生于死亡12小时前,姜的特殊性活动正是黄静死亡的关键促发因素”。
简直荒谬绝伦!彻头彻尾不懂法医学之“伪专家”!
试问:谁能保证姜所言之真实性?起码黄静一方会接受乎?以非客观性“案情”作为鉴定依据岂非违背最“低级”法医学常识而为天下笑邪?而一旦姜“反悔”,“专家鉴定”岂非不攻自破邪?举世无双之“口供鉴定书”!!!此即中国各界“教授”之庐山真面目是也!
愚有充分理由怀疑,为掩盖自身无能与“教授相卫”,最高法院法医“教授”并非无可能“逼供”、诱供姜作“有罪陈述”--至少“口供鉴定书”不是鉴定书而宣告此次鉴定“无效”矣!
从实分解:地上精斑更可能系手淫、遗精所留而无从证实二者曾有性活动,至于“死前12小时有过性活动”尤属无稽之谈--盖因死亡时间远非今日技术所堪判别也。
最高法院之“特殊性活动是死亡关键促发因素”论并未明确究竟系他杀、病死、“快感死”抑或意外,故远未解决死因问题反而唆使艾晓明之流大叫“压死”--起码可窥专家统统“淫语”殖民而不懂国语也!
本案引起争议之原因即姜是否对黄之死亡负有责任,而死亡性质乃法医鉴定书之要害内容所在。令人百思不得其解者乃“专家”居然践踏法医学最基本准则而对是否“他杀、非他杀与意外”问题不置可否而必将导致误解加深与矛盾激化(唯恐天下不乱?)--黄静一方已据此深信“强暴致死”而流血事件难免矣!须知,“性激动”而死即属意外“事故”而意味姜亦系毫无责任之“受害人”而黄静妈妈纯属咎由自取矣!“专家”乃不学无术、愚昧无知抑或别有用心而不宣布其系死于意外?
姑不论“特殊性活动”几属莫须有而不足一驳,“教授”凭何判断其“强度”及其与“促发疾病死亡” 之因果关系?睡眠、疲劳等与姜无关之种种因素难道不会“促死”?“教授”们彻头彻尾臆想、牵强附会、欲加之罪是也!
“小人之心”以为,“专家教授”将几属莫须有之“特殊性活动”作为鉴定结论之“依据”,似为响应同系“教授”之南京、中山法医“心肺疾病死亡证据不足”论也--原来强加子虚乌有之“特殊性活动”,证据即“天衣无缝”矣!一丘之貉乎?
在下羞愧至无地自容:一份回避根本问题故无明确死因与死亡性质之中国“最高规格”然绝不合格而错误百出之“法医鉴定书”!“专家”们莫非为全国“教授”乃至西洋法医借黄静玉体(哪管已腐臭)而公费旅游(据传“专家”们此番腾云驾雾、五星级招待耗费湘潭市民脂民膏竟达10万元)埋下伏笔邪?由基层款待岂非光天化日之腐败乎!况“糊涂鉴定”安逃糟蹋纳税人血汗与无颜以对党和社会之饥哉?
身为法医,当知除尸体、物证外之一切皆主观不可信之物,故任何人之“花言巧语”皆应充耳不闻、“坐怀不乱”而只可“色迷迷”紧盯裸尸不眨眼。法医“教授”于黄静案之丑恶、拙劣表演暴露,正义所需者乃良心、理性、常识与勇气而名利薰心、不懂常识、背离良知之“教授”徒祸党殃民耳--非郭金昌孰堪此任哉!
既然“专家”有“难言之隐”、背叛原则与良知,“终审法医”于是被迫“最后通牒”:鉴于姜之“特殊性活动”存在与否及其“功效”毫不足信而犹如放屁,且“性劳死”必属意外,故黄静乃死于心肺疾病或意外(包括压迫颈动脉窦所致之“新婚性窒息”),排除他杀与自杀,姜对其死亡毫无责任可言。望全国“教授”站在“三个代表”之政治高度深入学习、领会之!
在此特别声明:不才虽本科生然深以与不懂国语、蛮横无理、居心匝测之中山大学艾晓明“教授”之流同日而语为奇耻大辱也,一如何清涟所怒:此等“人”(樊纲)我一辈子不见!是以今日仅为正义与理性计而屈尊教训之(为吾书童亦远不够人格与学识也)!
悲愤指出:据历次尸检,黄静死亡毫无犯罪迹象,故警方作出不予立案之正确而合法决定,后姜之遭“起诉”,全然系无比错误与邪恶之“记者杀人”,其强奸(中止)罪纯属“自证其罪”而非法、荒谬之极!
既无半点客观、合法、有效证据表明姜强迫黄与之性交,则艾晓明“黄静被姜强暴致死,分明是强奸杀人罪”显然纯属无中生有、血口喷人之诬蔑而犯有诽谤罪,倘姜与中国警方居然视若无睹而不对艾进行控告、立案并绳之以法,则徒暴露其无知无能、软弱无力、践踏法律而渎职耳!若“地球人都知道”之铁证如山之艾晓明诽谤罪竟未遭严厉追究,无疑向世人宣告今日中国毫无法律与正义而岂非中华民族之奇耻大辱哉?文明人类拭目以待!
在下愚昧,未吃豹子胆然亦无畏猜测艾晓明之“判决”姜“强奸杀人”“理由”唯三:要么艾以“第三者”抑“色情侦探”之身份秘录姜“强暴”之A片或“捉奸在床”,要么曾受姜之“伤害”而挟“尸”报复,要么为具特异功能之“半仙”,否则天下孰敢妄言姜“强奸杀人”邪?
然而,尸检确证黄静非死于机械性损伤、机械性室息与中毒,且从未发生过性行为,故“强奸、杀人”何从谈起?艾晓明绝对堪称宇宙首席法盲而荣登吉尼斯记录也!余甚至严重怀疑其连“性交”亦不懂而每每不过“从夫”耳!
艾断定“黄不堪姜之重压以致心肺出血、瘀血、窒息而死”,简直比法医教授、院长、博导还“法医”而堪称“当代法医之母”矣!莫非陈玉川以“某种手段”取代艾晓明之“法医泰斗”地位抑或艾以此桂冠相赠于陈邪?“压死”即机械性也,而陈玉川在内之全部法医皆对此予以彻底否认,故艾之“胡说”岂非同校陈玉川“不教”之过抑或二者“内讧”邪?小子禁不住蒙辱“教诲”艾“教授”:心肺出血斑点、内脏瘀血乃病理表现而远非机械性典型征象也--艾晓明,一介冒充、“取代”法医之“骗子老师”,乃中山大学之莫大耻辱也,岂可再容忍其荼毒纯真学子哉?
在下欲问:并非执法者之艾晓明,其称“被告姜俊武”,合法否?意味若何?
艾晓明竟然敢以“难道黄静要求死?黄有快感?性交前戏吗?”来置疑“特殊性活动”,此徒令其“性盲”之令人发指、贻笑大方之无知与不学无术暴露无遗耳!殊不知,倘与死亡相关,即无“特殊性活动”之谓矣--“性活动致死”纯属谬论与笑话。艾显然不知乳房乃重要性敏感区从而公然否认“乳房快感”而连中山大学学生亦会因之而笑死、羞死,看来艾充其量只知“直奔主题”之性交而不懂何谓肌肤之亲与“性骚扰”也!
世人皆知,南京、中山法医“教授”异口同声“黄静病死缺乏证据”,此纯属既不肯定亦不否定之模糊“结论”也,而艾却据此认定“陈玉川们否定病死”,由是可窥艾根本不识字而连小学生亦弗如而必须重入幼稚园学习国语!“文盲”艾晓明何来资格盘踞讲台与玩弄文字???
为论证“强暴致死”,艾晓明再次祭出中山大学林“教授”谬论“颈部大片皮下血迹,乃生前外力卡压形成,机械性窒息者口鼻应有伤痕”。荒唐、无耻、邪恶之极!“盖世”林“教授”居然“发现”湖南法医历次尸检均无其事之“皮下血迹”,莫非后者非瞎子即贪赃枉法邪?林“教授”非“假文凭”必恶意栽赃而教唆黄静妈妈无端怀疑、对抗政府从而污损党之形象。须知,血迹远非出血而多系死后解剖血管破裂所致也,否则“全国法医病理主任”陈玉川岂敢冒造假、包庇之罪而不认可之邪?“机械性窒息者口鼻应有伤痕”尤属“法医盲”之胡说八道是也!在下怒不可遏:倘林“教授”所言不虚,政府必须立即开除林“教授”之流并解散中山法医系以免教坏人命关天之未来中国之法医!
“强暴致死”意即成功实施强奸并直接损伤女性生殖器而致失血、感染死亡,然“原封未动”之黄静尸体无声嘲弄、诅咒艾:吾乃“处女鬼”,污蔑小女子贞洁者必遭恶报!
毋庸置疑,法医尸检之目的乃在于明确死因及异常尸体征象,其充其量仅可检验有无精斑等,至于是否存在性犯罪,则须由侦查员调查分析之,故岂有于法医鉴定书中滥用“强奸”之歪理邪说邪?而况本案连性行为亦无从谈起乎!纯属天大外行之艾晓明居然敢公然冒天下之大不韪而“教”“顶级教授”写鉴定书,是诚厚颜无耻、不知天高地厚至无以复加也!警告法盲艾晓明:“强奸”非出自法官之口不可!
稍为内行人士皆知,黄静心脏自陈玉川后已无任何保存价值,故艾“毁灭证据说”十足农妇亦弗如之“泼妇”行为--否则除非艾神志昏乱而欲“没病找病”从而“反戈一击”帮“倒忙”!
“不及格的小学生”艾晓明之高论“强暴受害人意志就叫强奸,未插入处女膜起码是强暴”简直骇人听闻、“惊天动地”!“请问”艾:强暴是何意义并出自何法律教材?能以“强暴”之类非术语描述犯罪行为乎?连何谓强奸、强暴亦彻底无知者除了缄口并自小学复读外岂可血口喷人、污辱正义与政府?原来艾“老师”“敦敦教诲”:“意淫”即强奸而根本无需肉体接触!较之维辛斯基尤“伟大英明”万倍之艾更独创“强暴罪”而“诺贝尔法律奖”舍其而谁!郭“大师”萌发慈悲再次为朽木不可雕之艾“上课”:处女膜唯针尖蜂芒可入,阳具所插乃阴道而非处女膜也。
性知识极端贫乏之艾晓明振振有词“骑跨胸腹部特殊方式性活动即整个身体骑跨胸腹部强奸施暴”必令迟迟不欲“开战”而使女方欲火焚身、淫态万千、爱液横流之“不务正业”之乳交、口交族笑掉大牙之际失魂落魄,盖因此“门亦未入”之“下流动作”如今已被“朕即法律”之艾老师“钦旨”为“强奸犯罪”也!
常识在于,法医病理解剖之关键即组织切片、镜检,而此绝非朝夕之功可逮也,是以据吾所知鉴定结论往往需半月左右,艾却妄语“尸检次日即有结论,却拖延一月”而无端怀疑最高法院与有关人员“窜通”,是岂非赤裸裸“泼妇”行径邪?“请”问:陈玉川莫非次日即出具鉴定书?中山法医尸检一般历时几许天日?艾“教授”如此唯我独尊、目中无人,别连累似稍较若有学养之陈“教授”不行?虽非同道,亦系同门,相煎何急?汝为名利竟不顾惜陈副校长与堂堂“中山”之名,真的毫不担心将遭中山直至天下人共弃乎!
纸包不住火,假的真不了。艾晓明终究原形毕露而狂嚣“专家无中立立场可选,不支持黄家必自相矛盾”。妇孺皆知,鉴定人与执法机构在任何案件中皆只可采取中立亦即不偏向不事人之立场乃获致真相与正义之先决条件及其正当性合法性所在,如今某著名大学之“著名教授”竟敢抨击“专家中立”,是岂非“狗急跳墙”之讹诈、要挟与司马昭之心昭然若揭哉?
良知、常识与勇气令我坚信,“黄静谋杀论”闹剧乃彻头彻尾遭利欲薰心之律师、“教授”乃至媒体所利用,并进而沦为敌对势力之“反共阳谋”,当事各方与政府统统乃其玩偶与祭品,全国人民皆为受骗者,无知无耻艾晓明(喝彩者唯白痴、法盲耳)之流不过出于名利而“码字”耳,其暴露中国“教授”之普遍不学无术、唯利是图、道德沦丧而只配斥为“专假、叫兽”--自然,社会学科统统一丘之貉是也!
真相正在大白于天下,作恶者必将面临法律之严惩!然唯一希望即自然孝子、蓝蛇--郭金昌于媒体“现身传法”、舌战群“丑”。
老孔佛“转世灵童” 童话男孩 自然孝子 蓝蛇 郭金昌
乞求点“郭金昌”, 批阅 “《郭文选》”
2004年8月8日 13:20
我也奇怪了,“海南”也就是是否恋人,应该很容易查清,双方的朋友、同学不是很难找。
可“12小时以前。。。”,楼主啊,快出来给大家解释一下,你既然是法医,想必可以告诉大家,这一条是如何确认的?
只凭姜的口供?
好说好说,北京学生是成绩差点,就个人而言,只有英语比外地同学低;而且,1993年,北京、外地的本科录取线,没有今日差别之大。法本,是我在进行第二学历的学习,本科文凭上个世纪末已经拿到了。
此事与黄案无关,建议不再提起,北京生高考事,请参阅有关贴子。
???“叫兽”纯属“钱鉴定”也!!!
“艾教授的文章比你的强,你就是再努力,这辈子估计是难以超越了”?????中华民族皆文盲法盲!
“姜基本上可以确定为强奸终止过失杀人罪。”???何谓过失?文盲法盲!
“倘若姜家有枪手试图在这里为姜辩护,我认为这是很愚蠢的做法,因为天涯上的声音太弱小了,强势舆论依然是报纸和电视,所以,姜家要有所行动,必须主导报纸和电视为自己开脱。拜托转告姜家,砸锅卖铁,去找记者为自己发稿辩护——这可能是唯一的机会了”!!!!!!!!!!!!!!!!!!!!!!!!!!!!!!!!!!!!!!!“倘若姜家有枪手试图在这里为姜辩护,我认为这是很愚蠢的做法,因为天涯上的声音太弱小了,强势舆论依然是报纸和电视,所以,姜家要有所行动,必须主导报纸和电视为自己开脱。拜托转告姜家,砸锅卖铁,去找记者为自己发稿辩护--这可能是唯一的机会了”!!!!!!!!!!!!!!!!!!!!!!!!!!!!!!!!!!!!!!!“倘若姜家有枪手试图在这里为姜辩护,我认为这是很愚蠢的做法,因为天涯上的声音太弱小了,强势舆论依然是报纸和电视,所以,姜家要有所行动,必须主导报纸和电视为自己开脱。拜托转告姜家,砸锅卖铁,去找记者为自己发稿辩护--这可能是唯一的机会了”!!!!!!!!!!!!!!!!!!!!!!!!!!!!!!!!!!!!!!!
楼主提醒陈教授交税,无非是指出陈教授不是雷锋;正如记者向黄妈妈,质疑其“非恋人”一说。用意不尽相同,效果却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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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针对我了,我就得说了,即便我对姜的定性不对,就算我是法盲了,怎么就文盲了?放心喝得墨水绝对比你多!
瞧瞧你这头衔“老孔佛“转世灵童” 童话男孩 自然孝子 蓝蛇 郭金昌”,就打你是宗教信仰,不是封建糟粕,你还有什么脸跳出来咆哮?跳大神的反倒是正义公理法律的化身了么?
什么海南,什么十二小时以前,请问姜以什么证据来证明他的所述?
我也奇怪了,“海南”也就是是否恋人,应该很容易查清,双方的朋友、同学不是很难找。
可“12小时以前。。。”,楼主啊,快出来给大家解释一下,你既然是法医,想必可以告诉大家,这一条是如何确认的?
只凭姜的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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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枪手们一再拿姜黄海南行说事,光证明俩人是恋人是没用的,要证明黄同意姜实施特殊性活动才对姜有用,如果姜某在2003年2月24日凌晨之前特别是海南之行中已对黄实施过特殊方式的性行为,之后黄静没有任何异议,那他们就要在姜不是强奸问题上挣扎一把。姜能提供出海南之行也特殊方式了一回的证据吗?没有证据哪成呢?十二小时之前的行活动传言也具有同样意义。
姜背后的“高人”还有一招,不见他们现在四处指责陈玉川教授、艾晓明教授和黄妈妈吗?姜某们除了恼羞成怒,还想利用公众及舆论媒体对这件轰动全国的案件进行置疑的声音,宣称为是公众及舆论在黄妈妈的“谎言”骟动下出现的同情干扰了司法公正,甚至是与内外反动势力勾结起来破坏警察及国家形象,所以他们会骂陈教授,骂艾教授,再骂黄妈妈。
事实上,我们在看这个案子时,采用的都是能确定真实性质的官方材料,而警察的起诉意见书及公诉人的起诉书与这第五次鉴定大致上已经确定了姜某的罪行了,即强奸致死!
他讲了那么多,除了声嘶力竭的呼号以外,实在看不出他根据那些事实说明了什么结果,只是一味的跳叫。
呵呵,看看他写了些什么吧,给人的感觉象要发疯,如果为了打击辱骂这些作鉴定的专家而发疯,真的太不值了,你的水平大家都看在眼里,你扯起嗓门喊得再高也不会改变什么。
历史游客啰嗦那么多,无非是想为姜某的强奸翻案,第五次鉴定彻底推翻了公安的死因认定,连历史游客也不能无视姜某致黄静死亡的事实,只能通过推翻强奸,把案件往过失致死上靠,才能救姜俊武的小命。
前缘未尽:
如果我没有记错,应该是去年,我曾经和你就黄案进行过一次长时间的争议(当时还有黄家的律师刘路律师和三民等人)。在当时我就已经表明,姜的行为有可能是造成黄死亡的原因,但是达不到法律规定的强奸杀人的地步。当时我的观点如下:给姜定罪只能在过失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致死)中选一个,无论如何强奸杀人证据不足。我当时是倾向于过失杀人。我从来就不认为有强奸行为存在,何来“推翻”一说?
而你说“第五次鉴定推翻公安机关的死因认定”,我只能说你傻得可笑(如果言语有冒犯请多多包涵)。--------根据这次鉴定,根本就定不了强奸杀人,最多只能定过失杀人,连故意伤害(致死)都定不了。不是我“通过推翻强奸,把案件往过失致死上靠”,而是我在去年就认为只能是“过失杀人”,这次的第5次尸检报告正好支持了我的看法。
这就是为什么黄家还要上诉的原因----因为如果第5次尸检报告被法院认可,那么姜顶多只是过失杀人而已。理解你想帮助黄家的心理,可惜如果你支持第5次尸检报告的话,根本就是违背了黄母的愿望了,你还是省省吧!
PS:如果姜在法庭上说黄在死亡前同意实行RX,那么黄家或者检察院就要找出足够的证据来推翻姜的说法,才有可能支持“强奸”一说。如果姜一口咬定黄同意实行RX而又没有证据,那也对黄家的“强奸”主张没有任何意义------建议前缘未尽好好温习一下有关的法律,想帮助别人也要有这个实力,不然只能是帮倒忙而已。
爱好文艺先生:
承你费心如此关心,体贴在下,不胜感激之至。先生文笔流畅,且让孔子也参予其中,确实了得。在下
一篇文章能让先生一而再,再而三地关注,劳神费力,让先生寝食不安,度过一个个的不眠之夜,在下内
心惶恐不安,在此深表歉意。
我当然也时常在此论坛转转,看他人嘻笑怒骂未尝不是一件乐事。这事件你我在此大可讨论,但毕竟
不是法官,法官该在这五份鉴定书里采信谁的,采信哪一部分抑或谁的都不采信,那是法官的事,任你我
怎么做也干涉不了的。已有200多回帖,火药味很浓,但大多尚有理智,支持姜是强奸杀人的以先生为代
表,支持姜不是强奸的以历史游客、liam876为代表,当然白马侦探也很出色,我也是支持姜无罪的一员
。支持姜无罪的人既然已代表在下的观点,我何必鹦鹉学舌呢?如果支持哪种观点的人多,法官就采信谁
的,那我倒是愿意多写几个字的。直到现在,网上仍然以持“姜犯强奸杀人罪”观点的人占多数,我倒是
想看看,法官倒底怎么判。
你问吴法医怎么样?谢谢你对他的关心。他是一个比较优秀的法医,现在是主检法医师了。那一阵子,
网上流言颇多,对他的伤害太大了,特别是黄静家将他的电话在网上公布以后,每天都会接到许多全国各
地的莫名其妙的电话,严重影响了他的工作和正常的生活,他一度很消沉。
但是他很坚强,他没有因此而倒下,因为他相信广大的人民群众是不会冤屈他的。各级公安机关、纪
委对他进行了调查,事实胜于雄辩,他没有收过任何一方的钱物,尽管黄家次日塞给他一个红包,他当场
谢绝了。他没有吃过任何一方的一顿饭。报社,电视台记者也常来找他。我们常常笑他是世界名人了,他
只能苦笑着摇着头。
他很敬业。很难想像一个人在社会的巨大压力下,还能履行着自己的职责。他仍然热情地接待着来访者
,依然微笑着面对身边的错综复杂的事情,其坦然面对生活,面对困难的风度令许多人为之感叹!
你问姜俊武和谭国其怎么样?对不起,我不认识他们,我也没有必要认识他们,他们情况怎么样恕我答
不出来,如果乱写一气,那真是对不起阁下您了。你可能会说,“你在撒谎,谁信你?你活脱脱一名姜家
的枪手!姜家的死党,会不认识姜家的人?”不管你信不信,但这次你真的错了!
谁抽什么烟似乎与黄静死亡没有什么关系吧?比如说我就常常有朋友装给我一根蓝蒂芙蓉王,甚至我也
抽过一两根软盒大中华,什么小熊猫的,我也试过的。不会因为我今天抽了这根烟,就对此案不利,明天
抽了另外一根烟就对彼案不利。我还没有迷信到这种程度,你迷信了,我不会指责你,《宪法》规定,宗
教信仰自由,何况这与宗教不是一回事,就像足球队迷信穿什么颜色的衣会赢一样,谁会指责呢,兴许还
有有人津津乐道的。这烟是别人装的也好,是他自己买的也好,如果他的这种抽烟的嗜好影响了案子,那
自然有人过问,你我想过问也难插上一手的吧。然而陈“教授”狮子开大口收取三万元检验费(还不管其
他的费用,如车费,餐费等等)的那种嗜好,偏偏你就不想过问了,让黄静家经济受损失暂别提,关键是
那鉴定书毫无用处,法庭上起不了作用,那钱岂不是打了水漂漂了?你同情黄静家,但你却偏偏对损害黄
静家的事情置之不理?
先生称赞我“文章最后的那句提醒教授别忘了交税那句话”,我很高兴。我们知道,湘潭的个人收入
达800元以上就得交个人所得税,我每个月要在工资里扣的,陈教授在湘潭收了钱,我们暂认定为其合法
收入,应该在湘潭交税的吧,我不知道湘潭的税务局哪家收到他们上交的税款没有,敢不是像走穴的歌星
们一样,是什么税后款?果真这样,那黄家也没有替他们交呢?每个公民都应该遵守法律,难道陈“教授
”就能例外?这也是我多管闲事了?是的,我当实习法医的时候就做过像孙志刚一样的案子,不单我,相
信许多的实习法医都做过,这是一个实习法医完全可以判断准确的事情,有什么值得表扬的,有什么值得
骄傲的呢?有的人打着陈教授做过孙志刚的案子的旗号,强迫他人承认陈是了不得的,陈的鉴定是权威,
是不容置疑的,岂不太可笑了?告诉你,法医鉴定无权威可言!性质定得准,才是真本事!
又说到艾教授了。你说“咱别的不说,就说才气吧,艾教授的文章比你的强,你就是再努力,这辈子
估计是难以超越了”,你说的真不错,文章我比不上艾教授,要比得上,我不也成了性学专家了,当然更
比不上你了,要比得上,我当个自由撰稿人不比我当法医强许多?看来我天生只有当法医的命,我不会与
命去抗争。不过话又说回来,论医学、法医学知识,我可比艾性学专家强多了,比你就更强了,用你的话
说:艾教授也好,你也好,这辈子别想超越我。
你帖子里所谈历史过客也好,笨笨也好,他们是站在他们认知的角度讨论这个案子,尽管有些观点不
是很正确的,但是,我认为他们起码是就事论事,所作的一些议论,也只是个人的看法,从不强加于人,
你信也罢,不信也罢,这样聊才有意思,才让人觉得坦诚。不像有的人,通篇无事实根据,或者拿着早就
被五份鉴定书否定了的300多处伤作为依据,以骂人家猪狗为乐事,那与泼妇骂街何异?我连这样的泼妇
都没有加指责,历史过客和笨笨又有什么可加指责的呢?
对于第五次法医鉴定,如前所述,法院采信或不采信那是法官的事。你意要我谈谈看法,当然是可以
的,不过水平比不上教授,又让你笑话了。
1、鉴定书认定黄静是病死的。
“被鉴定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潜在
病理改变”是原因,死亡是结果,特殊方式性活动是催化剂,也就是平常我们所说的诱因,这在省公安厅
的鉴定书里也说过的。
2、黄静的“潜在病理改变”在心脏方面,不是其他器官。
3、全身300多处伤只有腘窝的损伤存在,其他的损伤都是尸斑或是腐败静脉网。
4、法医鉴定无法证实姜实施了强奸。
5、黄静至死仍守身如玉。
6、特殊方式性活动只有姜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不宜充分肯定。
7、法医鉴定书除了法医物证检验,尸体检验不宜将犯罪嫌疑人写入结论,除非有充分的论证,结论为
“必然”才可写入。如枪弹,XXX身体内发现一枪弹,经枪弹痕迹比对,该枪弹系XX所持枪射出。还不能
说就是XX开的枪。又如现场地上有精斑纸团就结论为“证实被鉴定人黄静生前与其男友姜俊武进行过性活
动”就不妥,这不是必然的结果。
总之,该鉴定书基本上体现了教授级别的水平,但在涉及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方面有些不妥,尚有可商
榷之处。
让你见笑了,顺致秋安!
2004。8。9
这就是为什么黄母要极力主张法医毁掉了内衣裤。
因为撕裂的内衣裤有“可能”成为暴力强奸的证据。
我之所以说是“可能”,是因为如果姜在法庭上说,“撕掉内衣裤是为了增加XX的情趣而不是强奸”,那么控方就没辙了。
所以黄母的逻辑是--------
首先否认姜黄的恋爱关系(不是男女朋友的人是不会随便XX的吧?)
然后主张内衣裤被撕裂(撕裂的内衣裤有可能是强奸行为的结果)
最后根据上述2点来主张姜强奸了黄。
当然,还有一个更加重要的主张是尸体上的伤痕-----可惜第5次尸检报告没有支持黄母的说法,明确指出那些伤痕是人死后正常的尸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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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从去年我关注这个案件开始,我就认为强奸杀人的证据不足。要定强奸杀人罪没有办法,顶多只能算过失杀人。
PS:如果姜在法庭上说黄在死亡前同意实行RX,那么黄家或者检察院就要找出足够的证据来推翻姜的说法,才有可能支持“强奸”一说。如果姜一口咬定黄同意实行RX而又没有证据,那也对黄家的“强奸”主张没有任何意义------建议前缘未尽好好温习一下有关的法律,想帮助别人也要有这个实力,不然只能是帮倒忙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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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游客,实在忍不住了说你两句:
从你以上的观点看,你的意思此案的判定只要是姜一口咬定黄同意了你所谓的乳交就可以认定为过失杀人了,事情真有这么简单?显然不是,有公安机关前面的案卷为证,姜已在证词里承认黄不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了,况且从黄身上留下的伤痕看(专家鉴定过的),他们之间曾经有过剧烈的抗争(要不然是不会留下如此伤痕的),这种抗争,早已脱离了恋人之间的情感需要,必是一方强烈违背另一方意愿才造成的,从后来姜面临黄死亡的态度来看,姜偷偷跑掉,然后制造假象,也不符合恋人之间的正常情感。
从材料来看姜对专家组讲了假话,这也说明姜的话已不可信,不管他如何描述当时的情景,只要没有证据,就不能采纳他的说词。
前缘未尽依据事实得到自己的结论,我们应该予以肯定。
但你的许多看法太局限于一面之词和小范围的条件环境,并不能令人信服。
检查机关的第1份起诉书里面姜是有承认黄不同意与其发生关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在法庭上就不能改口。我假设一下,如果他在法庭上说:“一开始黄不同意X入,只是同意了RX,所以我没有强行X入,在她说不要之后我就改为RX了。在录口供的时候那样说只是因为过于紧张所以没有交待清楚。”-------如果姜在法庭上这样说的话,那么法院就要为采信哪份口供伤脑筋了。口供并不能成为强有力的定罪的依据。
而在这个时候,如果有明确的证据来证明有强奸行为,那么无论姜再怎么挣扎都没有用。
但是来看看现在公布出来的证据吧------
伤痕。没有哪次尸体检查是同意了黄母的说法的,而且第5次尸检报告还明确表示,黄母认为的那些所谓的“强奸的痕迹”绝大部分是尸癍,不是强奸留下来的。5次报告认定的伤痕只有腋窝下的,但是要以这些伤痕来定强奸说服力还不够。
撕裂的内衣裤。撕裂的内衣裤可以是强奸的证据,但是我上面也说过了,如果姜说他们XX时为了增加情趣而故意撕裂内衣裤,那么黄母可能就要出来证实她多次偷看他们XX并没有发现他们有撕裂内衣裤的嗜好了。
所以在我看来,强奸的证据和杀人的证据远远不足。
至于你说的,死了后跑掉不符合恋人的情感,我觉得很正常。人都有求生的本能,当你认为你可能错手杀了人时,心理想的应该是怎么样做才能减轻自己的责任吧?不过有的人可能会自动去自首来期望得到减轻刑罚,而有的人则可能是想办法毁掉证据来逃避法律的约束而已。这个根本就不是什么可疑的地方,想想前段时间的老马就知道了。
“放心喝得墨水绝对比你多!”乃不知天高地厚而自暴其丑是也!!!
“应封掉神棍郭某的ID”赤裸裸法盲文盲之狗急跳墙!!!
“楼主提醒陈教授交税,无非是指出陈教授不是雷锋”????逃税即罪犯!!!污辱雷锋!!!
2.现在可以肯定的有:当晚黄不同意XX;黄进行了反抗;“小姜”在黄不同意的情况下还是脱掉了黄的衣服;现场有“小姜”的精液;黄死亡;“小姜”在黄死亡后,整理了现场,偷偷溜走,并假装什么都不知道直到被揭穿。
“我当实习法医的时候就做过像孙志刚一样的案子,不单我,相信许多的实习法医都做过,这是一个实习法医完全可以判断准确的事情,有什么值得表扬的,有什么值得骄傲的呢?有的人打着陈教授做过孙志刚的案子的旗号,强迫他人承认陈是了不得的,陈的鉴定是权威,是不容置疑的,岂不太可笑了?告诉你,法医鉴定无权威可言!性质定得准,才是真本事!”!!!纯属外行无知无耻!!!贱民民族是也!!!
至于姜有否改口,这里还不需要你来臆测,法庭上的证词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姜改来改去,害的还是他自己。但在姜还没有改掉自己的证词之前,就被你改掉了用来做过失杀人结论的论据,说明你的观点是先入为主,不以事实为依据的。
腋窝下的伤痕纵使说明不了强奸,总要说明些问题的,结合姜已承认了的“黄不同意的证词”是最符合现实规律的。况且此事因公安部门责任,丢掉了黄的内衣这个关键证据,再加上种种巧合,使案件更为复杂起来,也更能说明这个案件绝不是象你所主张的“过失杀人”那么简单。
至于你的“为了增加情趣而故意撕裂内衣”的说法,在当时因抗据而弄伤腋部的情况下,显得有些荒诞,如果此话再由姜说出来,那只能让人再次对姜的品行产生疑问。
现在的证据再加上姜已有的证词,应该够充分的了。
错手杀人跑掉是有可能的,但放在恋人之间,夫妻之间则就难以让人理解,少有人性的人都要施救的,如果连施救的行为都没有,除了强奸致死以外,其它的情景都不符合常理。
“然而陈“教授”狮子开大口收取三万元检验费(还不管其他的费用,如车费,餐费等等)的那种嗜好,偏偏你就不想过问了,”果然不出所料吃人不吐骨头之中国“叫兽”!!!统统禽兽弗如也!!!活人手术亦不如此昂贵!!!
“我当实习法医的时候就做过像孙志刚一样的案子,不单我,相信许多的实习法医都做过,这是一个实习法医完全可以判断准确的事情,有什么值得表扬的,有什么值得骄傲的呢?有的人打着陈教授做过孙志刚的案子的旗号,强迫他人承认陈是了不得的,陈的鉴定是权威,是不容置疑的,岂不太可笑了?告诉你,法医鉴定无权威可言!性质定得准,才是真本事!”!!!纯属外行无知无耻!!!贱民民族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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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金昌!!你该清醒一下了。
陈教授要多少的鉴定费,那是他自己的自由,应与你无关,他的行为值不值的骄傲,与你无关,也与本案无关。更与民族无关。
当初就感觉到你在努力地成为姜俊武身后支撑着邪恶势力的一分子,试图从法律空隙中寻找出救命稻草来圆满有关方面为姜某说的谎言,甚至出谋划策。你还提出要起诉刘路律师对姜某的诽谤罪,不知准备得如何了,你是以姜俊武的名义还是以姜俊武代理人的名义起诉呢?
姜俊武涉嫌强奸(中止)是湘潭警方侦察出来的结论,被湘潭公诉人作为姜俊武的罪名提起了公诉,在警方和公诉人的起诉书里,可有根据黄静母亲主张的字样?怎么就说认定姜强奸了就是黄母的意愿而不是警方侦察出来了的事实呢?你要为姜某作没有强奸的辩护,你不是在作推翻强奸罪名的努力你又是在做什么?
至于死因鉴定,你对公安的死因认定还有什么念念不舍的?公安可是一直坚称黄静是自己病死的,第五次鉴定出黄静并无公安所称什么风心病肺梗死,支持中山大学的意见,并鉴定出黄静的死因是姜某对黄静采取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关键促发黄静死亡。请问,第五次鉴定出的死因难道与公安的死因认定还存在本质上的一致,而不是推翻?死亡的三种死因,自杀、自然死亡、他杀,三者可以混为一谈?你想混淆什么?
法医鉴定书是法医鉴定书,侦察是否强奸是警察的事,判断强奸罪是否成立是法院的事,鉴定书未出现“强奸致死”字眼是合情合理的,而以“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这样的措辞出现能看得出鉴定遭受到某一方面的压力。但鉴定可从来没有指明“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是RX吧,你凭什么一直把“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往RX上引导?性虐待狂也是采取比较特殊的方式的性行为呢。根据警方已经查明的事实公诉人作出的起诉书上写道:“2003年2月24日凌晨3点左右,姜俊武在临丰学校黄静的宿舍内与黄同睡一床,姜俊武提出与黄静发生性关系,黄不同意。”这性关系当然包涵了所有性关系而黄静是不同意的。而且按照常理,黄静未婚女孩子,死亡时不过二十一岁,还保持着处女之身,是不可能同意什么RX的。这是通常情况下都足以造成的结果,假想黄静同意RX则可以认定为完全违反常规。回归现场,姜某先是企图强奸,以致造成黄静腘窝部伤痕,可见黄静是作出了激烈抵抗,抵抗中黄静还会同意姜提出的RX?姜的骑跨方式不过是姜某压制黄静的反抗和强奸未得逞对黄静的疯狂蹂躏罢。
你要帮助姜某是不可能得逞的,这世界还没黑到什么都出不了头。
5次报告认定的伤痕只有腋窝下的,但是要以这些伤痕来定强奸说服力还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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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眼神不好还是故意混淆?黄静五次鉴定被认定的伤痕是腘窝部,而不是什么腋下,腘窝部如此的伤痕,据湘潭警察局长介绍,警方从角度、力量、方向等方面分析出这是姜某企图强奸的动作下产生的。
"据湘潭警察局长介绍,警方从角度、力量、方向等方面分析出这是姜某企图强奸的动作下产生的。"
发觉你专门造谣生事.湘潭警察局长什么时候,什么地点介绍了这些?你说你所说的那些能让人信服吗?
不过湘潭的法医你的操心是多余的,陈教授亲赴湘潭进行鉴定,并不是他的个人行为,而是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法人单位于其合法范畴内的鉴定活动,要交税由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以其收入依据于所在地交纳相应税费。
想要挑陈教授的刺,也要按规矩来。没头的苍蝇乱撞,除了撞疼了自己,还落得个贻笑大方。
您这次表演可有点露马脚了,先别说陈教授拿多少钱,您能告诉大家您一个月拿多少钱,又是哪个部门给您发工资呢?
奇怪,你不是湘潭警察局长,怎么知道是造谣生事?难道你就是……。
湘潭青年女教师为何裸尸学校宿舍
http://www.21dnn.com/3317/2003/08/22/100@1556479_1.htm
为什么是以涉嫌强奸(中止)的罪名逮捕姜俊武呢?面对千龙网记者的提问,杨建杰回答说,当初姜俊武一直不肯承认对黄静施暴,但是公安人员从黄静双下肢腘窝处的伤痕特点分析推断,符合手指挫压作用所致。他还比划着说,公安人员曾经反复进行了模拟,可以肯定这是姜俊武在施暴时,用力掰开黄静的双腿所形成的伤痕。因此,该公安局以涉嫌强奸罪名向湘潭市检察院申请批捕姜俊武。
关于陈教授纳税问题湘潭的法医还是个有闲的热心人,专程去湘潭税务局查了,有没有得到了姜金友的热情款待?
不懂就不要乱讲,又露怯了不是?个人所得税,是地税负责征收的税种。他看不见姜局长。
你看得倒仔细,这贴摆弄陈教授的纳税问题已经那么多天了,你怎么就没发现陈教授湘潭鉴定不涉及个人所得呢?是业务不精还是情感上确实存在偏向?湘潭的法医说不知道湘潭的税务局哪家收到他们(陈)上交的税款,言下之意已经查了湘潭所有的税务局,自然包括国税地税,怎会看不见你的姜局长?
情感偏向,是有点,这我承认。说实话,挺盼望姜能无罪开释,开创中国“疑罪从无”的里程碑。
想要挑陈教授的刺,也要按规矩来。
==================================
我按司法部的规矩来问你一个老问题,2个月了,你一直没回答,就是你那陈教授的鉴定书是否合法。
《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说明2002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司发通[2002]56号
二、司法鉴定文书分类
1司法鉴定书(缩略语为“鉴”):
司法鉴定书是司法鉴定人对所委托的专门性问题得出鉴定结论后出具的鉴定文书。出具司法鉴定书的基本条件是:提供的资料系统完整,送检材料齐全,实验条 件(技术方法和设备)完备,能得出鉴定结论。
4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缩略语为“咨”):
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是司法鉴定人对委托咨询或者难以形成鉴定结论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分析意见书。出具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的基本条 件是:因资料不完整、检材不符合条 件、技术条件限制等而不能得出鉴定结论。
从上可以看出司法鉴定书在本案中只有在能得出鉴定结论:即黄静死因的情况下才能开具。如果陈玉川因缺乏证据得不出黄静的死因,仅得出黄静死于心脏病证据不足的话,那他只能开具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这两者的效力,我想我们外行从字面上都可以看出来。以上的文件我都是在司法部网站上查到的。那儿还有司法鉴定书的样本,有兴趣的网友可以去看看并和陈玉川的司法鉴定书对比一下,马上可以看出区别。这同样也适用于南大的那份书证鉴定书,你们也可去对比一下。
前缘未尽,好好看看
"据湘潭警察局长介绍,警方从角度、力量、方向等方面分析出这是姜某企图强奸的动作下产生的。"
发觉你专门造谣生事.湘潭警察局长什么时候,什么地点介绍了这些?你说你所说的那些能让人信服吗?
湘潭青年女教师为何裸尸学校宿舍
http://www.21dnn.com/3317/2003/08/22/100@1556479_1.htm
为什么是以涉嫌强奸(中止)的罪名逮捕姜俊武呢?面对千龙网记者的提问,杨建杰回答说,当初姜俊武一直不肯承认对黄静施暴,但是公安人员从黄静双下肢腘窝处的伤痕特点分析推断,符合手指挫压作用所致。他还比划着说,公安人员曾经反复进行了模拟,可以肯定这是姜俊武在施暴时,用力掰开黄静的双腿所形成的伤痕。因此,该公安局以涉嫌强奸罪名向湘潭市检察院申请批捕姜俊武。
杨局长是你这样说的?还"角度、力量、方向",还"姜某企图强奸的动作下产生的",说的神乎其神的,你不是造谣生事那又是什么呢?
首先,不是我改掉姜的口供。如果你认真看我的帖子的话,就应该知道这只是我提的一个假设。我不仅假设了姜的法庭上改掉口供的可能性,而且还针对控方提供的所谓证据,站在辩方的立场来提出一种可能性的反驳。
法庭审理是控辩双方交战的,谁能够提出比较合理的说法并且有强有力的证据法庭就会采信谁的说法。
控方提出证据,辩方对这些证据提出反驳并以自己的观点进行辩护是理所当然的。要想定姜的强奸杀人罪,就要提出辩方无法反驳的说法以及支持这种说法的证据。
可惜现在控方提供的这些证据,连我都可以随便用一些假设来进行反驳,你认为法庭会采信?
其次,在我看来,所有黄家的同情者才是站在“先入为主,不以事实为依据的”立场。因为已经预设了一个姜“强奸杀人”的立场,所以就一相情愿的从历次尸检报告中断章取义,找出能够和“强奸杀人”拉上关系的说法,而对那些不利的证据就视而不见,要么干脆就说是黑幕,司法腐败,对于那些有持不同意见的人就干脆给栽赃个邪恶分子的枪手的帽子,把自己打扮成正义使者要替天行道。。。。。。
最后,结合第5次尸检报告,我来分别说说控辩双方所能够提出的各种说法和支持的证据,以及为什么我坚持认为顶多只能定姜过失杀人。
一。关于强奸。现在控方要定姜强奸,证据只有2个。一个是姜的口供,一个是双下肢腘窝处皮肤损伤。口供姜可以在法庭上推翻,这个证据本身就不可靠。所以主要还是靠损伤。但是黄的处女膜完整,没有发生实际性行为----法律一般是以插入为判断发生实际性行为的标准。所以就象上面某个帖子说的,“黄淑华聘请的李建强律师认为,强奸罪中的"插入"说,一般不包括乳交,这是嫌疑人在企图用乳交规避包括性交、肛交、口交在内的其它定罪规范。”
所以靠这些来定强奸是完全办不到的,顶多只能算“强奸中止”。为什么要算“中止”而不是“未遂”,因为“中止”是犯罪人主观停止强奸行为,“未遂”是犯罪人因为客观原因强奸不成。当时的情况只有他们2人知道,所以在这方面,只要姜坚持说黄说停止之后他就不动了,那么法庭也只能采取这种说法。控方如果要坚持“未遂”,那就要举出证据来证明姜是因为某种客观原因没有插入,而不是自己停止。在这方面,辩方是比较有利的。
再说说为什么我认为连强奸都定不了。男女朋友发生关系,女方不会在任何时候都迎合男方要求的。如果男方想插入,而女方说不要,双方坚持了一些时间,然后男方停止动作放弃插入。在这种情况下能够说男方有强奸行为或者强奸中止吗?很可惜,一般法院是不会这样认为的。这也是为什么黄母极力主张他们2个不是男女朋友关系的原因。如果是双方不是男女朋友或者夫妻,那么法院还有可能判决强奸中止。一旦涉及到男女朋友,那就很难判断了。
所以在我看来,连强奸中止都很难有说服力。毕竟我不希望将来某天想和女友XX时被她拒绝,我坚持几分钟后才放弃就被法院认定为强奸(中止)。
二。关于杀人。先看看黄的死因。没有哪次尸检报告是支持姜杀了黄的说法的,即使是第5次尸检报告,也只是认为姜的行为和黄的死亡有关。黄的直接死因可以从这段看出来:“......提示被鉴定人黄静死亡前存在急性肺水肿和明显的缺氧状态。结合上述病理所见,姜俊武陈述被鉴定人黄静出现的口吐白沫、四肢抽搐症状,符合急性心肺功能衰竭的临终表现。”说得简单点就是窒息死亡。
控方要想主张是姜故意杀人,就要举出证据来说明姜是故意造成黄窒息死亡的,比如说姜用力掐住黄的脖子或者用被子蒙住黄的口鼻造成窒息----这些行为定然会留下体表伤痕。现在的问题是当时的情况只有他们2个知道,控方只能从尸体上的伤痕来找证据,可惜我从第5次尸检报告里面找不出支持这些的证据。就连黄母主张的那些伤痕,也被认定为死后尸癍。
说得简单点,就是姜故意杀人证据不足。控方可以控诉姜的行为造成了黄的死亡,但是没有证据证明他是故意这样做,只能以过失杀人来起诉他。
其实在我看来,就算是以过失杀人来定罪其实也很麻烦。因为第5次尸检报告认为“这些镜下所见提示被鉴定人黄静生前心脏存在某种程度的潜在性病理性改变”,所以辩方可以从这点出发,主张心脏方面的疾病才是造成黄死亡的原因。不妨假设一下,如果姜在法院上辩护说,因为黄一直不同意发生实际性关系,所以他和黄一向是以这种骑坐方式进行乳交,而且向来都没有发生什么问题。那么会怎么样?辩方就有可能以“以前搞那么多次乳交都没事,这次如果不是心脏方面潜在性疾病发作导致呼吸困难会死人吗?谁见过搞乳交会死人的?”这样的说法来试图进行无罪辩护。或者试图争取以“过失伤害致死”来定罪。
综上所述,我认为按照目前控方掌握的证据,只能定姜某“过失杀人”,而不是某些黄家支持者一相情愿的想法那样,已经足够定“强奸杀人”罪了。这也是为什么黄母还是不服第5次尸检,还要上诉的原因。因为按照第5次尸检报告,最多也只能定姜某“过失杀人”,死刑是判不了的。所以我认为黄母是一定要姜死了,不管是谁来做尸体检查也好,只要按照尸检报告不能给姜定死罪,她就会坚持不懈的上访。
顺便再说说舆论操作的问题。现在中国法制建设是不够完善,公检法里面是有非常多的败类存在,所以普遍人们都对公检法不信任。舆论监督在某些程度上是可以对这些败类起到一点约束,但是试图以舆论的力量来影响案件判决的公正性,和那些试图以金钱权力来影响案件判决的公正性的败类是没有什么差别的。
可惜现在我看见的就是这样,因为定强奸杀人的证据不足,所以黄家的支持者试图以舆论的力量来影响案件的公正性。比如把尸检报告断章截义,只取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然后到处宣传“按照尸检报告,姜强奸杀人是逃不掉的”之类的说法。试图给人造成一种假象,姜强奸杀人是证据确凿的,法庭应该而且也只能这样判决,否则法庭就是被姜家的人收买了或者受到某种见不得人的压力。而尸检报告中那些对强奸杀人说不利的证据或者说法也是尸检人员被收买了或者是受到某种压力所以不能明白的说出来。。。。。。。
更可笑的是,只要对“强奸杀人”的说法有怀疑者,马上扣上“枪手”的帽子,并进行各种诬蔑栽赃等人身攻击。这些替天行道的人试图给众人传达这样一种信息-----“看啊,黑暗势力多么的嚣张啊,各位正义使者团结起来把他们的阴谋粉碎吧!”。。。。。。那就请诸位正义使者多多努力吧。。。。特别是某个叫“前XXX”的ID。。。
虽然我不想理会这种无耻小人的栽赃手段
不过出于礼貌还是回复一下好了
事先声明这是我最后一次回复这类无耻的ID:
首先,当初我提醒刘路律师,在法院判决出来前,他做为一方当事人的律师,不应该公开发表这些误导舆论而且有诽谤嫌疑的言论。当时就这个问题已经和刘路律师争论过好一段时间,而最后他在这方面的言论收敛了很多,至少不再随便的说什么“证据确凿,姜强奸杀人逃不了之类的话。”如果刘路律师认为我这是威胁他我无话可说,但是希望你不要造谣什么“你还提出要起诉刘路律师对姜某的诽谤罪”。我从来就没有说过我要“起诉刘路律师对姜某的诽谤罪”之类的话,身为一个正义使者,你这种栽赃的手段太下贱卑鄙了吧?不觉得有愧于正义使者的称号吗?
其次,你口口声声要帮助黄家,但是你却无法理解黄家的心意。也太好笑了吧?
黄家是主张姜强奸杀人的。所以检查机关第一次起诉书要以“强奸中止”来给姜定罪在黄家看来简直就是收了姜家的钱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你不要以为带个“强奸”字样就都是一样了,明白的告诉你,如果按照湘潭检查机关的起诉书,强奸是不存在地,过失杀人也是没有地,强奸中止是有地,只能判个2,3年地。。。。你这么极力主张第一次的起诉书,难道你才是收了姜家的钱的枪手?
再次,关于死因鉴定。没有哪次尸检报告是支持姜杀了黄的说法的,你就不要再混淆是非了颠倒黑白了。5次尸检是认为姜的行为触发了黄的死亡。但是并没有明确表示是姜故意造成的。自然死和自杀固然被排除,但是他杀的说法也要控方有明确的证据来支持。从第5次尸检报告来看,姜要么是故意造成黄窒息死亡(故意杀人),要么是无意中造成窒息死亡(过失杀人或者伤害致死),到底是哪个这次尸检并没有明确给出说法。而到了法庭上,法庭会倾向于哪种说法就要看双方律师的能力和掌握的证据了,在这方面顶多双方各有50%的的胜算(按照我的看法,控方以故意杀人来定罪的话,胜算是非常的低的)。所以黄家还是不满意第5次尸检,他们要的是可以完完全全的给姜定死罪。你要是这么看重第5次尸检的话,他们就要大伤脑筋了。
最后,关于“强奸”,“强奸中止”,“强奸未遂”的判定,我在回复痴子梦的帖子里面已经说出我的看法了,要想按照“强奸”来给姜定罪,实在是太难了,顶多只能以“强奸中止”来定。
而你的“这性关系当然包涵了所有性关系而黄静是不同意的。而且按照常理,黄静未婚女孩子,死亡时不过二十一岁,还保持着处女之身,是不可能同意什么RX的。”之类说法,
我就懒得批驳了,如果仅仅按照这种说法就可以让法庭给姜定强奸的话,那我就要恭喜你了。加油吧!正义的朋友!
PS:这个世界确实还没有黑到什么都出不了头,我完全无条件同意这种说法。所以身为正义朋友的你,要多多努力让光明传遍全世界啊!我支持你!
真是可笑,你见过一个改来改去的口供能成为法官内心确认的理由吗?姜某现在改口,只能被法官视为狡辩。这种基础之上的辩方的反驳能影响法官吗?白痴一个1
.......
因为定强奸杀人的证据不足,所以黄家的支持者试图以舆论的力量来影响案件的公正性。比如把尸检报告断章截义,只取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然后到处宣传“按照尸检报告,姜强奸杀人是逃不掉的”之类的说法。试图给人造成一种假象,姜强奸杀人是证据确凿的,法庭应该而且也只能这样判决,否则法庭就是被姜家的人收买了或者受到某种见不得人的压力。而尸检报告中那些对强奸杀人说不利的证据或者说法也是尸检人员被收买了或者是受到某种压力所以不能明白的说出来。。。。。。。
正说着呢,就有人跳出来证实我的看法了。。。。。
难怪有句网络名言:“在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
就随便咬人吧你!反正也咬不到我。。。。
历史游客,法庭判决将证明你的理论都是谬论,姜某人将以强奸致人死亡被定罪,
绝不可能是强奸致人死亡罪,一定是过失杀人加妨碍司法公平(口供前后不一),再加上其它罪名,10年以上,以平“民”愤。
我不跟你赌,我胜了,理应如此;你胜了,与国无益,何来胜者!
想起一个姜家的“枪手”曾言:别老说中国如何如何,就这个案子,放在美国审,姜俊武早就无罪释放了!
现在的问题是:黄静死亡现场的真相,看来只有姜俊武自己知道。(历史游客口口声声说黄静的确死于RX而不是强奸,不知道出于何种理由?其实第5次报告明确把黄静的死因归结为姜俊武的“特殊性行为”,而故意对强奸行为的存在与否不置一词,恐怕多半原因不是专家们否定了强奸行为的存在,而是为了做到科学中立。)但我们又不能单凭姜俊武自己的供词来判断黄静的死因,因为诚如历史游客所说,姜俊武是随时可以翻供的。那么,这个案子岂不是完全掌握在姜俊武的意志之中了吗?
非也。我国的法律,讲究的是“以事实为根据”。姜俊武要想他的供词被法庭采纳,他就必须说出与控方所发现的所有事实完全一致的话。控方所发现的事实,不仅仅包括尸检报告,也包括对黄静死亡现场的调查,和对各种知情人士的调查(证人证言)。如果姜俊武的口供跟其它的调查结果有冲突,法庭必须决定是采用姜俊武的证词还是采用其它人证物证。在法庭作出最后裁决之前,谁也不知道法庭将如何判断。而且,此后还可能有上诉。
所以,我们在这里的讨论,最多也只是讲一讲自己的判断和推理,因为我们谁也没有掌握全部的调查结果。但是根据目前我们掌握的事实,我认为黄静死于姜俊武的强奸行为。我这样认为,理由有二:
1,陈玉川的第4次报告和这一次的报告,否定了前面两次报告中关于黄静死于疾病的结论。这样一来,虽然我们也有必要针对前面两次报告的出笼经过展开调查,但法庭将采纳的结论肯定是“姜俊武的行为导致黄静死亡”。
2,所有的报告和口供都没有提及第三者在黄静死亡现场的可能性,因此姜俊武是黄静死亡的唯一见证人。但是姜俊武事后撒了很多谎(比如说什么他早上6点钟离开的时候黄静还能说话),他的口供可信度不高。法庭理应更加重视黄静的尸体、现场的情形和其它的间接证据(包括他人的口供)。从目前我们掌握的情况来看,这些人证物证大多数不支持姜俊武所谓的“性行为导致黄静死亡”的指称。比如,姜俊武的证词和邻居的证词都指向这样一个事实:黄静是被背着上楼的。任何一个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以黄静的年纪、体重,除非黄静由于疾病或者醉酒而需要人背负,否则她是不会选择被背负上楼而甘愿受伤的(大多数背负不会带来伤痛,但对黄静身上的伤痕,偏向于姜俊武的解释是背负造成伤痕。)因此,要么是黄静病得已经不能走路了,要么黄静喝醉了。注意,在这两种情况下,姜俊武对黄静的特殊性行为都应该被解释为强奸,因为黄静连路都走不成了,怎么可能主动愿意接受这样致人死命的“特殊性行为”?
假如法庭否定了强奸致死,那么很多间接证据将得不到合理的解释,事后很多明显的有碍于司法公正的事情也将成为悬念,因而大多数人仍然会认为此案为冤案。因此,本案要想撇开姜黄两家的影响,实现公正的判决,就必须异地而审。而且,由于黄家坚信黄静死于强奸,只要他们认为还没有为黄静讨回公道,就肯定会不服任何他们认为对姜俊武有所“开恩”的判决,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出了裁定之后。所以,我完全相信,这个案子最终将得到比较公正的判决。当然,很多司法机关的有意无意的过错,可能不会得到应有的追究。但对于黄静家人来说,起码的公正就足够了。
本案的关键是姜某人与黄静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假如本案黄静死后,姜某人不是伪造、逃离现场,不是出尔反尔,一直供认与黄静发生过性关系,也采取了一些特殊手段,但黄静并未反对,假若这个口供非常稳定,那么,即使黄静身上有一些伤痕,历史游客的结论就会成立,定强+奸似乎牵强,但是,目前的情况恰恰相反,姜某满嘴谎言,行为不合常理,法官即使白痴,能够相信姜某没有强+奸?
定姜俊武强奸罪,我想是没有问题的,姜俊武违背黄静的意愿,使用暴力强行和黄静发生性关系,这个事实应该是很清楚的。
待续...
黄静案不破还会出现万千个黄静―――兼答湘潭人
写这个回帖的时候,我感触颇多。湘潭人在回文中提到的自己内心的惶恐不安以及对我的歉意,让我如坐针毡。我发的这篇帖子竟然让湘潭人对我产生了内心冲突和敬畏之心,令我切身地体会到你举头三尺有神灵般的难能可贵,这份尊敬对于我来讲是难以担当,因为我的个性决定了我看不得不公平的事儿,一遇到不公平的事儿就不由自主地浑身发抖。看见湘潭人作为湘潭公安法医颠倒黑白,混淆视听,转移视线,浑水摸鱼,在无法抑制的情况下问了问了一些相关人的近况,转了黄静纪念馆的几个帖子,还对湘潭人采用春秋笔法对陈教授交税一事的责难有失偏颇之处进行了指明。我并不象湘潭人所说的是黄家的代表,如果非要归类的就认可我有一颗正义之心吧。需要确定的是,以我对人和社会的理解来看,能够担当湘潭人尊敬和敬畏的应该有四个方面:
一是,坚贞不曲、自强不息,自我完善,用自己的知识去教书育人,刻苦努力奋进,却象孤雁折翅一样不明不白死去的洋溢着青春活力的黄静。
二是,拥用强制权力和执法优势的公安机关,应时时刻刻心系普通人民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和呼声,避免叫天天不应、呼地地不灵,投告又无门的冤假错案发生。
三是,构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中国法制,而不是维护特权阶层的法制,更不是西洋化法制;公安机关行使打击违法犯罪的公共权力,而不是让被害举证的中间派、和事佬,更不是蹩脚地不作为或为犯罪嫌疑人搜罗、提供有利证据的反面派。
四是,弘扬揭开事实真相的刑事科学技术,而不是为湘潭市公安局和犯罪嫌疑人开脱的刑事科学技术,要明确侦查方向,不能无头苍蝇般地作束手无策式的壁上观,更不能反其道而行之扰乱侦查方向,为犯罪嫌疑人制造舆论。
警察的荣誉是警察自身的荣誉,警察荣誉符合了群众的要求,人民群众将赋予警察至高无尚的光荣。湘潭公安承载着湘潭地区的道德底限,如果你们不知道群众的要求是什么,便无法真心诚意地去为人民服务。象湘潭人这样的警察吃穿花用来源于人民群众的供给,却没有积极性客观、公正地做好本职工作,还莫名其妙地产生了荣誉感。民间传诵:当官不与民做主,不如回家烤白薯。说得就是这类酒囊饭袋,俗语又叫白吃饱儿。“我倒是想看看,法官倒底怎么判”这句话湘潭公安能讲出来之时,也正是他们忘记了职责之日,责任感便从执法者到看客般地化为乌有。在此情况下,荣誉感变成了一个空洞的躯壳和道具,更象是自我陶醉式的自恋。作为湘潭公安,理应在新的鉴定结论出来后,马不停蹄地展开补充侦查。但事情发展总是与人的主观愿望相违背,湘潭人抄着一双每个月领800元以上工资的手,抽着中华、芙蓉王和小熊猫香烟,却让自己的职责变成了冷漠的旁观者和看客。为改变这种对湘潭公安不利的局面,请湘潭人立即约见你们杨局长,检讨自己的思想和行动上的惰性和认识偏差,主动请缨,替换下渎职法医吴建群,全面参与展开新一轮侦查工作,并杜绝上网煸风点火,东拉西扯的情况发生。
陈教授收取三万元却没交税,如果确有其事的话,请湘潭人马上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报告。与此同时,也要扪心自问,湘潭公安每年花销多少经费,能有几百个三万元,这些人民的血汗钱,养活着你们抽着名烟儿、口无遮拦,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上是不是严重地迷失了方向?
……
市局杨局长:但是按照保存的规定来说,他烧掉之前,他应该报告我,应该是这样的。
记者:报告吗?
市局杨局长:没有。
记者:那怎么能够自由主张来做这个事?
市局杨局长:好多事情意想不到就是这些事,因为公安机关没这个设备,也不能从事切块的手术,全国其它地方的公安机关都有这个问题,没有专门的设备。
记者:像这种事情的话,咱们医院也好,咱们公安机关也好,要承担一个什么样的责任?
市局杨局长:根据目前调查的情况来看,公安没有叫他烧掉,这个并且在按照过去的规定,你烧毁之前应该报告公安部门。
记者:您的意思就是作为公安机关也好,还是作为民警个人也好都是没有责任的?
市局杨局长:这个话可以是这么说,但是就是难以理解,比如说,你叫我保管一个东西,请你保管好,我说不保管了,我也没告诉你,你说应该负什么责任,我没告诉你,我当时同意保管,就好比你,你今天下午叫我保管一个东西,我接受了,保管了,但是我民警丢了,没报告你,你负什么责任,要研究,我们也的慎重,如何处理我们的民警,也得慎重。
记者:大家可能关心的事,你要把事实查清楚,或者是公安的责任,或者医生的责任?
市局杨局长:现在就是说,他没有告诉我们,处理掉了,现在我们还存了很多。…那你说是谁的责任,好象民警没有直接责任,应该是这样的。
……
群众和舆论的监督,湘潭人与其同流说成记者们编造。上面这段电视访谈,将一个明确的责任问题推脱得无影无踪,杨局长语无伦次的诱因不排除得了疯心病和寒痹的可能性,应象黄静案一样地组织医疗人员对其进行测试,以便对其在当时状态下语言表达怪异问题进行定性。湘潭人作为法医,应按照自己标榜的对法医前程和成就的期许,详实地提供痕迹物证提取、保留的制度和规定,但却一边倒地选择了保持沉默和秘而不宣,进而顾左右而言它,居心何在?动机何在?想达到什么目的?
……
记者:黄静的母亲曾经提出来,给过你黄静的内衣裤,后来你不提交了。那到底有没有给?
吴建群:没有给。
记者:一直没给?
吴建群:内衣裤床单这些东西,我们看了现场以后认为有必要提取的就提取。
记者:您提取了吗?
吴建群:没有提取。
记者:为什么呢?
吴建群:没有发现什么异常,就不应该提取。
记者:我在想您要是当时提取了内衣裤,也许对这个案子后来的侦破还是有很大帮助。
吴建群:这是你的想法,我不这么看
……
影像:姜俊武采访
记:当天晚上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
姜:我愿意讲,但有些事情讲起来难以启齿。我们并没有发生性关系,因为我知道她会不同意。我也没有勉强,这绝对谈不上强*。(笑)这应是出于双方自愿。 至于细节,不好怎么说,反正我可以保证我没有脱她的裤子。我们脱了上面的衣服,互相抚摩、亲热。
……
姜俊武在第五次调查询问中陈述:他于2003年2月23日下午3时左右与被鉴定人黄静进行过一次性活动。当日晚,黄静陪姜俊武及他人玩至24日凌晨2时左右,黄静在他们玩的过程中睡眠,并由其背至车内回黄静学校宿舍,黄静双下肢腘窝处可能系他双手抓住该处背负黄静时所致,当时黄静内穿有棉毛裤、外裤。
其它问题不一一列举。
以湘潭人为骨干的言必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然而事实却象一个魔方一样被一些手拧来拧去,最终出现的是姜俊武口述的两个“事实”版本。如果当初取得了内衣作为物证的话,便可以达到固定讯问笔录的作用,成功地揭穿姜俊武的谎言,攻破其心理防线,达到查明事实真相的目的。吴法医仅凭自己的神幻小说一样的想法,说是没发现异常,以至于重要证据竟然莫名其妙消失。进而,吴建群的法医职务非但没有被停止,还荣登了主任法医。榜样的作用是巨大的。吴建群枯木逢春式的榜样教育,彻底让湘潭人心悦诚服,使湘潭人的认知能力经受了风与火般的考验,于是,在湘潭人的脑海当中出现并固定了一个坚强、敬业的吴建群。在湘潭公安这口大染缸里,严肃认真变成了严于律人宽以待己,职称的贬值更让荣誉显得特别廉价,事态到此,不由得让我倒吸了一口凉气。
一个人在正义的方向上经受挫折打击的承受力是为坚强,而推卸和逃避责任的做法却是抵赖和懦弱,放在犯罪嫌疑人身上便是心存侥幸、负隅顽抗。对做错的事情不能勇于承担和面对,进而施以狡诈和顽抗,这样的人,以我的知识经验来看就是人渣,一个彻头彻尾、不折不扣的人渣。我所说的人渣是在人类生活当中,其自身的行为不具有积极和进步的意义,逆流而动,带动整个人类向动物属性的下堕和倒退,但在形体和语言方面仍符合人类特性的生物。他们是社会的赘物,他们不是社会的点缀,他们是人类前进的负面参照。自称湘潭公安法医的湘潭人,与人类赘物为伍,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的自我状态实在难以让我认可你的价值判断和好恶取舍,我对你褪变的人生态度产生了深深的疑惑和担忧。
“不过话又说回来,论医学、法医学知识,我可比艾性学专家强多了,比你就更强了,用你的话说:艾教授也好,你也好,这辈子别想超越我。”建立在上面判断基础之上,谈话至此,我们理解的个人建设成就标准已经变得特别模糊,一些纯个人的判断和体验更是无从谈起。试想,作为一名小偷的偷盗手法可以在团伙中引以为荣,而另外的同类也大有自叹弗如的感慨和心理压力。然而,放在整个社会群体背景当中,这名偷盗手法高超的小偷会被人们所不齿和鄙视,也将被司法机关所制裁。你作为一名湘潭公安法医,不能完全履行自己警察职责,见善不举,见恶不去的表现,是一种缺乏是非判断的典型特征。而你的性格畏缩猥琐,媚上欺下,巧言善辩的作风,不但缺乏应有的方向感,更没有虽万千人吾往矣的坚韧,这样下来,就进一步加快了你堕落和沉沦的节奏,也使你陷入其中不能自拔。
“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以上肺腑之言,希望你作为痛定思痛的一剂猛药,更盼望着你脱胎换骨,与过去的沉沦与堕落决裂。俗话说,浪子回头金不换。还有,有的时候,好马也吃回头草。我这样耐心细致地跟你说了这么多,原因在于,知识和经验告诉我:你的良知并没有昧灭,只是一时的被蒙蔽而已,这一点你一定要坚定自己的信心,千万不要再有彷徨和犹豫,更不能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
为彻底改变湘潭公安消极等待,固步自封,自怨自怜,孤芳自赏的被动精神面貌和工作状态。特提出以下工作建议,望湘潭人以对陈教授交税一事的注意力和创造力,及时转交相关单位和部门,以推进湘潭公安工作的顺利开展:
1、 迅速对姜俊武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收押,并实行异地关押防止串供情况的发生,以此彻底摧毁姜俊武心理防线,如实供认犯罪事实。
2、 在湘潭警方以湘潭人为代表的民警普遍产生抵触情绪、畏难情绪和厌战情绪的情况下,由湖南省公安厅和湘潭市委、市政府组织湘潭公安民警集体参观毛泽东同志故居,重温毛主席《为人民服务》重要文章,进一步树立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重要思想,端正思想认识,查找工作中的疏漏,对以湘潭人为代表的绝大多数民警进行谈话教育,并采取典型引路的方式,迅速提升士气和战斗力,积极组织开展新一轮的案件排查工作,彻底将此案查个水落石出。
3、 在上述措施失效的情况下,由省公安厅果断采取措施,在全省范围内挑选政治坚定、业务精干的警力成立专案组,对案件线索进行彻底调查,特别要查清姜俊武在案发前后的行踪和反常之处,同时调出姜家社会关系的电话通话记录,排查此案相关人员。要注重在姜家社会关系、黄静生前所在学校校长、姜俊武接触关系上打开突破口。
4、 由公安部派出专家组指导湖南省厅黄静案侦破工作。并派出测谎专家组,对姜俊武的供述进行谎言测试,彻底打消姜俊武的侥幸心理,供认犯罪事实。同时,公安部派出预审专家组,直接深入办案一线,对姜俊武进行讯问,彻底击破其逻辑不清、供述前后矛盾的谎言,确保案件取得突破性进展。
5、 由中纪委成立专案组进驻湖南,实施独立办案。可借鉴中纪委广东经验,在湖南特别是湘潭地区印发50万张通告,号召全省特别是湘潭人民积极检举揭发各类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必要时对吴建群、谭国其采取双规措施,并责令湘潭市公安局局长停职反省,彻底打掉保护伞,拆散关系网,查明相关人员的违法犯罪事实。在调查姜父在案件过程中干扰办案的问题同时,以姜俊武如何进入税务机关和做上副科长位置为调查突破口,从中发现违纪线索,以点带面地整顿湖南和湘潭干部队伍。
6、 在公安、纪检部门共同查办黄静案件的同时,成立相应办案机构,对李尚平被枪杀案件进行调查,并将这两起案件作为公安部督办案件,以黄静案件不破将会出现千千万万个黄静,李尚平案件不破将会出现千千万万个李尚平的认识高度,坚持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案件不破绝不收兵。
另外,还有一个纯粹个人性的建议转达给湘潭人:
湘潭人,要洗心革面必须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工作时间不能再上网!
“强奸中止是有地”???
“从第5次尸检报告来看,姜要么是故意造成黄窒息死亡(故意杀人),要么是无意中造成窒息死亡(过失杀人或者伤害致死)”???!!!
黄静案涉案“叫兽们”统统蠢甚猪,毒甚蛇蝎!!!
这么长时间,怎么没见你有所调整和长进呢?算了,我自己硬挺着吧。
不上网不知道,一上网吓一跳啊。
还有郭大师呢怎么没跟来啊?
高度怀疑此文作者的背景,如果亦是被收买而上网为作恶者叫嚷,则更为令人不齿。
高度怀疑此文作者的背景,如果亦是被收买而上网为作恶者叫嚷,则更为令人不齿。
此案疑点重重,在全国人民的眼皮底下,器官居然能丢失!一个人死亡,居然五次尸检未能理清。
真相必将大白,作恶必将得报。
“我当实习法医的时候就做过像孙志刚一样的案子,不单我,相信许多的实习法医都做过,这是一个实习法医完全可以判断准确的事情,有什么值得表扬的,有什么值得骄傲的呢?有的人打着陈教授做过孙志刚的案子的旗号,强迫他人承认陈是了不得的,陈的鉴定是权威,是不容置疑的,岂不太可笑了?告诉你,法医鉴定无权威可言!性质定得准,才是真本事!”!!!纯属外行无知无耻!!!贱民民族是也!!!
你后面加的话是骂"湘潭人"还是骂教授呢?你没有指明所骂对象,对此我向你提出抗议!
"强迫他人承认陈是了不得的,陈的鉴定是权威,是不容置疑的,岂不太可笑了?告诉你,法医鉴定无权威可言!性质定得准,才是真本事!”!!!纯属外行无知无耻!!!贱民民族是也!!!"
非"强迫他人承认陈是了不得的,陈的鉴定是权威,是不容置疑的,岂不太可笑了?告诉你,法医鉴定无权威可言!性质定得准,才是真本事!”纯属外行无知无耻!!!贱民民族是也!!!"也!
湘潭人这样的同行感到脸红。
严惩杀害黄静的凶手,清算腐败渎职的公职人员。
不讨回公道决不收兵。
给予黄静亲人更多的支持,因为是他们在用瘦弱的肩膀去推动着中国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他们将和黄静一起为后世人所铭记。当中国的司法进程有了跨时代迈进的那一刻,历史将会记住她们、我们和你们,无论你是黑的白的,历史将会永远铭记!
与其说是关注此案,还不如说有关注我们自己,因为如果有一天黄静的悲剧发生在我们身上,我们也会自然而然地设想,我们的沉冤会不会得到昭雪,我们的亲人会不会流泪,会不会有500多天长长的为了真相需要去用生命与强权抗争,毕竟,我们都是同黄静一样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平头百姓,黄静的心,就是普天下所有的弱势人之心。
为了人间的正义,为了普天下的人们不再心碎,请给我们一个令人信服的真相和公正的处理结果!
我们拭目以待。
等哪一天楼主的老婆被人强奸致死的时候,他就不会这样说话了
类似煽情的话,还有什么“可亲可敬,坚强的黄妈妈。。。”,请少提,说也白说,法官只会苦笑。只要是法律专业,大一学过逻辑的,立刻能造句如下:
等哪一天FQ的亲友被人冤枉强奸致死的时候,他就不会这样说话了
可亲可敬的姜妈妈,面对全国一边倒的舆论,不畏强暴,坚强而又执着的相信,并努力证明自己的儿子是无罪的。
都是P话!
——但事实就是湖南的公安系统很让人失望。例如,七月份焦点访谈中有关依法行政的系列报道中,就有一期节目是说湖南公安的。大意是:某县路政部门进行车辆检查,发现一派出所的指导员(具体身份我记不清楚啦,反正是一干部)的开的卡车竟挂着桑塔纳牌照,便将车扣留。当时从车上跳下几天光膀的男子(都是派出所的),就想打路政工作人员。幸被围观群众严厉制止。那几人骂骂咧咧的离开,还说什么就是不当公安也要出这口气。
果然,不出所料,当天晚上,公安人员封锁了所有县城重要路口,见路政的人就打,见路政的车就砸。那个派出所的所长就带着几十人(恐怕还有什么联防队员),拿着警棍和手枪,便冲进路政大院,将里面的工作人员包括前来检查的地区路政机关领导打了一顿,并到处乱砸东西。据周围的居民讲,就像一些片子上的黑社会搞破坏一样。
更让人愤怒的是,那个派出所的所长说他们都是自发去的,焦点访谈记者问他们是否带有景具,他说他没带手枪,并说他不了解法律。当时他神情轻松,一副烂仔(当地居民语)样。当晚值班的一个公安副局长说他不知情。封锁路口,这是多大的事情,他竟然不知情?!路政人员无非是查了公安的违法车,就遭到毒打,连其机关也遭到武装冲击。后来,公安方面还反咬路政打人,还叫了几个没病的人在事后住进医院。不过他们的伎俩被医院工作人员点破。但截止报道时还没有对有关公安人员的任何处分。
在我们心中,路政人员可不是好惹的。可他们碰到公安,还不是有冤无处申、执法权力包括公民权利遭到粗暴践踏,何况普通公民呢?!!!!!!黄静案本来就有点扑嗍迷离,我看即使有天大的冤情也难以澄清。
诅咒因反传统而痴呆之万恶中华民族:既排除机械性、中毒性死亡,则非病变而何???!!!
知道世间有不要脸的,但不知道有象“郭金昌”、“湘潭人”这样不要脸的。
严惩杀害黄静的凶手姜俊武,清算腐败渎职的湘潭公职人员以及助纣为虐的诸姜狗。
不讨回公道决不收兵。
先说强奸,刑法中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实施性交的行为。恋爱中的男女双方进行性行为是正常的,当然有的人有一个底线,坚决不性交,我觉得黄静就属于这种类型,所以在江某提出这个要求时遭到了黄的拒绝,现在没有证据支持姜某当时采取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这些证据必须要由公诉一方来提供,但是现在没有(当然你提供了法院也不一定采信,当然是不是采信那是另外一回事情)。也许有人说姜某当时也有一些手上动作,但有姜黄二人的特殊关系,姜某的这种动作还不能成为刑法在认定强奸罪时所说的暴力。
至于中山大学艾教授的说法(骑跨胸腹部体位的性行为,我的理解就是大家说的乳交,是否属于强暴的问题)。刑法当中只有强奸罪,没有强暴罪,什么是强奸前边我已说过,这种方式的性行为不是性交行为也就不构成强奸罪。至于姜某是否采取暴力方式强迫黄乳交,这一点和强奸罪是无关的。
再说杀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姜某有故意杀人或者过失致人死亡行为(明知其实施骑跨胸腹部体位的性行为会导致黄死亡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了黄死亡的结果)。因为他无法知道,无法预见。从生活常识来说,一个人骑在另一个人身上是无法将其压死的。正如司法鉴定所说,是由于姜的骑跨动作诱发了黄的体内病变而导致了黄的死亡结果,这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除非有一种情况,就是姜明知黄有某种疾病但是仍采取这种性行为方式而导致黄死亡的,可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现有证据无法表明姜有这种明知。所以,姜也不构成杀人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
也许有网友说,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你说的那些,但是也不能证明姜某没有实施前述犯罪行为呀。根据刑事诉讼规则,姜某是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举证责任的(就是大家常说的米兰达规则,你可以不说话……),这方面的证据需要黄妈妈他们配合公诉机关来取证。
最后有一点疑惑,姜家有没有聘请辩护律师、怎么没有见过他们一方的意见?
事情演变到今天,如果不出现新的证据,已经演变成 法制 Vs 民愤的战斗了。
法制 Vs 民愤
FQ有没有想过,如果宣判姜俊武强奸致死成立,那一刻,你让中国所有的刑法老师,如何面对课堂上疑惑的眼光;如果静儿真的有隐疾在身,姜和姜的父母如何能服?
你好!仔细看了你的帖,认为你写得非常的好。
这是一个非常寻常但是因为网络、媒体的介入变成了一个不寻常的案例。很多网民是理智的,许多网民也懂得一些法律知识,但有些人为什么就不从证据着手去证实姜有罪或是无罪呢?感情使然。
我一直认为姜无罪,别说杀人罪了,就是连强奸(中止)也是牵强附会的,姜为什么会被以涉嫌强奸(中止)罪被逮捕,其中原因也不想去分析,明眼人应该多多少少了解一些的。
“除非有一种情况,就是姜明知黄有某种疾病但是仍采取这种性行为方式而导致黄死亡的,可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当然你的结论是没有证据证实姜知道黄有某种疾病。我觉得还有值得商讨的地方。
《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应当负有预见自己行为后果的责任。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是指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也就是说,要定姜的过失杀人罪有下列必要条件:
1,姜应当预见黄有病;
2,姜应当预见对黄施行特殊性行为可能会促使黄的病发作而死亡;
3,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黄有病,没有预见对黄施行特殊性行为可能会促使黄的病发作而死亡;或者已预见黄有病,并且已预见对黄施行特殊性行为可能会促使黄的病发作而死亡,因过于自信,轻信他的这种行为能够避免黄静病发而死。
4,以上三点,缺一不可。
不知是否这样理解?
另外,有人告诫我“从现在做起,工作时间不能再上网”,意思是我发帖占了上班时间,不该在上班的时候写这帖。非常感谢那个朋友的提醒。但我就在想,为什么网络上那么多的谣言,而且越说越玄乎,起因就在这里,只看表面现象,不透过现象看本质。
告诉那位朋友,这一阵子我休息!!
这是公诉案件,又没开庭,当然不用请辩护律师了。估计开庭前,会有N多的律师争着上。
事情演变到今天,如果不出现新的证据,已经演变成 法制 Vs 民愤的战斗了。
法制 Vs 民愤
FQ有没有想过,如果宣判姜俊武强奸致死成立,那一刻,你让中国所有的刑法老师,如何面对课堂上疑惑的眼光;如果静儿真的有隐疾在身,姜和姜的父母如何能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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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不是检察院已经提起公诉了吗?
回作者:lierte
你好!仔细看了你的帖,认为你写得非常的好。
这是一个非常寻常但是因为网络、媒体的介入变成了一个不寻常的案例。很多网民是理智的,许多网民也懂得一些法律知识,但有些人为什么就不从证据着手去证实姜有罪或是无罪呢?感情使然。
我一直认为姜无罪,别说杀人罪了,就是连强奸(中止)也是牵强附会的,姜为什么会被以涉嫌强奸(中止)罪被逮捕,其中原因也不想去分析,明眼人应该多多少少了解一些的。
“除非有一种情况,就是姜明知黄有某种疾病但是仍采取这种性行为方式而导致黄死亡的,可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当然你的结论是没有证据证实姜知道黄有某种疾病。我觉得还有值得商讨的地方。
《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应当负有预见自己行为后果的责任。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是指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也就是说,要定姜的过失杀人罪有下列必要条件:
1,姜应当预见黄有病;
2,姜应当预见对黄施行特殊性行为可能会促使黄的病发作而死亡;
3,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黄有病,没有预见对黄施行特殊性行为可能会促使黄的病发作而死亡;或者已预见黄有病,并且已预见对黄施行特殊性行为可能会促使黄的病发作而死亡,因过于自信,轻信他的这种行为能够避免黄静病发而死。
4,以上三点,缺一不可。
不知是否这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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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姜构成过失犯罪的条件,我和您的理解应该是一致的。
顺便纠正您一个笔误,刑法中没有过失杀人罪(虽然很多人包括法律人也有这么叫的),规范的叫法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知道世间有不要脸的,但不知道有象“郭金昌”、“湘潭人”这样不要脸的。
严惩杀害黄静的凶手姜俊武,清算腐败渎职的湘潭公职人员以及助纣为虐的诸姜狗。
不讨回公道决不收兵。
畜生“郭金昌”、“湘潭人”
顺便纠正您一个笔误,刑法中没有过失杀人罪(虽然很多人包括法律人也有这么叫的),规范的叫法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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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非常感谢你的指点。确实,以前我没有特别注意“过失杀人罪”这个名词。一讲到“杀人”,总是将故意犯罪、过失犯罪连起来想,从中找出其共同点和不同点。
“过失致人死亡罪”这名词确实很规范,我记住了,呵呵,再次谢谢!!
没有本事少在这里乱吠,你别说我轻漫了你,像你这种角色我真是不屑一顾的,以后不再回你这种帖。请自重!
畜生“郭金昌”、“湘潭人”
艾“伪叫兽”“畏罪潜逃”邪???
“法律教师”徒有虚名、误人子弟:姜有“责任”乎?
法医不上网???
大名鼎鼎、始作俑者刘路律师:拙文乃文盲法盲理智良心之照妖镜也,岂能如鸵鸟视若无睹邪??!!
但不知道为什么,就偏偏有那么几个人,非要阻断人们的这种追求,他们置事实于不顾,片面的得出自己的结论,比如法医“湘潭人”先生,法律教师“lierte”先生,你们难道看不到黄静下肢腘窝处的伤痕吗?你们难道没看到过姜的口供吗?那位吴法医为什么轻易的得出了黄静是因为心脏病死亡的错误结论?又为什么不提取可做为关键物证的“内衣裤”呢?而且还有姜的口供为什么总是随案情的发展按照某些人的想法改变?受害人的心脏标本为什么莫名其妙被毁掉?
也许现在还没有到盖棺论定的时候,在这些迷雾还未趋散之前,我们更多的精力应该放在还原事实真相的努力上来。
这个案子的审判结果,只要有一方不服,都会上诉的。所以不管最后在哪一个层次解决问题,司法上的结论将成为最终的结论。因此,我倒不急于跟一些无耻之徒胡搅蛮缠。况且,愚弄天下真有如此之易乎?想当初,黄静离奇死亡后,虽然疑点重重,而有关方面却坚决不予立案。若非强大的、立场鲜明的社会舆论,这个案子根本不会进入司法程序。现在既然已经立案,难道最终的审判结果还容尔等上下其手?
看来你们杨局长对黄静腘窝部伤来历的介绍狠狠地蛰了你了,你没料到公安局长透露出来的办案信息是这样直指向姜俊武的强暴行为吧,你忙不叠地跳出来,但你却无法抹杀这样的事实,就是公安也还是从黄静的腘部伤痕分析了伤痕的来历性质,这样的分析当然会是物理力学、医学等多方面的综合考察,少不了力量角度方向等等的分析甚至模拟。可爱的杨局长还用手向记者作了比划呢。重要的是这样的情况并不单单透露于媒体,而在侦察材料中一定会更详实,也才有姜某“强奸”罪名的起诉意见的。
好一个湘潭法医,会在见到黄静尸体一眼就断定专家们显微镜下仅见一定程度的潜在性的病理变化是心脏病,就掩盖掉了一个命案,葬送掉湘潭和湘潭警方的模范形象。现在鉴定已出,黄静是被强奸致死的真相基本揭开,竟还有湘潭法医在公开场合依旧大言不惭颠倒黑白指鹿为马信口雌黄。法医不知道压迫胸腹部也会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吗?法医不知道第五次鉴定描述的黄静一定程度潜在性病变根本不会突发性死亡吗?法医为什么不向lierte解释“从生活常识来说,一个人骑在另一个人身上是无法将其压死的。正如司法鉴定所说,是由于姜的骑跨动作诱发了黄的体内病变而导致了黄的死亡结果,这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没有这一前提,还有什么过失致人死亡罪可讨论的?
不过,从这一长溜的贴看来我有个感觉,有人很心虚,而外表装出仍然强干的姿态,心理却是强弓末驽。黄静案从开始被说成是自然死亡,责令强行火化到现在第五次鉴定出死亡真相,这样的进展绝对是湘潭方意想不到的,以后还会发生什么样的情况无法预料,有人不会害怕吗?说是民意干扰,民意能干扰到黄静风心病肺梗死消失掉?会把自然死亡干扰成一个命案?但民意追求公正追求正义在与湘潭方抗衡中显示出来的力量,让一些人害怕。还有,人说头顶有三尺神明,窦娥冤,能惊得六月飞雪,黄静冤,也一样能惊天地动鬼神。
你走路,听,听到什么声音?一定是踩着了黄静的尸骸,黄静在痛苦地呻吟;你不要回头,黄静正瞪着你,黄静不能闭上的眼睛,正瞪着你一阵一阵发凉的背脊;还有黄静的血,会在你不经意的时候,滴在你的鼻梁上;你看看窗外,黄静紫绀的手指正一下一下地划拉你家的玻璃窗。你再听,说不定哪会儿又有敲门声,进来的人冷酷无情的眼睛告诉你,你被双规了,请你和这自由的世界说从此拜拜了吧……
但是那个什么历史过客和XX的对话里面的时间怎么前后矛盾啊,难道你们那里的时间是倒着流的么?大家看看是不是这样?
你看我们之间,时间是否也在倒流?
请看:
(转贴)
办案不是要证据吗?
那好,我看你还怎么办?
要带有犯罪线索的内裤,没了!
要黄静的鞋袜,没了!
要从黄静身上提取的精液残留,没了!
要带有精液的纸团,也没了!
要拉断了带子的乳罩,没了!
要尸体吗?整腐败了!
要不是有人拦着早就让殡仪馆的炉子,烧了!!
要以前的器官和心脏吗?在医院的锅炉里,成一把灰了!
你要看教育局里的档案查既往病史吗,丢了!
我就干了,你们咋的吧?
谁说我有罪?证据呢?
大家看看,大家看看,
“郭”狗“湘”贼们,你们究竟干了什么伤天害理的卑劣勾当?!
苍天啊苍天,你倒是睁开眼看看,
看一看湘潭的那个黑,伸手不见五指......
我知道了“双方使用的计算机时间不一致,而服务器没有自己调整时间的功能”,但是我说得可是他们中的单独某一个人的时间在倒流,您看看是吗?
看你个气急败坏的样子,真不成体统!
黄静是病死的,而且是心脏方面的疾病,这是不争之事实。
任你怎么叫怎么跳,也就是这么个事实,最高法院的鉴定如此,虽然我对这份鉴定有很多不同看法,但这个事实是变不了的。
现在没有证据让人信服姜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有证据让人信服姜犯了强奸罪,就这么简单。
其他的话写多了也是无济于事的,人们不再感情用事,而是会理智地思考。
不好意思,我生性愚钝,愿闻其详。可否将倒流之处拷贝一下?
什么“白马侦探”,明摆着是“白痴侦探”
湘潭人和lierte两位,我就是想问你们一句姜到底有没有对黄使用暴力,如果没有使用暴力,那双腘窝的挫伤是怎么来的,不要说是什么因为背负而形成的,按说二月份湖南的气温是很低的,黄不可能穿裙子吧,隔着一层厚厚的织物,背个人怎么会造成那么大的损伤,除非那人的皮肤真的是传说中的吹弹可破,再者就是黄为什么要让姜背回宿舍,这中间又发生了什么,让人真的很不可理解……
作者:痴子梦 回复日期:2004-8-11 22:44:07
这是一个还没有完结的案子,有太多的事情让人难以用“正常”二字来形容,让人自然的想到强奸(未遂)致人死亡的事实。也许凭犯罪嫌疑人随时可以按个别人的想法进行改变的口供和仅有的证据,我们还不能从法律上完全证实这个结果,但我们不能因此停下追究真相的脚步,稍有人心者,都希望能揭开层层迷雾,还原事情的真相,这是一种追求正义的必然反应。
但不知道为什么,就偏偏有那么几个人,非要阻断人们的这种追求,他们置事实于不顾,片面的得出自己的结论,比如法医“湘潭人”先生,法律教师“lierte”先生,你们难道看不到黄静下肢腘窝处的伤痕吗?你们难道没看到过姜的口供吗?那位吴法医为什么轻易的得出了黄静是因为心脏病死亡的错误结论?又为什么不提取可做为关键物证的“内衣裤”呢?而且还有姜的口供为什么总是随案情的发展按照某些人的想法改变?受害人的心脏标本为什么莫名其妙被毁掉?
也许现在还没有到盖棺论定的时候,在这些迷雾还未趋散之前,我们更多的精力应该放在还原事实真相的努力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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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黑白沙子:单凭双腘窝的伤痕不足以认定姜某对黄实施了强奸行为。根据大家比较认可的第五次司法鉴定结论,二人在12小时之内曾有过2次性行为(现有证据已经排除了是性交的可能),而在这两次性行为两人的身体接触出现上述伤痕的可能是很多的,一种可能是您认为的姜对黄实施过暴力逼奸行为,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的可能。如双方或一方有特殊的性取向而实施的性行为也可能会导致上述伤痕,而在这种情况下姜某的行为不一定就违背黄的意志。我的意思是说在根据证据排除了其它的可能之前是无法认定姜某有过强奸行为的,第五份鉴定只是排除了是因为姜某背负黄而导致上述伤痕。但是我们现在还是无法结合其他证据确切地认定就是因为姜某是采取暴力逼奸的手段导致上述伤痕的。
答痴子梦,我没有“非要阻断人们的这种追求,他们置事实于不顾,片面的得出自己的结论”。我也非常同意您的“也许现在还没有到盖棺论定的时候,在这些迷雾还未趋散之前,我们更多的精力应该放在还原事实真相的努力上来”的说法。我想我们之间的分歧在于对于姜某是采取“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您的观点是在不能证明姜某没有强奸杀人之前他就是个强奸杀人犯,我的观点是在不能证明姜某强奸杀人之前他不是个强奸杀人犯。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无罪推定的原则,我们不能因为姜某的地位、品德等就进行有罪推定。您认为呢?而证明姜某没有强奸杀人的责任是由控方来承担的。
在刑事诉讼中要求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而不是像民事诉讼中的只需做到优势证据即可认定事实。所以我在以前回帖中的意思是说再没有出现新的证据之前,根据现在网上我们看到的这些证据无法确切地证明姜某对黄实施了强奸、杀人行为,至于当时现场到底发生了什么情况我们是无法在事后完全知道的,也许发生过您想象的那种情况,但是现在没有确切、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对于这类情况在司法上是采取“疑罪从无”原则的。至于您说的“你们难道没看到过姜的口供吗?那位吴法医为什么轻易的得出了黄静是因为心脏病死亡的错误结论?又为什么不提取可做为关键物证的“内衣裤”呢?而且还有姜的口供为什么总是随案情的发展按照某些人的想法改变?受害人的心脏标本为什么莫名其妙被毁掉?”,从姜某的口供我也没有看出来有强奸杀人的事实,您能明确的指出来吗?其他的几个为什么,我想这应该是由黄妈妈来指控,看姜家有没有妨碍司法的行为、有关司法机关和人员是不是有司法腐败或者渎职失职的行为,您觉得呢?
美国辛普森杀妻案我想大家应该还有印象吧,为什么同一个事实(辛是否杀人)在刑事和民事诉讼中出现了两个截然相反的结论?正是因为在民事诉讼中已经达到了优势证据,而刑事诉讼中证据不足(而且这个证据本身是存在的,只是因为侦查机关在程序上违法而导致了证据的无效)。我觉得在证据这一点上这两个案件上是有一定可比性的。
转周永康、肖扬同志们发落,“杀无赦”!
官员皆无能之徒,政府对邪恶、刁民软弱无力!!!
答黑白沙子:单凭双腘窝的伤痕不足以认定姜某对黄实施了强奸行为。根据大家比较认可的第五次司法鉴定结论,二人在12小时之内曾有过2次性行为(现有证据已经排除了是性交的可能),而在这两次性行为两人的身体接触出现上述伤痕的可能是很多的,一种可能是您认为的姜对黄实施过暴力逼奸行为,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的可能。如双方或一方有特殊的性取向而实施的性行为也可能会导致上述伤痕,而在这种情况下姜某的行为不一定就违背黄的意志。我的意思是说在根据证据排除了其它的可能之前是无法认定姜某有过强奸行为的,第五份鉴定只是排除了是因为姜某背负黄而导致上述伤痕。但是我们现在还是无法结合其他证据确切地认定就是因为姜某是采取暴力逼奸的手段导致上述伤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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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为什么有人要对造成黄身上的损伤的缘由撒谎呢?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就直接说出来吗?为什么要说成是背付造成的呢?那真正原因为什么不敢说出来呢?所以我赞成姜对黄施用了暴力,要不就不会有人会制造这么明显的谎言
作者:lierte 回复日期:2004-8-12 9:06:46
答黑白沙子:单凭双腘窝的伤痕不足以认定姜某对黄实施了强奸行为。根据大家比较认可的第五次司法鉴定结论,二人在12小时之内曾有过2次性行为(现有证据已经排除了是性交的可能),而在这两次性行为两人的身体接触出现上述伤痕的可能是很多的,一种可能是您认为的姜对黄实施过暴力逼奸行为,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的可能。如双方或一方有特殊的性取向而实施的性行为也可能会导致上述伤痕,而在这种情况下姜某的行为不一定就违背黄的意志。我的意思是说在根据证据排除了其它的可能之前是无法认定姜某有过强奸行为的,第五份鉴定只是排除了是因为姜某背负黄而导致上述伤痕。但是我们现在还是无法结合其他证据确切地认定就是因为姜某是采取暴力逼奸的手段导致上述伤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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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为什么有人要对造成黄身上的损伤的缘由撒谎呢?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就直接说出来吗?为什么要说成是背付造成的呢?那真正原因为什么不敢说出来呢?所以我赞成姜对黄施用了暴力,要不就不会有人会制造这么明显的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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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您说的这些我也有怀疑,但是怀疑他不能就采信对其不利的说法。在法律上这不是辩方需要解释的,被告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
请看:
(转贴)
办案不是要证据吗?
那好,我看你还怎么办?
要带有犯罪线索的内裤,没了!
要黄静的鞋袜,没了!
要从黄静身上提取的精液残留,没了!
要带有精液的纸团,也没了!
要拉断了带子的乳罩,没了!
要尸体吗?整腐败了!
要不是有人拦着早就让殡仪馆的炉子,烧了!!
要以前的器官和心脏吗?在医院的锅炉里,成一把灰了!
你要看教育局里的档案查既往病史吗,丢了!
我就干了,你们咋的吧?
谁说我有罪?证据呢?
大家看看,大家看看,
“郭”狗“湘”贼们,你们究竟干了什么伤天害理的卑劣勾当?!
苍天啊苍天,你倒是睁开眼看看,
看一看湘潭的那个黑,伸手不见五指......
鉴定书说:“尸体检验所显示被鉴定人黄静双下肢腘窝处较大范围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以及右下肢膝关节内侧皮肤皮下出血属于生前损伤,符合手指直接压迫、摩擦所致损伤的特点。采用抓住肢腘窝 、在衬垫较厚长裤的情况下背负被鉴定人方式不能解释该损伤形成。”
首先,鉴定书肯定了双下肢腘窝是生前的损伤,而且是手指直接压迫造成的损伤。
其次,该损伤在衬垫较厚长裤的情况下,用背负黄静不能解释。我认为,大家所说的“背”和鉴定书所说的“背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只要是物体放在背上,不管是由背承受重物还是手承托重物抑或脖子受力,都叫“背”。“背负”即背部承受着的重物,因此,“背”包含着“背负”,“背负”只是“背”的方式中的一种。排除背负形成是正确的。
其三,鉴定书没有排除其他的“背”的方式是否可以形成这种损伤,因此不能排除由姜某双手承托黄静的大部分体重而造成的这种损伤。
其四,鉴定书没有认定这种损伤是在什么情况下造成的。
我比较支持lierte的说法,“现在还是无法结合其他证据确切地认定就是因为姜某是采取暴力逼奸的手段导致上述伤痕的”。
“前缘未尽”同志说我就是“湘潭人”,我感到很荣幸,因为我支持他的观点,但是我却没有他那种不卑不亢、挥洒自如的笔力。我也支持过lierte,还支持过郭金昌、历史游客、liam876等人的某些观点,也对他们的一些观点提出过自己不同的意见,你不会说他们也就是我,我就是他们吧?
我喜欢就事论事,不带任何个人的感情色彩。少数无知的网民在网上大开骂口,把这里的讨论弄得毫无生机,我感到很遗憾。但我也觉得他们怪可怜的,黔驴之技不过是叫两声,踢两脚而已,除此之外,他们还能做些什么呢?
hnkenny:
不好意思,我生性愚钝,愿闻其详。可否将倒流之处拷贝一下?
这2个人唱双簧唱得不错
值得夸赞
为了表示我的敬意
现在就解释一下这2(?)人的疑问
首先
QQ聊天记录里面的时间记录的是彼此电脑上的时间
而不仅仅是某一台电脑上的时间
所以如果经常用QQ聊天而且注意到聊天记录的人都知道
象这种聊天记录里面的电脑时间互不相同的情况是正常现象
其次
如果在聊天窗口打开聊天记录
然后双击其中一条
就会直接把这条复制到发送信息的窗口
这样引用对方的话是最方便的
就象下面这样子
============================================================
2004-08-07 15:01:47 匿名
而你下的结论是。。。
(2004-08-07 13:16:16) 历史游客
所以我对黄母的结论是---
她已经走火入魔非要那个男的死不可了
以前中央台也报道过这个事件
记者对她的采访也播放出来了
结果那个记者只是对她说她女儿和那个男的不是男女朋友表示了怀疑
她就开始对记者生气了
对于一个受害人的亲人, 你用走火入魔这个词来形容, 太没有良心了吧。。。
===========================================================
那个唱双簧的所谓"历史在倒流"指的大概就是这个
很可惜
使用过QQ聊天的人应该都知道这是怎么回事
觉得这种情况不可思议只能说明他本人的无知
你TMD又出来赚钱啦!
少放PI!
夹起尾巴滚!!!!
.......
现在的问题是:黄静死亡现场的真相,看来只有姜俊武自己知道。(历史游客口口声声说黄静的确死于RX而不是强奸,不知道出于何种理由?其实第5次报告明确把黄静的死因归结为姜俊武的“特殊性行为”,而故意对强奸行为的存在与否不置一词,恐怕多半原因不是专家们否定了强奸行为的存在,而是为了做到科学中立。)但我们又不能单凭姜俊武自己的供词来判断黄静的死因,因为诚如历史游客所说,姜俊武是随时可以翻供的。那么,这个案子岂不是完全掌握在姜俊武的意志之中了吗?
---------------------------------
如果你认识字的话,好好翻看我的前面的回贴.
我在前面说过,第5次尸检报告认为死亡原因是窒息.而姜是造成窒息的原因(至于是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应该就是控辩双方要在法庭上争论的焦点了)
至于强奸行为,第5次尸检报告已经认定黄的处女膜完整,而在我国法律,在插入阴道后才认为是强奸行为发生,在这个基础上才有强奸罪.如果没有插入阴道,那就只能是强奸(中止)或者强奸(未遂).第5次尸检已经证明了没有发生阴道性行为,等于是证明了没有强奸行为的发生,这个是尊重事实而不是象某些人断章取义的认为是"中立".
至于为什么我认为所谓的"特殊性行为"是乳交而某些人一相情愿的认为是"压迫性杀人法",我只能说他们没有搞过这种体位的乳交,还得多看A片(推荐日本的)学习学习.
非也。我国的法律,讲究的是“以事实为根据”。姜俊武要想他的供词被法庭采纳,他就必须说出与控方所发现的所有事实完全一致的话。控方所发现的事实,不仅仅包括尸检报告,也包括对黄静死亡现场的调查,和对各种知情人士的调查(证人证言)。如果姜俊武的口供跟其它的调查结果有冲突,法庭必须决定是采用姜俊武的证词还是采用其它人证物证。在法庭作出最后裁决之前,谁也不知道法庭将如何判断。而且,此后还可能有上诉。
所以,我们在这里的讨论,最多也只是讲一讲自己的判断和推理,因为我们谁也没有掌握全部的调查结果。但是根据目前我们掌握的事实,我认为黄静死于姜俊武的强奸行为。我这样认为,理由有二:
1,陈玉川的第4次报告和这一次的报告,否定了前面两次报告中关于黄静死于疾病的结论。这样一来,虽然我们也有必要针对前面两次报告的出笼经过展开调查,但法庭将采纳的结论肯定是“姜俊武的行为导致黄静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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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点我在以前的回贴已经表明我的观点:姜的行为导致黄窒息死亡.
但是他是有意造成黄窒息还是无意造成黄窒息是故意杀人或者过失杀人的区别.
我的观点:过失杀人罪.
2,所有的报告和口供都没有提及第三者在黄静死亡现场的可能性,因此姜俊武是黄静死亡的唯一见证人。但是姜俊武事后撒了很多谎(比如说什么他早上6点钟离开的时候黄静还能说话),他的口供可信度不高。法庭理应更加重视黄静的尸体、现场的情形和其它的间接证据(包括他人的口供)。从目前我们掌握的情况来看,这些人证物证大多数不支持姜俊武所谓的“性行为导致黄静死亡”的指称。比如,姜俊武的证词和邻居的证词都指向这样一个事实:黄静是被背着上楼的。任何一个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以黄静的年纪、体重,除非黄静由于疾病或者醉酒而需要人背负,否则她是不会选择被背负上楼而甘愿受伤的(大多数背负不会带来伤痛,但对黄静身上的伤痕,偏向于姜俊武的解释是背负造成伤痕。)因此,要么是黄静病得已经不能走路了,要么黄静喝醉了。注意,在这两种情况下,姜俊武对黄静的特殊性行为都应该被解释为强奸,因为黄静连路都走不成了,怎么可能主动愿意接受这样致人死命的“特殊性行为”?
---------------------------------------------------
控方必须有明确的证据证明黄是喝醉了或者被下了迷药或者是病得走不了路,在姜和她发生"特殊性行为"时无法凭借自己的意志做出清晰的判断.否则无法证明姜采取"特殊性行为"是违背了黄的意志.
实际上,黄家提供的那些目击者都没有在黄的身边待过,只是在远处看见黄被背着上楼.所以如果要靠他们的证言来证明黄在那个时候已经喝醉或者病得走不了路,远远比不上一直在黄的身边的姜的证言有说服力.
当然如果要说姜的口供前后矛盾法庭未必会采信也是事实,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法庭是要依据现有的证据来判断那些是真实的口供那些是虚假的谎言,而不是象某些人认为的那样,只要前后矛盾就一律不会采信.
假如法庭否定了强奸致死,那么很多间接证据将得不到合理的解释,事后很多明显的有碍于司法公正的事情也将成为悬念,因而大多数人仍然会认为此案为冤案。因此,本案要想撇开姜黄两家的影响,实现公正的判决,就必须异地而审。而且,由于黄家坚信黄静死于强奸,只要他们认为还没有为黄静讨回公道,就肯定会不服任何他们认为对姜俊武有所“开恩”的判决,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出了裁定之后。所以,我完全相信,这个案子最终将得到比较公正的判决。当然,很多司法机关的有意无意的过错,可能不会得到应有的追究。但对于黄静家人来说,起码的公正就足够了。
------------------------------------------------
如果法庭否定了"强奸致死",就法律而言是正确的.
那些所谓的"间接证据"和"悬念"在我看来无论怎么解释都可以接受.但是除非有大量确凿的证据表明确实是什么官官相护或者"司法腐败",否则我是不会接受这样的解释.-----所谓的证据指的是收受财物或者当事人电话通讯记录等等明确的证据而不是随便找一些疑点出来就咬定是证据.
文革期间随便写几句话几篇文章都可以被人从中找到反革命集团实施阴谋的证据,何况在这个任何东西都可以信口栽赃的时代?如果按照黄家支持者严格的眼光来看,第5次尸检报告使用"特殊性行为"而没有使用"强奸致死"这样的字样,绝对肯定是有幕后黑手在动作了.-----那个没有搞过乳交的教授不就是保持这种观点吗?不过我倒是想知道如果她(?)和SEX FRIEND搞乳交的时候,会不会怀疑她的同伴想要以"压迫性杀人法"来杀掉她....
最后说说我对案件走向的判断
如同上面某位网友所说
这起案件已经是法制 VS 民愤的较量了
按照法制,"过失杀人"或者"无罪释放";按照民愤,"强奸杀人"
如果是在美国就是法制获胜,但是在中国...........
我只能说,不到最后一刻谁也不知道会怎么样.
TO 白痴马:
你TMD又出来赚钱啦!
少放PI!
夹起尾巴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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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人也不知道吗?老骂几句现话,不丢人么?
也不过是我上面所说的:黔驴之技!
想以此来迫使我不发言,嘿嘿,你也小看了我,不过对你等如此小人,也不必费我口舌.不再理你---!
话题扯远了...
首先,我认为在发生"特殊性行为"时黄是清醒的.
如果按照目击者的证言,黄在当时如果是昏迷不醒的话,那么会不会反抗?会不会产生这些伤痕?-------这些伤痕被湘潭警方认为是反抗时产生的.如果黄喝醉了或者得了什么走不了路的病或者是被下了迷药,那我相信如果姜要乘机强奸她,是不会留下这些在双下肢腋窝下的伤痕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她反抗的力度会很小,而姜会很轻易的就制服她.
所以在这里有一个互相矛盾的地方:
如果法庭采信目击者的证言,那么就只能接受"这些伤痕是姜背负黄上楼时产生的"这样一种说法------可惜这种说法被第5次尸检报告否认.
所以对于目击者的证言和姜的证言,再结合第5次尸检报告的说法,我认为在发生"特殊性行为"时黄是清醒的.
所以才会发生象湘潭警方认为的那样,因为反抗所以导致出现了这些伤痕.
其次,来看看黄的反抗到了一种什么地步?
强奸行为实施过程中,因为受害人的反抗,必然会在彼此的身体上留下很多伤痕.案发当时,公安机关并没有检查姜身上有没有黄反抗时留下的伤痕,这个是非常遗憾的.如果检查了,恐怕很多所谓的疑点都不成为疑点了.但是,黄身上的伤痕是无法磨灭的.这必将成为判断强奸行为是否存在的证据.
但是,第5次尸检报告所确认的,有可能是"强奸行为"留下来的伤痕太少了,只有双下肢腋窝下面,远远没有黄母说的那么多(如果非要说第5次尸检报告也是因为有黑幕在活动所以才没有确认那么多的伤痕也可以,但是我比较相信是黄母在对公众说谎).
而姜的口供也说过,他一开始是对黄采取了强迫行为,但是被黄拒绝了,所以他没有插入.
我相信有很多男人在性交的过程中是采取了非常粗暴的方式的,但是我不认为这些方式等同于强奸------离开这个案件,中立的来看,如果某个男人在要求老婆性交的时候行为比较粗暴,而且被老婆拒绝了,是不是就要说这个男人强奸了他老婆?很可惜,一般是不会这么认为的,虽然"婚内强奸"现在是法律界争论的焦点,但是在实际法庭审理中,一般是不会认为是强奸的.
更何况实际上在这个案件里面姜并没有插入黄的阴道,远远达不到强奸的判断标准.而且,在一开始姜采取了暴力行为,而黄进行反抗之后,按照姜的口供,他停止了暴力行为,这种情况即使是在完全陌生的2个人中发生,法庭一般也只会认为是"强奸中止"(如果是因为男的阳痿导致无法插入,那才会被法庭认为是"强奸未遂",这2个不同的情况判刑是不同的).
因为现场的情况只有姜知道,而第5次尸检报告又否认了黄有过实际性行为,所以根据姜的口供,他顶多只是"强奸中止"而已.再加上2人是男女朋友,所以我认为,姜的行为连"强奸中止"都算不上.
那些在和女朋友交往中,一开始想违背女朋友的意思霸王硬上弓,被女友激烈反抗后不得不停止然后下跪请求原谅的男人,我相信不在少数.而对于这些人,我也相信如果女方不追究的话,法庭也不会给他定罪为"强奸中止"的.
再次,来看看姜的行为和黄的死亡到底有那些必然上的联系.
无论如何,在黄死亡之前,她是和姜进行了乳交了--------因为乳交导致窒息致死这点没有人反对吧?当然某个教授认为这不是乳交而认为是压迫性窒息杀人法那也可以.
那么我们现在来看看,在实施乳交的过程中,黄有没有留下拼命挣扎的伤痕?
很简单,如果姜是采取暴力压制的方式违背黄的意志强迫她采取乳交,那么不可避免的,因为黄的反抗挣扎必然会留下很多体表上的伤痕.
翻番第1到第5次尸检报告,有没有哪次报告是确定有此类挣扎留下的伤痕的?----------不要说尸体腐败或者要被人毁尸灭迹所以没有留下伤痕,第1,2次尸检时拍了很多照片,第5次尸检也主要依靠这些照片来确认黄母声称的伤痕.
那么,答案出来了吧?很明确,没有黄母所谓的强奸时留下的伤痕.当然黄家的支持者不会接受这种结论的,他们的看法很简单:没有伤痕是因为黑幕搞的鬼.
在此先不理那些家伙的看法,就单单从第5次尸检报告来看,在实施乳交时,黄应该是没有采取什么反抗行为的-------说得再明白点,我认为她是为了不让姜实施阴道插入而同意采取乳交的.
这个时候,悲剧开始了.
因为要乳交,所以姜坐在了黄的胸腹部,因为压迫导致了黄的窒息死亡(按照某个教授的说法,这是很有名的压迫性杀人法,简单的用力坐在某个人的胸腹部就可以杀掉他了).
到了这个地步,剩下来就是控辩双方的事情了.控方必须要举出证据,证明姜是知道这样做会让黄窒息死亡,而他恰恰是为了杀掉黄所以才故意采用这种体位来乳交的.------必须要有证据才能够定姜故意杀人罪.否则,就如同我前面帖子说的那样,顶多只能判过失杀人罪.
判断是否为过失杀人的条件基本上就如同上面几个网友所说的那样,不过我还是有一些不同的意见
在我看来要判断姜是否过失杀人只要符合以下2个条件之一即可:
1.姜应当预见黄有病;或者姜应当预见对黄施行特殊性行为可能会促使黄的病发作而死亡;但是,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黄有病,或者没有预见对黄施行特殊性行为可能会促使黄的病发作而死亡;或者已预见黄有病,并且已预见对黄施行特殊性行为可能会促使黄的病发作而死亡,因过于自信,轻信他的这种行为不会导致黄静病发而死。
--------上述条件是上面几个网友所认为的建立在黄的心脏有病的基础之上的判断
2.姜应该预见采取骑坐式乳交方式会导致黄窒息死亡;但是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知道骑坐式乳交有可能会导致黄窒息死亡,但是因为过于自信,认为不会那么巧正好发生这种倒霉的事情.
--------上述条件我认为应该是法庭确定姜过失杀人的主要依据,而且也是控方主张姜过失杀人唯一的理由了.
基本上说,一样东西的存在必然有其合理性,色情行业也是如此;
正如治水一般,堵不如疏!
楼主认为然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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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姜公子去找个妓女,黄静就不会死啊,堵不如疏!楼主认为然否!
。
给大家介绍一个新论坛:www.6428.net
仔细看了你的文章.你是进行了思考的,分析得很详细.
然对于你的"因为要乳交,所以姜坐在了黄的胸腹部,因为压迫导致了黄的窒息死亡"这一说法,我不赞同.
为什么不赞同?最高院的法医鉴定结论是非常明确的:"被鉴定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也就是说,不是特殊方式的性活动导致的死亡,而是因为疾病,特殊性活动只是一种促发因素.
在鉴定书的分析说明中,没有说黄静是因"窒息"而死的,如果真是压迫胸腹部窒息死亡,压迫胸腹部就是致死的直接原因,而不像现在所说的"促发因素"--即诱发因素.
鉴定书称:"尸体检验见被鉴定人黄静双手指甲紫绀,心尖部及左右室后壁散在多处针尖状出血点;病理学检查示肺组织明显淤血水肿及局灶性出血,心内膜及外膜部分区域小灶性出血、各脏器小血管存在明显淤血表现。提示被鉴定人黄静死亡前存在急性肺水肿和明显的缺氧状态。"这提示黄静死于急性心力衰竭,心脏泵不了血,血液中氧含量急骤下降,静脉血也回不来,所以各脏器表现明显淤血,心脏和肺表现针尖状出血局灶性出血,指甲表现青紫.看看医学书就知道这一系列的病理变化的原因和结果了,这与法医学没有多大关系.
你可能会问,心脏不泵血了,难道不会窒息?从广义的窒息来说,它是属于窒息,是因血液和体液之间的氧气和CO2不能交换而产生的窒息,医学上称之为内窒息.但因心脏原因产生的窒息,窒息不是原因,而是结果.
机械性窒息,是妨碍呼吸过程的现象,是原因,而心脏停止跳动是窒息的结果.
像本案,如果是压迫胸腹致窒息死亡,黄静的颜面部会呈青紫色,并且有大量的出血点,眼结膜针尖状或大片状出血甚至融合成片,那是因为压迫胸腹部造成的窒息是一个逐渐的过程,窒息时间长,窒息的征象非常明显,没有学过医的也能一眼看出来,比如说深埋的尸体,就是压迫胸腹致死的,尸体无一例外是全身发乌.
所以说,黄静不是压迫胸腹致死的,这一点,最高院鉴定得非常明确.
你说得有道理,我不是学医的,所以对于窒息死亡不是很了解,谢谢你的指点.
不过我还是觉得,在现在这样的舆论环境下,检查机关应该还是会以过失杀人来起诉姜,并且理由就象我上面说的那样"姜应当预见到骑坐式乳交会导致窒息...."
法庭是否会接受控方的这种主张现在还不得而知,但是从现在已经被严重误导的舆论方向来看,我不觉得法庭会让姜无罪释放.他们必须要考虑到所谓的"民愤".而这也是黄家及其同情者所希望看到的结果:以舆论的压力来干预公正的法治.
我对司法当局不受舆论的压力,公正的处理这个案件的意志和能力是很有怀疑的.就如同黄家及其支持者对司法当局不受某些所谓的黑暗势力的影响,公正的处理这个案件的意志和能力也是非常怀疑那样.
前缘,三民,还有。。。你们说是吧?
请诸网友评理,我soskkk123究竟有没有错怪他们
请看:
(转贴)
办案不是要证据吗?
那好,我看你还找不找得到?
要带有犯罪线索的内裤,没了!
要黄静的鞋袜,没了!
要从黄静身上提取的精液残留,没了!
要带有精液的纸团,也没了!
要拉断了带子的乳罩,没了!
要尸体吗?整腐败了!
要不是有人拦着早就让殡仪馆的炉子,烧了!!
要以前的器官和心脏吗?在医院的锅炉里,成一把灰了!
你要看教育局里的档案查既往病史吗,丢了!
我就干了,你们咋的吧?
谁说我有罪?证据呢?
大家看看,大家看看,
“郭”狗“湘”贼们,
你们究竟干了什么伤天害理的卑劣勾当?!
苍天啊苍天,
你倒是睁开眼看看,
看一看湘潭的那个黑,
伸手不见五指......
2.姜应该预见采取骑坐式乳交方式会导致黄窒息死亡;但是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知道骑坐式乳交有可能会导致黄窒息死亡,但是因为过于自信,认为不会那么巧正好发生这种倒霉的事情.
--------上述条件我认为应该是法庭确定姜过失杀人的主要依据,而且也是控方主张姜过失杀人唯一的理由了.
这一次历史游客谈得很正经,而且我很欣赏他上面这一条分析。“过失杀人”如果能够成立,最高也能判死刑。注意,这跟你开车不小心撞死了人是不一样的,因为开车误撞的人一般没有伤害的动机。现在的关键,是姜俊武有没有伤害的动机。假如能够证明姜俊武的行为属于强奸或者强奸未遂,则伤害动机已经成立。如果不能证明这一点,那么是不是有可能黄静在主动配合的情况下却窒息身亡呢?我认为这种可能性不大。原因仍然在于第5次报告中所述之黄静死亡当时的身体变化:黄静的死亡过程是不是在瞬间完成的?从第5次报告来看,那样的死亡不可能在瞬间实现,黄静绝对有一个挣扎的过程,而在此过程中,姜俊武却未见有任何放手或者紧急施救的迹象,至少姜俊武的口供从未提及。这就为伤害动机的存在提供了足够的推理空间。
当然,我不是医生,我的这些推理都是出于常识。但是我相信,大多数人都是可以接受这样的推理的。
1,辛普森案中,控方为置辛普森于死地,捏造了一些证据,而辛普森最后之所以能够无罪释放,是因为辩方抓住了这个辫子;而在姜俊武一案中,很明显,执法一方一开始就是偏袒姜俊武的。
2,辛普森案中,大多数黑人偏向于辛普森,而且大多数黑人是属于美国无钱无势的阶层。他们由于饱受美国司法方面长期以来对黑人的不公正,所以坚决相信辛普森是被警方陷害了;在姜俊武案中,大多数无钱无势的中国人,看到了明显的司法不公正而兔死狐悲,民愤是针对姜俊武的。
3,辛普森最后无罪释放,得益于陪审团的这种反迫害情节;但是如果中国也实行陪审团制度,则只要陪审员的挑选是公平的,姜俊武就必死无疑。
4,辛普森案件,初审即为终审,这也是美国法律制度的一个结果;但是根据中国法律,姜俊武案的终审权在湖南省高院,而且最高法院还有最终的发言权(这一点在刘涌案中已经显示了威力)。
这四条区别中,只有第四条可以支持这样的设想:如果姜俊武案发生在美国,姜俊武将像辛普森一样无罪释放。沉迷于“中国辛普森”梦想的人,你们可以醒醒了。中国的制度和社会现实,不是不利于姜俊武这样的垃圾,而是太有利于他们了。姜俊武本人,是绝对不会因为自己没有生在美国而懊悔的,尤其是在黄静死后。
各位大律师,如果以后的谋杀都以这种方式进行,是不是都算过失杀人啊?如果谎话编得再圆一些,现场布置得再巧妙一些,警察叔叔只好干瞪眼了吧?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
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的。
所以,在法律上要致姜某于死地,必须是构成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是强奸罪致人死亡。如果您认为姜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话,最高刑是7年有期徒刑。
另外,您根据常识来推理姜某犯罪动机(其实您的意思是指犯罪目的)的过程似乎是矛盾的。在您贴中似乎同意了白马侦探先生的姜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判断,那么也就无需再论证他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了。犯罪动机和目的都只可能存在于故意犯罪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犯罪当中,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是不存在犯罪动机和目的的。所以,我的理解,您似乎还是更倾向于姜某实施了故意犯罪行为,从您的论证来看似乎是认为姜某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是间接故意杀人。
我的观点是,根据现在我们所看到的证据,是无法给姜某定罪的。当然,我对目前在这种压力下司法机关能否严格按照法律来审理这个案件也充满了怀疑,这个案件最终的结果很有可能是来个葫芦僧乱判葫芦案,定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罪(个人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即使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也证据不足)。
姜俊武一共被拘留了多长时间?
很多人喜欢拿这个案件跟辛普森案件作类比,而且一般喜欢这个类比的人都倾向于为姜俊武开脱。我认为这两个案子没有太大的可比性。姜俊武案和辛普森案的不同之处何止千万,我这里只举出几个关键的区别,即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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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辛两个案子的区别肯定不止千万,这一点我想大家都不会有什么疑义。但是我觉得就根据控方所提证据是否足以定罪这一点来看,这两个案件有一定的可比性。
另外,您举出的几个关键的区别有些也不一定能站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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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辛普森案中,控方为置辛普森于死地,捏造了一些证据,而辛普森最后之所以能够无罪释放,是因为辩方抓住了这个辫子;而在姜俊武一案中,很明显,执法一方一开始就是偏袒姜俊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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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案中没看到有控方捏造证据的报道,因为如果有,那么有关人员必须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而这两方面的报道我们都没有看到过,而且控方为什么要不惜捏造证据来致辛于死地呢;姜案中,当地公安机关的做法未必就是偏袒姜家(这一点好像大家谁也没有说服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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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辛普森案中,大多数黑人偏向于辛普森,而且大多数黑人是属于美国无钱无势的阶层。他们由于饱受美国司法方面长期以来对黑人的不公正,所以坚决相信辛普森是被警方陷害了;在姜俊武案中,大多数无钱无势的中国人,看到了明显的司法不公正而兔死狐悲,民愤是针对姜俊武的。
3,辛普森最后无罪释放,得益于陪审团的这种反迫害情节;但是如果中国也实行陪审团制度,则只要陪审员的挑选是公平的,姜俊武就必死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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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疑,辛某人最后被判无罪和种族因素有一定关系,但导致本案最终结果的最关键原因还是证据问题。推荐您看一篇文章:辛普森杀妻案的背后(http://sunlight6660.myrice.com/shehui/xinpusen.htm),也许您会改变观点。
从司法公正的角度来说,无论是法官审还是陪审团审,都需要法官或者陪审员必须排除自己对被告的任何偏见才能保证审判的公正。具体到姜案中,我们也应该严格依照法律来审理这个案件,而不能以民愤或者其他因素代替法律而做出不利于姜的判断(当然,前边我说过,最这一点,我对我们的司法机关信心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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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辛普森案件,初审即为终审,这也是美国法律制度的一个结果;但是根据中国法律,姜俊武案的终审权在湖南省高院,而且最高法院还有最终的发言权(这一点在刘涌案中已经显示了威力)。
这四条区别中,只有第四条可以支持这样的设想:如果姜俊武案发生在美国,姜俊武将像辛普森一样无罪释放。沉迷于“中国辛普森”梦想的人,你们可以醒醒了。中国的制度和社会现实,不是不利于姜俊武这样的垃圾,而是太有利于他们了。姜俊武本人,是绝对不会因为自己没有生在美国而懊悔的,尤其是在黄静死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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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您从哪里得出辛普森案初审即终审的结论。在美国,控辩双方都可以提出上诉。而且如果上诉理由涉及宪法问题,被告方还可以一直把官司打到联邦最高法院。
所以和您的观点相反,我觉得中国的制度和美国在本案中区别不大,从姜案目前的情况来看,无论在中国在美国,都应该是无罪判决。但是中国的社会现实(司法独立问题),确实不利于姜俊武(至于姜某是不是垃圾在此我不置评)。
很多人喜欢拿这个案件跟辛普森案件作类比,
不是“很多人喜欢”,而是只有司法界及少数冷静人士这样做。我希望,您和您的朋友也加入这个队伍。希望在不久的将来,“绝大多数”的出现,这才是中国法制社会的曙光。
谢谢你的更正。我的意思是姜俊武本意不在杀人,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姜俊武对黄静有伤害的动机,因此可以构成故意伤害导致死亡罪。当然,就这个案子来讲,一般来讲,如果要定姜俊武故意伤害,就会往“强奸”上面靠。这就是为什么为姜俊武辩护的人大都强调强奸行为不存在的原因。但是,我的分析是:如果黄静的死亡不是在瞬间完成的,则姜俊武在黄静垂死挣扎的时候,依然不放弃其伤害行为,即使由于法律有漏洞而不能断定姜俊武强奸,姜俊武亦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如此推理,足下以为如何?难道说你想要证明的就是:姜俊武对黄静不存在任何伤害动机和伤害行为,仅仅是黄静玩不起特殊的性行为而自作孽不可活吗?
关于辛普森的案子,我看的材料恐怕要比你们多。给你们一个还不错的网址:http://www.law.umkc.edu/faculty/projects/ftrials/Simpson/simpson.htm
另外介绍比较完整的还有一些,大家不妨去搜一搜。
另外,称姜俊武为“垃圾”,我有充分的理由。即使按照个别极端的辩护者所说,姜俊武对黄静的死亡没有任何责任,姜俊武事后的伪装和谎言也实在是非垃圾而不能为。熟悉此事前因后果的人,对此自有公论。
难道说你想要证明的就是:姜俊武对黄静不存在任何伤害动机和伤害行为,仅仅是黄静玩不起特殊的性行为而自作孽不可活吗?
! 1,辛普森案中,控方为置辛普森于死地,捏造了一些证据,而辛普森最后之所以能够无罪释放,是因为辩方抓住了这个辫子;而在姜俊武一案中,很明显,执法一方一开始就是偏袒姜俊武的。
“控方为置辛普森于死地,捏造了一些证据”不是捏造证据,是不能肯定证据的可靠性,其中福尔曼的愚蠢是主要的原因. 你不会连这都没看懂吧..“而在姜俊武一案中,很明显,执法一方一开始就是偏袒姜俊武的。”那也只是你个人的看法,至少不代表我.
2,辛普森案中,大多数黑人偏向于辛普森,而且大多数黑人是属于美国无钱无势的阶层。他们由于饱受美国司法方面长期以来对黑人的不公正,所以坚决相信辛普森是被警方陷害了;在姜俊武案中,大多数无钱无势的中国人,看到了明显的司法不公正而兔死狐悲,民愤是针对姜俊武的。
这种种族主义的看法是那来的,.照你说来辛普森案应该由美国人白人审,因为你说”大多数黑人偏向于辛普森”吗?. 姜俊武案应该由无钱无势的人审,因为你说他们看到”明显的司法不公正”,那我们现在讨论此案是不是也要报一报各自的收入.
3,辛普森最后无罪释放,得益于陪审团的这种反迫害情节;但是如果中国也实行陪审团制度,则只要陪审员的挑选是公平的,姜俊武就必死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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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陪审员的挑选是公平的,姜俊武就必死无疑”,那就是说姜俊武死了, 陪审员的挑选就是公平的了, 姜俊武没死, 陪审员的挑选就是不公平的.你是不是这样理解公平的.那省点力气,也不必开庭那么麻烦了,是不是?
4 lierte已经说过了.
..“而在姜俊武一案中,很明显,执法一方一开始就是偏袒姜俊武的。”那也只是你个人的看法,至少不代表我.
我不想代表你,但你要说执法一方从开始到现在从来没有偏袒过姜俊武,又有谁能相信?一开始是谁不立案的?为什么后来又立案了?黄静的遗体作为本案的最关键物证,是谁想保存?谁想毁灭?黄静死亡现场的证据(包括黄静的内裤)是黄静母亲破坏的?黄静的心脏作为关键中的关键,是黄静的母亲指使烧掉的?……
我不想代表你,但你要说执法一方从开始到现在从来没有偏袒过姜俊武,又有谁能相信?一开始是谁不立案的?为什么后来又立案了?黄静的遗体作为本案的最关键物证,是谁想保存?谁想毁灭?黄静死亡现场的证据(包括黄静的内裤)是黄静母亲破坏的?黄静的心脏作为关键中的关键,是黄静的母亲指使烧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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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问题黄家早就上告过,有关方面也调查过,也下了文给结论的,你自己可以去找。黄家和你认为调查不公,那是你的事,至少不代表我.“我不想代表你,但你要说执法一方从开始到现在从来没有偏袒过姜俊武,又有谁能相信?”又是前后矛盾,你不代表我,怎么知道我不相信。
嘿嘿,如果这件案子发生在美国,出现“尸体腐败了,内裤没有了,切片被烧了,。。。。。”等一系列的证据都莫名其妙地消失的状况,恐怕不止是陪审团会认定姜罪名成立。联邦调查局马上就会揪出一起举世轰动的司法腐败大案来。如果发生在美国,不是姜的福音,而是姜的末日,当然了,死刑是不会的,罪名却跑不了!
在中国,想要真相大白?省省吧,怎不看看黑龙江宝马案真相大白了么?一堆甄士隐和贾雨村正表演着呢!
只要JC不办案,社会治安好一半!
你想啊:
1、出事后,姜俊武肯定第一时间打电话给其父亲,他父亲如果想做什么手脚,也要通过电话,无论是手机或市话,你查不到,他查不到,“有关部门”会查不到?
2、如果真的是买通相关人员,比如法医、保管证据的医生、鉴定人员,我靠,这一串的人,都拎着红包一个个送去啊?不用事先打电话啊?“有关部门”会查不到?
3、有网友假设是法医、第1次鉴定属于公务人员渎职,以后只能硬扛下去。这一来一回,几来几回,都是开车上门谈?“有关部门”去查电话纪录啊!
4、“有关部门”不可靠?那你连中央来人都不信了?这案子可已经惊动北京了,要知道,连宝驴案那样的不也。。。
还有,楼主请告诉大家,拘留犯罪嫌疑人,最长是多久?姜俊武已经被关了多久?
这一点,可能让黄家及支持者失望了,在目前的证据下,不免有胜之不武之嫌。
特殊性行为,呵呵,有GF或老婆的人,不如晚上比划一下,死人的机会有多大?如果是压死的,她其它部位会没有改变?
那两位后来没有署名的专家,估计是“疑罪从无”的执着者,拒绝在这个封建式“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鉴定书上签字。
明天上午11点,就要登上去长沙的列车了,最后一站是韶山,肯定能见到当地的税务同仁,虽然只是地税的,也希望他们能知道点什么。
姜俊武应该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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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6日03:24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本报湘潭讯 每个开电游室的业主每月向他交纳5000元“保护费”,湘潭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案件侦查大队原大队长邹伟湘就这样利用职务之便,在短短3年内非法刮钱百万余元。
邹伟湘被捕后,拒不交待,湘潭市岳塘区检察院在取得大量扎实证据后,以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昨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邹伟湘上述两项罪名成立,执行有期徒刑4年,其非法所得82万余元上交国库。邹案因而成为湘潭市首例“零口供”案例。
湘潭市岳塘区检察院渎侦局负责人介绍,邹伟湘职位不高,但在湘潭社会治安界是个有影响的人物,尤其是从事娱乐行业的人,提起邹伟湘的名字都不陌生。邹有个特点,就是他利用职务之便,私定规矩,向娱乐业主强收“保护费”。他所管辖的电游室每个月要向他个人缴纳5000元“保护费”,而且要在固定的日子里如数交到他手中,否则就不被获准办理有关手续。
2003年12月份,一位经营业主被邹伟湘“催贡”,她便将与邹的对话偷偷录了音,今年初联合其他一些电游室经营业主,向纪检部门举报。
今年5月19日,邹伟湘经检察机关决定由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10月15日,邹被提起公诉。 湘潭市岳塘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查明以下犯罪事实:2002年7月、8月和9月,以及2003年11月,邹伟湘在担任湘潭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案件侦查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五次收受电玩(游)室经营业主王某、叶某等人为开设赌博类游戏机所送现金2.5万元。此外,邹伟湘家中有银行存款和现金110多万元,除去非法收受贿赂2.5万元及其他收入7.8万元外,尚有79万多元人民币和部分美金、港币来源不明。
邹伟湘曾先后担任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分局板塘派出所、东坪派出所所长,2001年底担任治安支队案件侦查大队大队长。(刘炬)





